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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雷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王某某、刘某某、高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一、被告人张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八

一、被告人张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26年6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康 理

审 判 员  贺春辉

人民陪审员  李明利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蓓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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