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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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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国、张某、方立男、石某某、朱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保国供述其于约2013年11月份结识方立男得知对方有盗窃行为,后其应方立男提议伙同对方在高铁站附近一小区建筑工地内盗窃电线的事实与被告人方立男供述其于2013年夏季结识张保国,后其二人于当年8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保国供述其于约2013年11月份结识方立男得知对方有盗窃行为,后其应方立男提议伙同对方在高铁站附近一小区建筑工地内盗窃电线的事实与被告人方立男供述其于2013年夏季结识张保国,后其二人于当年8月份的一天,在西洋店西边一刚刚建好的小区内破窗入户盗窃两户人家电线的事实相一致。证人尚某某陈述证实其所开发的位于安阳新区白壁镇洋店村京都花园小区西侧临街房于2013年底被盗约1500米电线的事实能相印证。估价鉴定、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二、2013年底至2014年1月份之间,被告人方立男、张保国、张某多次到安阳市安东新区南务社区新建居民楼内,盗窃室内电线。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物品价值为24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保国供述其和张某在第一次盗窃后的数日后,再次应方立男建议一起到东区一建筑工地盗窃电线的事实与被告人张某供述其伙同张保国、方立男多次到安阳市高铁站西边附近一小区建筑工地内盗窃电线的事实及被告人方立男供述其伙同张保国、张某多次到高铁站西北角一工地盗窃电线的事实能相一致。失主刘某甲证实其所承包的白壁镇南务社区楼内被盗电线的事实及证人张某甲证实该小区16号楼内多户室内电线被盗的事实能相印证。估价鉴定、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三、2014年3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保国、张某在安阳市北关区光辉路三十三中学门口南邻的补习班楼道内,盗窃失主张甲奥斯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物品价值为3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保国供述其于2014年3月5日前后的一天凌晨,伙同张某在人民大道与光辉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西一补习班门口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的事实与被告人张某供述其伙同张保国在该处盗窃电动自行车的事实能相一致。失主张甲陈述其于该日在该处被盗一辆电动自行车的事实能相印证。估价鉴定、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四、2014年3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张某在安阳市文峰区三官庙西区北二巷西二排151号院内,盗窃失主叶某某安琪尔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物品价值为110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供述其于大约2014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伙同石某某在三官庙一租房户内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的事实与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其伙同张某在三官庙一租房户内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的事实相一致。失主叶某某陈述其于2014年3月21日凌晨放在三官庙西区北二巷西二排所租的院内一辆电动自行车被盗的事实能印证。估价鉴定、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五、2014年4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方立男等人进入安阳市北关区机械厂家属院4号楼6单元6层楼下煤棚内,盗窃失主郝某某电动自行车两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物品价值为310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立男供述其于2014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伙同一个四川人在人民大道与红星路西侧一小区煤棚内盗窃两辆电动自行车的事实与失主郝某某陈述其于2014年4月2日晚上放在机械厂家属楼4号楼下煤棚内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及电瓶被盗的事实能相一致。估价鉴定、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六、2014年4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方立男进入安阳市龙安区二中对面刘家庄村自建楼1号楼东单元5楼西户煤棚内,盗窃失主傅某某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物品价值为18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立男供述其于2014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在安阳市第二中学对面一临街楼一煤棚内盗窃一辆电动三轮车的事实与失主傅某某陈述其于2014年4月9日晚放在二中对面的刘家庄自建楼煤棚内的电动三轮车被盗的事实相一致。估价鉴定、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七、2014年4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保国、张某、石某某进入安阳市文峰区三官庙畜产公司家属院2排5号院内,盗窃失主夏某某电动自行车两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物品价值为127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保国供述其于2014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伙同张某、石某某一起在曙光路与人民大道南安阳县畜牧局院内盗窃两辆电动自行车的事实与被告人张某供述其于2014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伙同张保国、石某某在曙光路与人民大道南的安阳县畜牧局院内盗窃两辆电动自行车的事实及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其伙同张保国、张某在2014年3月底的一天在三官庙盗窃两辆电动自行车的事实能相一致。失主夏某某陈述证实其于2014年4月18日晚停放在三官庙畜产公司家属院2排5号院内的两辆电动自行车被盗的事实能相印证。估价鉴定、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八、2014年5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保国、张某、石某某在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振动器厂家属院1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失主张某乙摩托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物品价值为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保国供述其于2014年4月底的一天,伙同张某、石某某在美丽华西北角一小区内盗窃一辆摩托车的事实与被告人张某供述其于2014年4月的一天凌晨,伙同张保国、石某某在美丽华西北角路西一小区盗窃一辆摩托车的事实及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其在上述时间、地点伙同张保国、张某盗窃一辆摩托车的事实能相一致。失主张某乙陈述其于2014年4月27日将其摩托车停放至东风路振动器厂家属院单元门口,5月1日早上发现该车被盗的事实能相印证。估价鉴定、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九、2014年5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保国、张某、石某某进入安阳市文峰区曙光路与灯塔路交叉口北边约400米路东的计生委家属楼南楼赵某某家煤棚内,盗窃失主赵某某电动自行车两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物品价值为221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保国当庭供述其于上述时间、地点伙同张某、石某某盗窃两辆电动自行车的事实与被告人张某供述其于2014年5月12日前后的一天晚上,伙同张保国、石某某在三官庙一户人家盗窃两辆电动自行车的事实及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其伙同张保国、张某在曙光路与人民大道交叉口南200米一小区内盗窃两辆电动自行车的事实相一致。失主赵某某陈述其和其妻子于2014年5月12日晚将各自的电动自行车停放至其计生委家属楼下煤棚内,次日早上发现被盗的事实能相印证。估价鉴定、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十、2014年5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保国、张某、石某某、朱某在安阳市文峰区第六人民医院新楼住院部后面,盗窃失主王某甲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物品价值为1257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