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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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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法、权德平、席大卫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张华敏滥用职权罪、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被告人杨国法任吉利区工信局项目科科长,负责“关� 惫ぷ鞯木咛寰欤桓嫒巳ǖ缕饺渭ば啪指本殖ぃ鞴芨孟罟ぷ鳌1桓嫒讼衬匙�2013年8月起任吉利区工信局局长,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杨国法、权德平二人明

被告人杨国法任吉利区工信局项目科科长,负责“关小”工作的具体经办,被告人权德平任吉利区工信局副局长,主管该项工作。被告人席某某自2013年8月起任吉利区工信局局长,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杨国法、权德平二人明知申报的企业不符合申报补助资金条件,积极协调上报申报材料,被告人席某某在没有严格审核的情况下,主动与吉利区人社局沟通,使企业顺利通过吉利区人社局的审核。在补助资金到工信局账户后下发前,席某某在收取了保证金和活动费用后,才同意拨付补助资金。三被告人滥用职权的行为,共造成五家企业套取国家补助资金共计313万元。

一、2012年“关小”活动中,被告人杨国法、权德平在初审时已发现洛阳市瑞敏化纤有限公司系长期停产企业,营业执照自2002年之后一直未在工商局年审,税务登记证2005年已注销,不符合《关闭小企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说明》(以下简称《工作说明》)中关于申请企业相关证照需在有效期内的申请条件。在申报列入关闭计划时,杨国法在明知被告人张华敏(洛阳市瑞敏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工信局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系其私自伪造,职工人数系虚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仍将其材料上报,并以吉利区工信局文件形式(洛吉工信(2011)11号)向洛阳市工信局、财政局出具内容为“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较为正常,2010年实现销售收入1200万元,利润总额100万元,上缴税金30万元”的申请,使该公司被列入关闭计划。在现场验收时权德平、杨国法明知瑞敏公司设备未拆除,没有达到关闭标准的情况下使其通过验收,并以文件形式(洛吉财(2012)48号)向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工信局出具申请报告,内容为“瑞敏公司已关闭到位,并将于9月30日前拆除完毕,符合各项申报关闭小企业条件,特请求将该企业列入2012年度关闭小企业资金计划”,最终导致张华敏套取国家补助资金28万元。张华敏把补助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案发后尚未退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杨国法、权德平的供述,证实了其明知洛阳市瑞敏化纤有限公司不符合申请企业相关证照需在有效期内的申请条件,仍上报材料并出具证明,使该企业最终得到补助资金的事实。

2、被告人张华敏的供述,证实了其经营的企业不符合申报补助资金的条件,后伪造虚假材料骗取国家补助资金28万元的事实。

3、证人证言、洛阳市瑞敏化纤有限公司关闭小企业申报材料、洛阳市吉利区财政局、洛阳市吉利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下发的洛吉工信(2011)11号文件、工商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吉工商)注销登记企核准字(2012)第160号、洛阳市吉利区国家税务局证明、洛阳市吉利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文件(洛吉工信(2011)12号签发人:耿建国)、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文件(洛吉政文(2012)54号)、洛阳市瑞敏化纤有限公司申请列入2012年关闭小企业资金计划的材料一套、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证明、关闭落后小企业验收意见表、物证照片捌张等证据在卷资证。

二、2013年“关小”活动中,被告人杨国法、权德平明知洛阳市英翔化纤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张华敏)的经营范围是销售,不符合《工作说明》中关于申请企业是工业企业,不能为商业流通企业的申请条件,仍将英翔公司的申请材料上报,并以吉利区工信局文件形式(洛吉工信(2012)31号)向洛阳市工信局出具申请,内容为“英翔公司符合申请条件”,并虚报职工人数,故意隐瞒英翔公司系销售企业的事实,最终使张华敏套取国家补助资金77.8万元。张华敏把补助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案发后尚未退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杨国法、权德平的供述,证实了其明知洛阳市英翔化纤有限公司不符合申请企业相关证照需在有效期内的申请条件,仍上报材料并出具证明,使该企业最终获得补助资金的事实。

2、被告人张华敏的供述,证实了其经营的企业不符合申报补助资金的条件,后伪造虚假材料骗取国家补助资金77.8万元的事实。

3、证人证言、洛阳市英翔化纤有限公司2013年度关闭小企业资金申请材料、洛阳市英翔化纤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更信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洛阳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证明、洛阳市吉利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洛阳市吉利区财政局文件(洛吉工信(2012)30号)、洛阳市英翔化纤有限公司申请列入2013年关闭小企业资金计划的材料一套、拨付凭证、牡丹灵通卡账户明细清单等证据在卷资证。

三、2013年“关小”活动中,被告人杨国法、权德平在审核洛阳慧能气体有限公司材料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且工商营业执照未年检,不符合《工作说明》中关于申请企业相关证照需要在有效期内的申请条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告诉杨国法因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所以无法通过工商年检的事实,为掩饰营业执照未年审的事实,杨国法制作了一份关于该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因报送关闭计划时间与工商年检时间冲突因而未年检的说明,附在申报材料中,并在填写关闭小企业情况表时指导该企业虚报职工人数、关闭支出费用、利润总额等数据,并以吉利区工信局文件形式(洛吉工信(2012)30号)向洛阳市工信局出具申请,内容为“慧能公司符合小企业关闭申报条件”,故意隐瞒了慧能公司主要证照不在有效期内的事实,最终使马某某套取国家补助资金53.98万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国法、权德平的供述,供认了明知洛阳慧能气体有限公司因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无法进行工商年检,不符合申请企业相关证照需在有效期内的申请条件,由杨国法制作了该公司2012年未年审的情况说明,使其符合获得补助资金的条件,最终该公司获得补助资金53.98万元的事实。

2、证人马某某的陈述,证实了其经营的企业不符合申报补助资金的条件,后伪造虚假材料上报后最终骗取国家补助资金53.98万元的事实。

3、证人证言、洛阳慧能气体有限公司2013年度关闭小企业资金申请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公告以及营业执照各一份、营业执照未年审证明、洛阳慧能气体有限公司申请列入2013年关闭小企业资金计划的材料一套、关闭小企业验收表、支付凭证等证据在卷资证。

四、2013年“关小”活动中,被告人杨国法在审核洛阳龙盛融和石化助剂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材料时,发现该公司为销售企业,不符合《工作说明》中关于申请企业不能为商业流通企业的申请条件,将该情况汇报给被告人权德平与时任吉利区工信局局长耿建国。耿建国、权德平、杨国法在明知该公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仍确定该公司符合申报条件,并在填写关闭小企业情况表时指导该企业虚报职工人数、关闭支出费用等数据,并以吉利区工信局文件形式(洛吉工信(2012)30号)向洛阳市工信局出具申请,内容为“龙盛公司符合小企业关闭申报条件”,最终使王某某套取国家补助资金77万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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