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郭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3、2014年4月28日夜2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因其朋友徐某某在正阳县城豪门夜宴KTV与陈某某、黄某某等人发生纠纷,被告人郭某某闻讯到场后用砖头将被害人陈某某头部砸伤。后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头部之伤为轻微伤; (1)

3、2014年4月28日夜2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因其朋友徐某某在正阳县城“豪门夜宴”KTV与陈某某、黄某某等人发生纠纷,被告人郭某某闻讯到场后用砖头将被害人陈某某头部砸伤。后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头部之伤为轻微伤;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称大约三个月前(2014年4月28日)的一天夜里12时左右,徐某某给他打电话说被人打了,让他过去帮忙教训对方。他到“豪门夜宴”KTV门口后,徐某某对他说就是被在门口站着的人打了,有两个人过来问咋回事,他朝一个人脸上打了一把掌,又掂了一块砖头朝另外一个人头上砸了一下,之后他就走了。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陈述2014年4月28日夜里他和黄某某等人在“豪门夜宴”唱歌结束后,走到KTV路北的地方,从一辆的士上下来两个人过来后问姚某某谁在闹事。他就问啥情况,一个胖胖的人(有人叫他郭某某)不让他说话,并朝他的脸上打一巴掌。他推了对方一下,郭某某就捡一块砖头朝他的头上砸一下,将他的头砸流血了。他说报警,然后姚某某等人就和那两个人一起坐出租车走了。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今天凌晨0点多钟,他和陈某某在正阳县真阳镇“豪门夜宴”KTV唱歌后在门口碰见徐某某(音)、姚某某(音),王某某,还有一个不认识,徐某某问他们在这唱歌,他们就回应一句,然后就看见王某某在打电话,后来又过来三个人,其中一个人掂个砖头对着陈某某的头砸一下,一个胖胖的男的就过来对着他的脸扇一巴掌,他就踢对方一脚,双方就打起来了,后来他们的朋友过来抱着对方了,就没有再打了。他报警后对方就跑了。

(4)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8日夜里,他邀请陈某某、黄某某、徐某某、姚某某、吴某某等人到“豪门夜宴”KTV唱歌。结束后,大约是29日凌晨的时候,他们几个走到KTV前面的路上,这时过来一辆出租车下来两个人,其中一个是郭某某,过来后郭某某没事找事问陈某某认识谁谁吗,陈某某说不认识,郭某某就捡起一块砖头朝陈某某的头上砸一下,将陈某某的头部砸流血了。和郭某某一起过来的那个人就上前打黄某某。对方打了陈某某和黄某某后就跑了。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4、2014年4月29日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在正阳县城十字街西侧见到从派出所报案后回家的被害人陈某某和黄某某,又手持啤酒瓶、凳子和其它工具追打二人,将被害人陈某某头部打伤。后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头部之伤为轻微伤。

上述犯罪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称2014年4月28日夜里12时左右,他在“豪门夜宴”KTV门口打了人之后他没有到县城十字街夜市吃饭。那天夜里凌晨二点多时,他打的那两个人到派出所询问情况后,走到十字街又被人无故殴打一顿,他没有参与,也没有打这二人。他不认识他殴打的那两个人。

被告人郭某某当庭对本起指控无异议,承认参与实施殴打了被害人。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称2014年4月28日夜里,他和几个朋友在正阳县“豪门夜宴”唱歌后在门口无故被人打一顿,报案后民警过去给他们做笔录。他和黄某某从派出所离开后大约是4月29日凌晨2点左右步行走到大十字街的西边时,郭某某领着五六个人从一个夜市摊上冲过来就打他们两个,郭某某用脚将他跺倒在地上,紧接着又用啤酒瓶子朝他的头上砸了一下,另一个人又用啤酒瓶朝他头上砸了一下,他就被砸晕了。对方打他们后往东走了,他很害怕就打的回家了。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9日凌晨2时许,他和陈某某在派出所报警做完笔录后走到正阳县真阳镇大十字街西侧,突然有人拿着啤酒瓶砸在陈某某的头上了,他看见是郭某某后就想把陈某某拽到一边,其中一个人掂着啤酒瓶要砸他,他躲开了,随后另外一个人掂着塑料板凳砸着他的背了,他就往西跑了。他折回去后看见陈某某在地上躺着,打他们的人都跑了。随后他就扶着陈某某坐出租回家了。

(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8日夜,她正在真阳镇十字街卖夜市,大约凌晨两点的时候,她看到西边的广告牌子处有五、六个男孩正在用凳子、还有棒管等东西打两个男孩,那个胖胖的被打得狠些,头被打烂了。她不认识打架的人。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据有: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郭某某,出生于1994年03月20日,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前科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前无违法犯罪前科。

(3)到案证明:证实2014年7月21日,正阳县公安局吕河派出所民警将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传唤至该所,后正阳县公安局真阳派出所民警雷磊、潘黎明得知情况后前往吕河派出所将郭某某抓获。

(4)正阳县公安局正公(闾)行罚决字(2014)06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郭某某因前往被害人张某某家滋事,并殴打被害人,于2014年7月21日被该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5)物证照片:证实被害人张某某被砍伤后的情况、张某某家的概貌及其家门、防盗窗、邻居彭某某的现代车豫QFC489被损毁情况。

(6)鉴定意见:正阳县公安局(正)公(刑)鉴(法)字(2014)第(120)号、(550)号、(55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证实2014年2月29日,经正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证实被鉴定人张某某被人致伤,造成右前臂有一长6.0cm创口疤痕,右肩部有一长2.0cm擦伤,前额部有片状擦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5条第a款之规定,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2014年8月28日,经正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证实被鉴定人陈某某被人致伤头部,分别造成右颞顶部有2×0.5cm和1.5×1cm新鲜瘢痕。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c条之规定,其损伤程度分别已构成轻微伤。

(7)正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正价鉴字(2014)078号:证实豫QFC489号车受损后损失为1000元。

(8)辨认笔录:经叶某某辨认,郭某某是参与二小道跺门,打人的人。经陈某某和黄某某辨认,郭某某就是2014年4月28日夜在正阳县真阳镇“豪门夜宴”KTV门口和真阳镇大十字街参与实施殴打他俩的人。

(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实2014年3月23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到正阳县二小门口损毁他人的财物,并殴打他人的事实现场视频情况,以及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郭某某讯问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