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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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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增力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1.被告人刘增力的供述与辩解,我没有参与。我记得那天不是在刘伟家就是在刘伟家北地卖小菜的店里喝过酒,其中喝酒的人我只能确定有刘伟。我当时喝醉了,只记得刘伟说借骑我的摩托车到一个地方要轮胎,他先送我回家

1.被告人刘增力的供述与辩解,我没有参与。我记得那天不是在刘伟家就是在刘伟家北地卖小菜的店里喝过酒,其中喝酒的人我只能确定有刘伟。我当时喝醉了,只记得刘伟说借骑我的摩托车到一个地方要轮胎,他先送我回家,其他的事情我就记不得了。

2.被害人郭文成陈述,2005年农历七月初七晚上8点40分,我开着电三轮正在柘城县东关红绿灯附近等人,有一个约30来岁的高个年轻人要租我的电三轮到杨湖口东边二三里地处,并以20元给我讲好了价格,于是我就拉着他往杨湖口方向去了。当走到离杨湖口乡还有十来里路的杨湖口集时,从后面跟上来一辆摩托三轮,从车上下来三个年轻人(两个高个,一个矮个)走到我跟前二话不说就开始摔我。之后,又把我推到路东沟里,那三个人就用皮带朝我头上、脸上打去,又用脚朝我身上乱跺,他们打罢我,又把我的上衣脱下拿走,并把我装在裤兜里的80元钱也掏走了。他们三人从沟里上去后,其中一个人开着他们的三轮车也正南走了,另两个人坐上我的三轮,由租我车的那个高个黑胖子开着我的三轮也正南走了。当时我的手机放在我电三轮前挂着的帆布袋里了,他们抢走我的电三轮时,把手机也带走了。

3.同案犯李洪振证言,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和刘伟、刘玉赞、苏小力商量上柘城骗回来一辆三轮车,然后把车给他抢走,随后,俺四个商量由我下去以坐三轮到鹿邑县杨湖口东边的名义骗一辆开三轮摩托车拉客的、这个开三轮摩托车的拉着我往杨湖口去,刘伟开着他的三轮摩托车带着苏小力和刘玉赞在后面跟着。到我们事先商量好的抢劫地点鹿柘公路去贾滩的一小柏油路口,三轮摩托车司机停车了。这时,刘伟开着他的三轮摩托车带着苏小力和刘玉赞也到哪了。苏小力和刘玉赞下来就拦着这个男子,我把这个男子三轮车开走,他们随即就开着三轮摩托车跑了,后来,他三个给我说从这个男哩身上抢走的还有钱,后来,抢的这辆三轮摩托车俺四个卖给一个收破烂的了。卖的钱俺四个平分了。

4.同案犯刘伟证言,2005年大概是八月份,我开着我的三轮摩托车带着李红振、苏小力、刘玉赞到柘城县东关红绿灯处,让李红振从我三轮车上下来租一辆三轮车去鹿邑县城,我开着三轮车在后面跟着,走到杨湖口西边秦楼桥上把三轮摩托车抢了回来,后来,把这辆摩托车按破烂卖给县城南关的一个收破烂的啦,我分了90块钱。

5.同案犯刘玉赞证言,2005年的一天晚上五六点钟,刘伟开着摩托车带着我、李红振、苏小力我们四个人一块到柘城。在八一宾馆附近,李红振租辆摩托车说是到杨湖口东边20元钱,然后,李红振坐车前面走,我们三个开着刘伟的车在后面跟着。走到杨湖口东边上贾滩走的路口时,李红振租的那辆三轮车停下来,我们也赶到,苏小力下来上前把那个司机推到路北沟半坡,随后,李红振把那辆摩托三轮车开着走了。当时苏小力还抢那名司机几块钱。

6.现场勘验笔录、估价鉴定、刑事判决书

三、2005年8月18日(农历7月14日)晚20时许,被告人刘增力伙同吴长海、王海明、王占东(三人已判刑)骑两轮摩托车窜至鹿邑县涡北镇新靶场西北,拦截宋红福进行抢劫,抢走现金10余元及上衣一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增力的供述与辩解,我没有参与抢劫。

