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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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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8日下午,他和郭某某、董某甲等人在郭某某家吃过饭后,因张某某过来问谁跺朋友的车了,并说是董某甲跺的,随后董某甲和他与张某某发生了争执,后来张某某就走了。没过多大会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8日下午,他和郭某某、董某甲等人在郭某某家吃过饭后,因张某某过来问谁跺朋友的车了,并说是董某甲跺的,随后董某甲和他与张某某发生了争执,后来张某某就走了。没过多大会儿,过来一辆面包车上坐着一些年轻人,张某甲喊他上车,然后两辆车开到了张某某家门前,几个年轻人用脚跺张某某家西边的门,张某某出来后,那些年轻人就围着张某某开始打,几个拿刀的年轻人也用刀砍张某某,他想着与张某某是邻居,就上前去拉,把他的手也弄伤了。打了后,那些年轻人都坐车走了,他也回家了,后来民警来了把他带到派出所了。他不知道是谁喊人去张某某家的,他记得张某某家门口停放的有一辆黑色的小轿车,有拿刀的砍那辆小轿车,还有人用刀砍门,有人跺门,当时是郭某某先下去的,跺门砍门,都是郭某某领着。当时去的大约有十来人,他只认识董某甲、张某甲。两辆都是银白色面包车,坐上车后他听车上人说是去找张某某的事,他没有打张某某。张某某的右臂受伤了,是被那几个拿刀的人砍伤的。

(4)证人彭某丙的证言:证实昨天夜里9点多钟,他听见外面有声音,出去后看到张某某门口站着大概有十好几个人,有人掂着刀在打架,彭某甲在拉架。那些人走后他发现张某某胳膊被砍伤了,头上、左肩也烂了。他没有看见打架的具体过程。当时现场有一辆面包车是白色的,还有一辆好像是灰色越野式的车。他没有看到车牌号。

(5)证人彭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8日夜晚9时多,他听到西边张某某门前有打架声。出来看到张某某门前有10多个年轻人掂刀拿棍的正围着张某某打,听到张某某说赶紧报警,他便回家想拿手机报警,两个拿刀的年轻人跑到他跟前,把刀架在他脖子上,威胁他说敢报警就砍死他。他说不报警,那两个人便放开他又去砍张某某了。他回到家里报了警,等他再出来时那些年轻人已经跑了,他见张某某在门前躺着,脸上有血,胳膊上有道伤口。

(6)证人彭某甲的证言:证实昨天(2014年1月28日)夜里九点多钟的时候,她和丈夫张某某在家正休息,突然听到外面有人在砸门,她和张某某出来后,外面就来了一群人手里拿着刀围着张某某了。她怕出事就赶紧回屋报警了,这时她听见外面有人打起来,出来的时候看见郭某某在边上问张某某说“你上我门口干啥”,张某某说“我就是去问问你们谁跺俺亲戚的车了”,郭某某就说张某某是去找事的,还说:“给我砍,给我打他。”那些人就开始打张某某,还用刀砍,她就赶紧报警了,那些人就吓跑了。

(7)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张某某的岳母。证实的2014年1月28日夜被害人张某某被本案被告人郭某某等人殴打的的过程与证人彭某甲、彭某乙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同时证实那些人用刀砍门、砍车时她们还没有起来,当天夜里也没有发现。

(8)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8日夜里,因他开车路过杨店街路口的时候被一群年轻孩拦停车后用脚朝他车上乱跺,他感到特别生气,就给一个亲戚打电话想让过来看认识那群人不,等了一会张某某开着车过来和他一块开着车到杨店街上去找那些人,后来在杨店路口南边一家门口停了下来,张某某下车问那家的人,后来他听到张某某在和人吵架,他下车把张某某劝走了,然他就回家了。后来他听说张某某被人砍伤了。

(9)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与张某某是对门邻居。2014年1月28日夜里,他把刚购买的一辆北京现代悦动(车牌号豫QFC489)轿车停放在张某某的门口。2014年1月29日早上去开车时发现车前面的盖子上被砍两刀,车顶上两边被划的全是小口子,表面的黑漆被划了。他问张某某的家人,对方说昨天夜里有人到张某某家闹事,张某某被砍伤了,然后他就开车到吕河派出所报案了。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2、2014年3月23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受他人指使到正阳县城二小道内被害人李某甲的门面房前滋事,到场后被告人郭某某用脚跺门面房的卷闸门,被害人李某甲阻止时遭到被告人郭某某殴打,后被告人郭某某逃窜;

上述犯罪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在今年三月份的一天上午,张某乙给他打电话说是二小道里有间门面房的门是亲戚弄的,让他去将门拆了,有人在等着。当时张某乙没有过去,在场的人他认识的有一个叫张某丙的。他过去后对门面房的卷帘门跺了几脚,那个老头和一个年轻女的拉着他不让走,他就给叶某某打电话让过来接他。后来他趁着不注意就跑了。

(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陈述称2014年3月23日上午,过来八九个男青年到工地后,其中一个较胖的男青年用脚跺门,他不让跺,那个胖孩就推他,将他推撞到墙角,他的胳膊撞伤了。还有几个人挤着他不让他动,他拉着那个胖孩不让走。后来趁他不在意时,那个胖孩突然跑走了,其他人都跟着跑了。他们抓住一个没跑掉的人,然后报警了,民警过来后将那个他们抓住的人带走了。

(3)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3日上午,郭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去二小道里办事。他赶到后见郭某某在两个烂卷闸门的门前坐着,有人拉着郭某某不让走。后来郭某某突然跑了,他不知道啥情况就没有走,那的人拉着他不让走了。他没有参与跺门和打人。

(4)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3日下午她在正阳县二小门口附近购买东西,看见有好几个小男青年过去后啥话也不说就跺门,一个老年人上前阻止,小男青年将那个老年人推倒在一边,那个老头就拉着一个小胖孩,那个小孩坐在板凳上了,后来那家的人报警了,那些小孩就跑了。

(5)证人单某某的证言:证实当时他和兰亮路过看见在二小门口西侧有一群人在那踹门,他看见一个胖胖的男孩在那站着和人吵,后来他们就走了。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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