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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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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国、张某、方立男、石某某、朱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保国供述其于2014年5月底的一天凌晨,伙同张某、石某某、朱某在第六人民医院住院部后院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的事实与被告人张某供述其伙同张保国、朱某在第六人民医院盗窃电动自行车的事实及被告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保国供述其于2014年5月底的一天凌晨,伙同张某、石某某、朱某在第六人民医院住院部后院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的事实与被告人张某供述其伙同张保国、朱某在第六人民医院盗窃电动自行车的事实及被告人石某某、朱某供述其伙同张保国、张某在第六人民医院盗窃电动自行车的事实能相一致。失主王某甲陈述其于2014年5月15日停放至第六人民医院住院部楼后的电动自行车被盗的事实能相印证。估价鉴定、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十一、2014年5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保国、张某、石某某进入安阳市文峰区晨曦小区东区33号楼1单元3楼中户煤棚内,盗窃电动自行车三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物品价值为364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保国供述其于2014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伙同张某、石某某、方立男在建安街与曙光路交叉口向东路南一小区内盗窃三辆电动自行车的事实与被告人张某供述其于2014年5月16日凌晨,伙同张保国、石某某、方立男在建安街与曙光路交叉口向北路西一小区煤棚内盗窃三辆电动自行车的事实及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其伙同张某、方立男、张保国在一小区煤棚内盗窃三辆电动自行车的事实能相一致。失主吴某某陈述其于2014年5月15日将其电动自行车放在晨曦小区东区楼下煤棚内,煤棚内当时还存放着孙某某及她妹妹两人各自的电动自行车,次日早上煤棚内三辆电动自行车均被盗的事实能相印证。估价鉴定、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十二、2014年5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保国、张某、石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幸福路东段中通快递门口,盗窃失主李某甲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物品价值为1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保国供述其于2014年5月18日左右的一天,伙同张某、石某某在曙光路徐二饺子馆北向西拐的一天街道上盗窃一辆电动三轮车的事实与被告人张某供述其伙同张保国、石某某在该街盗窃一辆电动三轮车的事实及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其伙同张保国、张某在该处盗窃电动三轮车的事实能相一致。失主李某甲陈述其于2014年5月17日停放至幸福路东段中通快递门口的电动三轮车被盗的事实能相印证。估价鉴定、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十三、2014年5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保国、张某、石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与紫薇大道西南角的“百度网吧”门口,盗窃失主吴甲电动自行车两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物品价值为2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保国当庭供述其于2014年5月25日左右凌晨的一天,伙同张某、石某某在平原路与紫薇大道交叉口西南角“百度网吧”门口盗窃二辆电动自行车的事实与被告人张某当庭供述其伙同张保国、石某某在该网吧门口盗窃二辆电动自行车的事实及被告人石某某当庭供述其伙同张保国、张某实施该起盗窃犯罪的事实能相一致。失主吴甲陈述其于2014年5月25日晚停放至“百度网吧”门口的两辆电动自行车,次日早上发现均被盗的事实能相印证。估价鉴定、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十四、2014年5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保国、张某在安阳市文峰区曙光路与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北角的神舟网吧门口,盗窃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为22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保国供述其于2014年5月28日左右的一天,伙同张某等人在“神舟网吧”门口盗窃一辆电动三轮车的事实与被告人张某供述其伙同张保国在该处盗窃电动三轮车的事实相一致。失主樊某陈述其于2014年5月26日晚停放至文峰大道“神舟网吧”门前一辆电动三轮车,次日中午发现该车被盗的事实能相印证。估价鉴定、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十五、2014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进入安阳市文峰区纪家巷1号院17号王某某租房处盗窃钱包一个,内有现金400余元、身份证、银行卡、钥匙一串、诺基亚手机一部。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为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其于2014年5月底的一天,步行至文峰区三角湖公园后一院内,入户窃取一装有银行卡、身份证、诺基亚手机及400余元现金的黑色挎包的事实与失主王某某陈述其于2014年5月29日凌晨发现其家中窗户被打开,被盗一部诺基亚手机、一个装有银行卡、400元现金、身份证等物的挎包的事实相一致。估价鉴定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十六、2014年5月31日,被告人张保国、张某、朱某在安阳市北关区光辉路粮食局家属院3单元楼道西侧,盗窃失主任某某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为17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保国供述其于2014年5月28日前后的一天,伙同张某、朱某在光辉路与人民大道交叉口向北路东一家属院内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的事实与被告人张某供述其伙同张保国、朱某在该处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的事实及被告人朱某供述作案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的事实能相一致。失主任某某陈述其于2014年5月31日早上将其电动车停放至光辉路粮食局家属院3单元楼道口,10时许发现被盗的事实能相印证。估价鉴定、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十七、2014年6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保国、张某、朱某在安阳市北关区曙光小区西门安阳仁济医院门口,盗窃失主张某乙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为246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