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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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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法、权德平、席大卫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张华敏滥用职权罪、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4、2013年“关� 被疃校桓嫒搜罟ㄔ谏蠛寺逖袅⑷诤褪劣邢薰荆ǜ霉痉ǘù砣送跄衬常┎牧鲜保⑾指霉疚燮笠担环稀豆ぷ魉得鳌分泄赜谏昵肫笠挡荒芪桃盗魍ㄆ笠档纳昵胩跫们榭龌惚

4、2013年“关小”活动中,被告人杨国法在审核洛阳龙盛融和石化助剂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材料时,发现该公司为销售企业,不符合《工作说明》中关于申请企业不能为商业流通企业的申请条件,将该情况汇报给被告人权德平与时任吉利区工信局局长耿建国(另案处理)。耿建国、权德平、杨国法在明知该公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仍确定该公司符合申报条件,并在填写关闭小企业情况表时指导该企业虚报职工人数、关闭支出费用等数据,并以吉利区工信局文件形式(洛吉工信(2012)30号)向洛阳市工信局出具申请,内容为“龙盛公司符合小企业关闭申报条件”,最终使王某某(另案处理)套取国家补助资金77万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还。

5、2013“关小”活动中,被告人杨国法、权德平未审核出洛阳市吉利鸿海塑化厂(该厂厂长刘某某)为普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符合《工作说明》中关于申请企业须为有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的申请条件,在填写关闭小企业情况表时,杨国法指导该企业虚报职工人数、关闭支出费用等数据,并以吉利区工信局文件形式(洛吉工信(2012)30号)向洛阳市工信局出具申请,内容为“鸿海塑化厂符合小企业关闭申报条件”,最终使刘某某(另案处理)套取国家补助资金76.22万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还。

6、2012年10月,在向河南省工信厅报送关闭计划材料时,被告人杨国法让王某某、马某某开私家车带着相关人员去郑州报送申报材料,当天宴请省工信厅相关人员,马某某买酒支出7千元,王某某结饭钱5千元。

7、2013年9、10月,被告人权德平、杨国法以请洛阳市工信局验收组活动名义向企业主张华敏、王某某、马某某、刘某某每人索要3千元,共计1.2万元。

8、2014年2月,被告人权德平、杨国法以感谢吉利区财政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主张华敏、王某某、马某某、刘某某每人索要2千元购物卡,共计8千元购物卡。

9、2014年2月,在补助资金拨付至吉利区财政局但未下发企业前,被告人席某某、权德平、杨国法等人集体开会商定,按照每个企业获得补助资金5%的标准,以保证金的名义收取企业主张华敏、王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共计15.66万元,存于杨国法个人银行账户,案发后该款被本院暂扣。

二、涉嫌行贿、受贿罪

1、2011年、2012年,在洛阳市瑞敏化纤有限公司、洛阳市英翔化纤有限公司申报关闭小企业的过程中,被告人张华敏为获得补助资金,先后分两次给予洛阳市工信局节能科科长曹鹏(另案处理)4万元,每次2万元。

2、2013年10月,被告人席某某借刘某某3.6万元。席某某指使杨国法以活动经费的名义向被告人张华敏索要2万元,用于归还刘某某欠款。案发后,席某某的2万元被本院暂扣。

3、2014年2月,被告人席某某、权德平、杨国法商定收取保证金的同时,席某某决定,前期活动经费花销5万元,要求张华敏、王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等人平摊,每人需交纳1.25万元。在收取保证金及平摊费用时,席某某将其收取张华敏的2万元与个人欠刘某某的1.6万元折抵二人应交的保证金与平摊费用,少收取张华敏保证金7500元,刘某某3500元。

4、2014年3月,被告人权德平、杨国法以辛苦费名义向张华敏索要1万元,每人分得5千元。案发后尚未退还。

5、2014年3月,被告人权德平以感谢上级名义向王某某索要1万元据为已有。案发后尚未退还。

6、2014年3月,被告人杨国法以感谢上级名义向马某某索要1万元据为已有。案发后尚未退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国法、权德平、席某某滥用职权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使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获取补助资金,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华敏明知不符合申请条件,通过被告人杨国法、权德平、席某某的职务行为,得以申报补助资金,与被告人杨国法、权德平、席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张华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杨国法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但辩称其在关小活动中仅是经办人,是在领导的安排下去办的,不具有决定权。在办理过程中出具的文件和证明,都经过领导同意的而且加有公章,是单位的行为。对于受贿罪辩称其没有收取马某某1万元,只收取张华敏的5000元,并愿意积极退赃,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杨国法的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对于指控受贿的数额,根据现有的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杨国法收受马某某5000元,对收受马某某1万元的事实没有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杨国法的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权德平辩称,2012年-2013年7月其在吉利区拆迁指挥部工作,和原单位工作全部脱离,这期间没有参与任何工作,指控其是关小工作主管领导不属实。对指控其收受他人现金的事实均不属实。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权德平在席某某担任局长前,并没有负责关小活动,保证金的收取、补助资金的多少和下拨是由相关部门决定的,被告人权德平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权德平受贿2万元的事实。

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滥用职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对指控受贿的事实辩称其从收取的保证金中拿走2万元属实,但该款用于偿还其垫付的评审费和办公支出,个人并没有占有,不构成受贿。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席某某在担任局长前,申报计划已经全部完成,补助资金也已全部拨付到位,席某某在收取保证金等方面确有违规违纪的行为,但不属于滥用职权。起诉书指控收取5万元活动经费的行为系单位受贿行为,但金额比较小,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张华敏辩称,其是普通公民,不应构成滥用职权。其是按照有关部门要求交纳的活动经费,不是行贿行为,其也没有向其他人送过钱,不构成行贿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华敏作为企业业主,是在杨国法等人的安排下补充材料和交纳各种费用,其本人并无过错,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另外,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华敏向他人行贿的事实。关于张华敏交纳的2万元应属于借款,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

(一)滥用职权犯罪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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