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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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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风华诈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1)证人人王某甲的陈述:证实他2012年、2013年参加过两次武警部队院校的招生考试,因考试成绩不好没考上。他爸王某某让他找过李风华两次,分别是2012年军校考试落榜后他请假回家和2013年7月初他回家休假路过成都

(1)证人人王某甲的陈述:证实他2012年、2013年参加过两次武警部队院校的招生考试,因考试成绩不好没考上。他爸王某某让他找过李风华两次,分别是2012年军校考试落榜后他请假回家和2013年7月初他回家休假路过成都时见的李风华。他在2013年7月休假回家时才知道父亲王某某花钱找李风华给他办考军校的事,王某某说已经给了李风华七万元钱。当时王某某说又给李风华汇了一万元钱,是李风华找王某某要的,说是请总长和领导吃饭,钱汇走后几天他就知道他没考上。他知道军队院校考试有加分,他不符合加分的条件。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他在走亲戚时见到王某某,吃饭时说起王某某儿子王某甲在成都甘孜当兵,他说老表李风华在成都军区总医院当兵几十年了,王某某就给他说王某甲去年考军校差点分未录取,想通过他问李风华能帮忙不,他当时就给李风华打电话联系,把事情给李风华说了,李风华问是啥关系,他把他和王某某的关系说了,李风华听了之后说可以,之后王某某把李风华的联系方式要下来了。后来他就充当王某某和李风华之间的中间人,每次王某某给李风华汇款都是李风华先给他打电话,他再转话给王某某,王某某再汇钱给李风华,证实中间汇款给李风华的过程与被害人王某某证实的内容一致,同时证实每次汇款都是李风华说汇多少,他在中间传个话,王某某把钱汇给李风华,他在中间不经手,但每次汇款之后王某某都给他说钱汇过去了,在最后一次给李风华汇一万元钱之后,王某某的儿子在部队接到通知,事情没有办成,王某某就给他联系,让他找李风华要钱,他给李风华联系后,李风华给他说钱已经给别人打点了,要钱等别人把钱退了之后再退给王某某,他给李风华联系要过几次钱,李风华还说他向着王某某说话了,他说让李风华一定要把钱给王某某,因此和李风华闹的很僵。

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李风华是她丈夫。李风华于1970年左右到成都军区当兵,后于1986年转业至成都军区总医院,李风华是志愿兵,不是干部,现在和李风华的弟弟一起做生意。夫妻之间长年分居,也不经常联系。

3、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李风华的供述(综合):供述2013年春节前后,他姑的儿子张某某打电话说一个亲戚王某某在成都武警当兵,要考学让他帮忙,他刚开始没同意,张某某说从来没求过他,让他帮一下忙,他就同意了。张某某说钱没有问题,也知道办事需要钱,他说那肯定要用钱,他也不可能贴钱替人办事,张某某问需要多少钱,他说他也没有办过这样的事不知道要多少钱,然后他发给了张某某两个用他名字办理的银行卡号(一个工商银行,一个是农商银行)。前后一共给他汇了八万块钱,每次汇钱都是张某某联系他之后,张某某再通知王某某汇款。第一次是张某某给他联系向他说办事需要钱,让他把卡号发过来,他把卡号发给张某某,然后王某某分别从广东汇个两万、从正阳汇个三万,共五万块钱。这五万元他用来请他朋友吃了、喝了,没有给王某某办这个事。第二次汇了一个两万块,从广东汇的,是在王某甲考试过后,他主动给张某某打电话让汇的两万元,是以王某甲考学需要请人办事的名义。这两万元他用来请他朋友吃了、喝了,并没有找人办这个事。第三次是他给张某某打电话要的,说事办成了高兴,请人吃饭,王某某从广东汇了一万元。但最后因为王某甲分数差的太多,事没办成。每次汇钱之后王某某都会给他打电话,他就知道钱汇过来了,就到银行把钱取走了。之后他给张某某打电话说事没办成,等等他拿几万块钱还给王某某,但直到他被抓也没有还钱给王某某,因为他没钱。他不认识王某甲当兵时部队的支队长、政委,他认识一个武警军校的校长,现在那人已经退休了,原来是成都武警指挥学院的院长,他没有找过那个人。他不知道武警部队院校招生的录取规则和录取分数线,也没有给王某甲办上军校的事的能力,王某某找他时他就想着让王某甲上军校走了,就是办成了。王某某汇钱都是在分数线下来之前。在王某甲参加考试的第二天,他就知道王某甲成绩差60多分不到录取线,也不知道具体录取分数线是多少,他请客时没有考虑到王某某的儿子成绩那么差。

4、银行卡查询账单及汇款凭证:证实被告人李风华的银行卡于2013年5月29日收到汇款5万元,2013年6月25日收到汇款2万元,2013年7月13日收到汇款1万元。

5、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总医院政治部干部科和院务部军务科出具的证明:证实李风华原系成都军区制药一厂职工,已于1995年5月被除名,其非成都军区总医院干部。

6、武警部队甘孜州支队证明:证实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甘孜州支队政治部了解核实,2013年时任该单位的支队长陈荣华、政委彭涛,均不认识李风华,也无人为该支队二中队战士王某甲考学事宜向两位领导同志打过招呼,未接受过任何形式的吃请和财物。

7、武警部队四川总队证明:证实经核实,王某甲系武警四川总队甘孜州支队泸定县中队战士,2013年参加武警部队院校招生四川考区考试,准考证号13340299,分数313分,未达到四川考区396分的录取分数线。武警总部通过网上录取办法,按照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确定了入武警院校士兵学员。

8、武警院校招生实施细则:证实武警部队院校招生的范围、流程及录取方法、加分政策。

9、新乡县公安局关于李风华涉嫌合同诈骗案的情况说明:证实李风华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李风华被抓获后于2006年7月13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该案时间跨度较长,且主要当事人已死亡,案件证据达不到起诉标准,2007年7月13日,该局对李风华解除取保候审。

10、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总医院院务部关于李风华的情况说明:证实李风华入伍及工作情况,同时证实李风华于1990年经医院批准停薪留职后,开办公司从事经商活动,1995年因涉嫌经济诈骗、长期不上班、不过组织生活于同年5月26日院务部党委会上作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理。

1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学院政治部于2014年12月7日出具的“关于协助处理王某甲被诈骗一案的函”:证实武警四川总队甘孜州支队泸定县中队战士王某甲(准考证号13340299),于2013年参加武警部队院校招生四川地区考试(准考证号13340299),分数313分,因未达到四川考区396分的录取分数线,未被该院录取。且该院在招生过程中不存在降分录取的情况。

12、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李风华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经济损失80000元,被害人王某某表示对被告人李风华谅解,并请求从轻处罚。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李风华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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