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刘增力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4.同案犯王占东证言:2006年2月份的一天中午,我和吴长海。王海明、苏小力四个人骑两辆摩托车走到高集北大约一华里的地方拦住一个骑小架自行车的男的,吴长海从那男人身上把钱掏出来,吴长海并把小架自行车前胎的气

4.同案犯王占东证言:2006年2月份的一天中午,我和吴长海。王海明、苏小力四个人骑两辆摩托车走到高集北大约一华里的地方拦住一个骑小架自行车的男的,吴长海从那男人身上把钱掏出来,吴长海并把小架自行车前胎的气门芯拔掉。

5.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

六、2006年3月6日(农历2月7日)晚20时许,贺超(刑拘在逃)搭公交汽车到柘城县城,以租车去鹿邑县杨湖口乡秦楼村为由,骗魏全良开三轮摩托车到杨湖口乡河西张村西北拐弯处时,伙同犯罪嫌疑人刘增力、李洪振(已判刑)、刘伟(已判刑)、刘玉赞(已判刑)对魏全良进行抢劫,抢走现金20元、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2560元)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增力的供述与辩解,我没有参与,那段时间王海明、吴长海经常让我和他们一起去要账,每次都是我骑摩托车带着他们去,到了地方我就在别处等着他们,当初公安局抓我,我逃跑是因为我害怕。

2.被害人魏全良陈述,2006年3月6日晚上大概8点左右,我在柘城县客运站等拉人,有一个20岁左右的青年人租我的三轮车到鹿邑县杨湖口秦楼村,于是我拉他到杨湖口乡秦楼村南边正北的柏油路口,那个青年人让我停下等一会。当时,我看见有两辆两轮摩托车,有人在那说话。从我车后面过来一个人往我左边脸上打了一棍,当时租我车的那个人站那也没吭气,打我的人就说“钱掏出来”。我很害怕,就从裤兜里掏出20块钱给打我的那个人了。我给过钱之后,又过来两人用拳头和脚乱打我,我就往东边麦地里跑,有三个人就在后面撵我。那三个人撵上我了,他们就搜我的身,从我身上搜走红旗渠烟一盒、电话本,还有腰带给我弄走了。我的三轮车他们开着顺着柏油路正东走了。我被抢的摩托车是红色巴山牌老年三轮摩托车,没有牌照。

3.同案犯李洪振证言,2006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晚上八点多时,贺超在柘城给苏小力打电话,说他马上坐三轮摩托车就回去了,并让我们在上一次抢劫的那个路上等着,我和苏小力、刘伟、刘玉赞当时就从刘伟家老岳父家去了。我们刚到哪有十来分钟,贺超就坐着三轮车到了,我们五个就把三轮车给抢走了,还打了他,并从他身上抢走的还有钱等物品。车由刘玉赞开走了。当天夜里由刘玉赞和志超把车卖了,钱我们五个平分了,每人分一百元钱。

4.同案犯刘伟证言,2006年阴历二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贺超一个人到柘城,从柘城租一辆三轮摩托车回鹿邑,贺超给我打电话,我和李洪振、刘玉赞、苏小力四个人在鹿柘公路与一个小柏油路的交叉口等着,把那个男的三轮摩托车抢过来,卖给鹿邑县城东关赛潮皮鞋厂东北角一个村庄,是贺超和刘玉赞去村里卖的,我们每人分一百块钱。

5.同案犯刘玉赞证言,2006年老子庙会刚开始没几天的一天下午,X超到柘城先去寻找目标,我们几个人在家等着。到了晚上7、8点钟,X超打来电话说目标找好啦,正在返回,随后,刘伟骑着他的摩托车带着苏增力,李红振骑车带着他妻子(送到付桥李红振让妻子搭车回家)。他们三个骑两辆摩托车先去,我骑车带着我妻子和刘伟的女儿把他们两个先送回家,然后,我又骑摩托车过去,在去贾滩的路上前刘庄附近,见他们四个人已经把三轮车弄到手啦(是一辆红色老年电动助力车,电动车带蓝帆布棚)。他们几个人让我骑老年助力车先走,我便骑车从任堂绕道刘伟家,他们四个人已经回来啦。当天晚上我们五个把棚卸掉,把车开到鹿邑东关皮鞋厂北边的那个村的一家,把车卖掉,当时说的是600元,结果那家只给了400元,事后,我分得八九十元钱。

6.勘查笔录、估价鉴定、刑事判决书

七、2006年2月17日(农历1月20日)下午,被告人刘增力伙同吴长海(已判刑)、王海明(已判刑)、王占东(已判刑)、王洪州(已判刑)骑两轮摩托车窜至鹿邑县涡北镇完楼村东的南北路上,拦截杨万祥进行抢劫,由于杨万祥未带钱,对杨万祥进行殴打后没有得逞。后又向东走到完楼村东北原明槐贡酒厂南路上,拦截李小路和吴庆芝夫妇进行抢劫,抢走现金7元、波导手机两部(价值2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增力的供述与辩解,我没有参与。

2.被害人杨万祥陈述,2006年农历正月二十下午6点30分左右,我路过我村庄东头一华里的南北路上,我发现从东北角处鸡场院里出来两辆摩托车,四个人从摩托车上下来,就跺我,把我跺倒,搜我的兜掏钱,由于我没带钱,他们没掏出我的钱,随后,他们又踢我两脚,打我两拳,骑摩托车正东走了。我看见他们四人又拦截我村的李小路夫妻。

3.被害人李小路陈述,2006年2月17日下午四点钟左右,我和我妻子吴庆芝各骑一辆自行车从我岳父家回来,行至鸡场(原明槐酒厂)南边一百多米处的东西路上,从对面来两辆摩托车停在我跟前。摩托车上有一辆坐三个人,另一辆坐两个人,共五个人,其中一个高个男子手持刀子问我“有钱吗?”我说“我身上有两块钱给你”,那个高个男子就接着了钱。我爱人身上的五元钱也掏给他了。接着他们五个人就同时搜我和吴庆芝的身。搜出两部手机后,那个高个跺我两脚,就骑着摩托向东走了。

4.被害人吴庆芝陈述,2006年2月17日傍晚5:30左右,我和俺丈夫李小路各骑一辆自行车途径俺庄东北角猪场(原明槐贡酒厂)南大门西边有五十米远处,我见有一群人在麦地里,这时,前面的那群人有两个人骑一辆摩托车迎面向我们猛跑过来,又从西边过来一辆摩托车,车上坐的两个人在我们面前停了下来,从西边摩托车上下来的高个人,一手拿着刀子,一手摸我身上的衣服。我把手机掏出来给他了,他又让我脱掉袄。这个高个人把我的袄用手摸一边,因为没有啥东西,扔麦地里了。他又摸我的裤子口袋,我赶紧掏出来仅有的五块钱零钱(都是一元纸币)给了他。他又拿着刀子搜俺丈夫的身,发现了我丈夫李小路的手机。这个高个人把手机掏走了,后来他们五个人骑上两辆摩托车往东沿猪场的墙根前往东正北走了。我们见他们走远了,我们俩都扔在地上的上衣穿上推着我们的自行车回家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