5、证人宋某某的证言:“登记审核岗工作人员一般只能在车管业务大厅办理,在业务大厅之外办理的,需要系统管理员从后台调IP地址。2014年1月份,周某某打电话安排我给尹某某电脑增加一个IP地址,随后尹某某给我报了一个IP地址,我就把报上来的IP地址增加到尹某某电脑上,我当时不清楚是谁的IP地址。现在经我查询电脑,当时尹某某给我的是副大队长李某甲的IP地址”; 6、证人张某乙的证言:“2014年3月份左右,李某甲安排过我从李某甲的办公室搬过一摞机动车档案交给档案室的张某某,大概有几十份,这些档案是不是上级调查的车辆违规入户机动车档案,我不清楚”; 7、证人陈某丁的证言与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基本一致。 8、书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24号令附机动车登记规定; (2)、周某某等人滥用职权办理471套17.5米低平板半挂车车辆号牌登记统计表; (3)、客户手续; (4)、扣押清单; (5)、河南省公安交警总队督办通知; (6)、商丘市公安局纪委及交警支队纪委对车管大队违规办理江淮扬天牌平板挂车入户登记案件进行调查的基本情况; (7)、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证明; (8)、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2014年3月初,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纪委对车管大队违规办理入户手续的江淮扬天牌CXQ9402TDP低平板半挂车进行调查的过程中,经交警支队研究决定,由周某某等人负责对违规办理的车牌进行收缴,现已全部收缴完毕; (9)、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车管所出具的证明函:2014年4月1日前,录入全国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信息系统关于江淮扬天牌(CXQ9402TDP)17.5米挂车时,系统比对后显示:“公告已过有效期2007-12-31,请核对机动车销售日期”,信息录入人员核查机动车销售日期后,点击确定,可以继续办理相关业务;2014年4月1日后,凡录入全国车辆和加强人管理信息系统关于江淮扬天牌(CXQ9402TDP)17.5米挂车时,系统比对后显示:“未找到该车辆型号的技术参数或公告已撤销,请先维护技术参数”; (10)、商丘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情况说明:2014年3月11日,我支队对陈某乙等人涉嫌非法制造发票一案进行立案侦查。立案后,针对涉案的车辆牌证,我支队顺线侦查,确定非法购买车辆牌证的嫌疑人,进而采取通知其主动上交的方式进行追缴。牌证逐缴后随即移交原车管大队副大队长刘某甲统一保管,根据刘某甲提供的牌证收缴情况统计,我支队对非法购买牌证的嫌疑人分别出具了《扣押物品清单》; (11)、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的户籍证明、职责证明、任职证明、基本情况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为他人违规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其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韩 冲 审判员 张 灵 审判员 崔 岩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