2.被害人宋红福陈述,2005年8月18日晚8点钟左右我从县城干泥业活骑自行车从鹿柘公路往西走,走到新靶场西北角柏油路路北时,有两辆大驾摩托车(天黑看不清颜色)四个人在路北边站着,其中一个人问我有钱没有,我就把钱掏出来给他了,那个人把我的兜子翻了一遍,也没找到手机,就把我的上衣也脱掉了。他们就骑摩托车正东走了,我就骑自行车回家了

3.同案犯吴长海证言,2005年一天晚上,王占东、王海明、小力、我骑着摩托车在靶场西边那路口上玩,有一个五十岁左右的老头从城里回来往土路上拐,我拽住他的车子抢他,他也没敢动,把钱掏出来给谁了,我不知道,也不知道多少钱,我就把他的上衣脱掉我穿了。我脱他的是灰色的褂子。

4.同案犯王海明证言:2005年可能七八月份的一天晚上,我跟苏小力、吴长海、王占东我们四人在新建靶场那一片抢了一个干泥水匠的男子,抢走十几块钱,然后我们四个就正东走了,这个男子骑着一辆自行车也正西走了。

5.现场勘验笔录、刑事判决书。

四、2005年5月8日(农历4月1日)晚19时40分许,被告人刘增力伙同王海明骑摩托车窜至鹿邑县涡北镇张小寨去茅草胡方向的路上,拦截宋列礼进行抢劫,抢走现金90多元、帝豪烟四盒、书四本、帆布包、罗镜、鲁班尺各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增力的供述与辩解,我没有参与抢劫,我不知道。

2.被害人宋列礼陈述,2005年5月8日晚上7点40分左右,我从县城买东西回家,路过涡北镇张小寨村西头,两个年轻人骑着摩托车上前拦着我,其中一个人右手拿把匕首拦住我说“别走”,随即另外一个年轻人也过来。我就往麦地里跑,他们两把我自行车上挂的帆布包抢走了。包里有4盒帝豪烟,4本书,还有一个看宅基地的罗镜,一个鲁班尺,还有90元钱。

3.同案犯王海明证言,05年5月左右的夜里有七点左右,我骑着黑色大驾摩托车带着苏小力在涡北镇张小寨村西头的土路上抢了一位50多岁的老头,苏小力在追这个老头时。老头吓得把自行车丢在路边上了,自行车上挂个帆布包,包里有四盒帝豪烟和几本书和万年历,我们把烟分了,苏小力把包里的书拿走了,我俩骑摩托车上鹿柘公路往东走了。

4.勘验笔录、刑事判决书。

五、2006年2月18日(农历1月2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刘增力伙同吴长海、王海明、王占东骑两轮摩托车窜至鹿邑县高集车站北,拦截董绍军进行抢劫,持刀抢走现金842元,并用刀子将董绍军的自行车前轮胎扎破,气门芯拔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增力的供述与辩解,我没有参与过抢劫,我不知道。

2.被害人董绍军陈述,2006年2月18日中午12点在高集街车站北一华里处被四个年轻人抢劫的,抢走了我卖玉米的842元钱,然后,我的自行车前后胎被他们扎破了,气门芯被他们拔掉了。一个手里拿着匕首,拿刀子那个人用手抓住我的衣领子说“别走,把钱拿回来,不拿出来我毁了你”,然后,用匕首对着我的脖子,我就把钱掏了出来交给了拿匕首的那个人,然后,他们四个骑两辆摩托车走俺村南头东西路正西上柏油路正北跑了,后来我就去派出所报案了。

3.同案犯王海明证言,2006年2月份的一天中午,我和吴长海、王占东、李红振我们骑两辆摩托车到高集车站北边(杨湖口辖区边界南边)抢一个四五十岁的骑自行车的老头,抢的是现金,钱平分了,每人分一二百元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