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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风华诈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风华,男,195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人李风华于2014年8月14日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成都军区总医院被抓获归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风华,男,195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人风华于2014年8月14日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成都军区总医院被抓获归案,暂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9月26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2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风华诈骗、非法持有毒品一案,由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4日以正检刑诉(2015)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闵洁、节风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风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诈骗罪

2013年王某某因为在四川省甘孜州当武警的儿子王某甲2012年考军校时分数不够未能录取,2013年第二次参加考试,想让其儿子在分数不到分数线的情况下上军校。王某某通过李风华的老表张某某和其接触上后,李风华利用王某某想让儿子上军校的急切心理,在五月份至七月份期间,谎称其可以为王某甲办理上军校事宜,先后三次共计诈骗王某某八万元钱,所得钱款全部挥霍。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4年8月20日,侦查人员在李风华在成都军区总医院的住处依法实施搜查时,当场查获毒品,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驻)公(刑)鉴(理化)字(2014)415号鉴定意见,从其住处搜查的毒品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份,后经称量上缴毒品总重量共计17.61克。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李风华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某、王某甲的陈述、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风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风华违反国家规定,私藏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风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辩称:1、是王某某和张某某主动联系请他帮忙办事的。2、毒品是他从弟弟李某某家拿回家的,目的是不让李某某再吸毒,也准备销毁,但是被民警搜查到了。

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罪

2013年被害人王某某因为在四川省甘孜州当武警的儿子王某甲2012年考军校时分数不够未能录取,2013年第二次参加考试,被害人王某某想让其儿子在分数不到分数线的情况下上军校。于是通过被告人李风华的老表张某某和被告人李风华接触上后,被告人李风华利用被害人王某某想让儿子考上军校的急切心理,在当年五月份至七月份期间,谎称其可以为王某甲办理上军校事宜,先后三次以“事先铺路”、“请客送礼”等理由共计诈骗被害人王某某八万元钱,所得钱款全部挥霍。

另查明: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风华的家人代为向被害人王某某退还了所诈骗的80000元,被害人王某某表示对被告人李风华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李风华从轻处罚。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2月份,他过年走亲戚吃饭时说到儿子王某甲在四川省成都甘孜当兵,他表姑的堂姐夫张某某接话说自己老表李风华在成都军区总医院当兵四十多年了,他说李风华肯定是干部,可能是将军了,王某甲在成都当武警,去年考军校差点分未录取,不知道李风华能否帮忙。张某某当时就给李风华打电话联系,李风华说可以帮忙,之后他把李风华的联系方式找张某某要下来了。隔了几个月,他去张某某打工的地方,在说话时李风华打电话过来讲到帮忙办的事,还问他有钱没,他给张某某说只要能办成事,没钱借钱也办。2013年5月28日,因为前一年王某甲考军校没有考上,他提前给李风华打电话联系,问王某甲考军校分数达不到录取线能否帮忙,李风华说可以。挂了电话之后,张某某给他联系说李风华与武警军校的校长是老乡,这个校长年年到李风华家拜年,李风华让张某某通知他给李风华先汇五万元钱铺铺路。第二天他就在惠州通过农商行给李风华的农商行的卡(卡号6223450010041091121)汇了两万元,因为钱不够他当天又向他妹妹王某乙借了三万元汇过去,是让王某乙女儿张某甲通过正阳工商银行给李风华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84402000145350)汇的,李风华收款的农商行银行卡账号是5月28日张某某接到李风华的电话让张某某通知他时发到他手机上的,工商银行卡号是李风华直接发到他手机上的,李风华一共给他提供了三个账号,还有一个光大银行的账号,因为惠州和正阳都没有光大银行,就没有往这个账号上汇款。后来他得知王某甲考试的分数没过录取分数线,他和张某某说到这个事,张某某联系后李风华说路已经铺好了,怕支队长、政委说其他,又叫汇两万块钱去。2013年6月25日他又在惠州通过农商行往李风华的账号上汇了两万元。过去的有二十几天,李风华又通过张某某给他说事已办妥,总长叫出去坐坐,得再汇一万元,款汇到后就等着领通知书了。他又让他大儿子往李风华工商银行的账号汇了一万元,第二天他接到消息说王某甲没有被录取,就感觉自己被骗了。此后他多次找李风华要钱都没有要到。

王某甲是通过私下关系查询到成绩是2013年6月20日左右,查询后差了60多分,他就知道王某甲的分数不够军校录取分数后。王某甲一共找过李风华两次。第一次是2012年王某甲参加考试未被录取,在过春节前后王某甲休事假,他安排王某甲找李风华一次,另一次是在2013年王某甲参加完当年的军校考试的7月份休假回家时去找李风华一次。2013年7月他给王某甲说他找李风华办事的,王某甲给他说那都是办不来的事,他说李风华说管办,王某甲问他花多少钱了,他说一共花七万了,钱花到哪了他没给王某甲说。最后一次汇一万块钱是在2013年7月份,他让他大儿子给李风华汇的钱,汇钱之后他告诉王某甲说李风华让汇钱,说事已经办成了,总长让出去坐坐,吃饭不能让总长花钱,王某甲知道之后就和部队联系,问录取通知书下来没有,结果一问,录取证下来了,但没有王某甲的,王某甲把落榜的事告诉他了,他问李风华咋回事,李风华支支吾吾的讲不上来。

2、证人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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