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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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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朱某某、何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翻墙入户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房某某盗窃5000元,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翻墙入户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房某某盗窃5000元,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不适宜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其不构成累犯;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挖墙入户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物品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何某某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冉 伟

审判员 穆全宏

审判员 贾 璐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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