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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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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韩某甲、韩某乙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4、证人冯某某(被害人高某甲妻子)证言证明,2014年2月13日上午,其哥哥高某甲让其去砖厂打扫卫生,说砖厂矛盾都说好了,过了小年就准备生产。吃过中午饭后其在砖厂房子门前坐着,看见韩某某、韩某壬、韩某己、韩

4、证人冯某某(被害人高某甲妻子)证言证明,2014年2月13日上午,其哥哥高某甲让其去砖厂打扫卫生,说砖厂矛盾都说好了,过了小年就准备生产。吃过中午饭后其在砖厂房子门前坐着,看见韩某某、韩某壬、韩某己、韩某乙等几十个人来到砖厂就骂,其儿子高某听见有人骂就从三轮车里出来,他们几个人拽着高某把他摁倒在地,有人拿着钢管朝高某身上打。其跑过去把儿子拽到一个屋子里不让他出去,后来派出所的人就来了。

5、证人高甲(被害人李某某女儿)证言证明,2014年2月13日14时许,其和母亲李某某、叔叔高某丁、兄弟高某乙、爱人曹某某、杨某某、冯某某在砖厂的房子前面说话,看见韩某丁、韩某辛等人来到砖厂,他们手里拿着钢管和铁锹。他们看见高某就往高某跟前走,有四五个人围着高某用钢管打高某。其过去给他们夺钢管,他们就用钢管打其。后双方就乱打起来了。李某某、高某甲、高某某、曹某某、高某乙、高某的伤是他们用钢管乱打的,具体是谁打的其不知道。

6、证人高某丁(被害人高某某弟弟)证言证明,2014年2月13日14时30分许,其和高某甲、高某某等人在砖厂看见韩某某领着韩某甲、韩某壬、韩某丁、韩某庚、韩某己、韩某辛等20多人来到砖厂,他们手里拿着钢管和铁锹。韩某某和其大嫂李某某说起砖厂房子锁门的事,韩某某说要拉东西,李某某不让韩某某拉东西。说着他们就用钢管和铁锹打了起来。后其嫂子李某某被打昏了,其哥高某甲头上有伤,高某、高甲、高某乙也都有伤,都是韩某戊、韩某甲、韩某丁、韩某壬、韩某己、韩某辛等人用钢管打的。

7、证人高某戊(被害人杨某某女儿)证言证明,2014年2月13日14时许,其在渔洋砖厂看见有二三十个人来到砖厂,他们有人拿着钢管、有人拿着铁锹。他们上前先打高某,其大娘冯某某就去拦高某,后他们就乱打了起来。有三四个人手里拿着钢管、铁锹朝其母亲杨某某身上乱打,有人打父亲高某某,把父亲摁倒在地上打,后来派出所的人就来了。

8、证人韩某丁(被告人韩某某五叔)证言,2014年2月13日9时许,其正在安阳县安丰乡渔洋村砖厂看门,看见高某甲领着十几个人来到砖厂,高某甲将仓库门,会计室门等几个门都撬了换上了新锁。高某甲让其把屋腾开,并且把房间内的被子扔到了外面。其回家后给韩某某打电话说了这个情况。2014年2月13日14时许,韩某某通知其和韩某乙、韩某甲、韩四五、韩某壬、韩某戊等人来到韩某己家,韩某某说一块到砖厂问问高某甲是怎么回事。其就和他们一块往砖厂走,到砖厂双方就乱打了起来。

9、证人韩某庚(被告人韩某某四叔)证言证明,2014年2月13日14时30分许,其听说高某甲把韩某某的砖厂办公室门锁都撬了,其就到了韩某己家,看见韩某某、韩某壬、韩某丁及他的儿子韩某丙、韩某戊及他的儿子韩某甲、韩某己及他儿子韩某辛、其儿子韩某乙都在场了。其和他们就一块往砖厂去问问怎么回事。其在砖厂看见高某甲、高某某、高某丁、李某某、杨某某等几个人,他们其中一个小青年拿着铁锹跑过来朝韩某辛头上打了一下。然后就互相乱打起来,一会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

10、证人韩某己(被告人韩某某的六叔叔)证言证明,2014年2月13日,韩某丁说高某甲一方将砖厂的屋门都弄开了。韩某某说砖厂屋里还有钱呢。后其和韩某某、韩某辛等人来到砖厂。其问了问谁将屋门给弄开了,有个年轻人拿着铁锹就来打其,双方就相互打了起来,其就上前去拦架,高某甲用铁锹打了其腰部一下。后来双方就不打了。

11、证人韩某辛(被告人韩某某堂弟)证言证明,2014年2月13日下午,其看见韩某庚、韩某丁、韩某某等人在其家议论说本村姓高的一方把砖厂占了,把韩某丁的被子都扔出来了,也把砖厂财务室的门打开了。随后他们就往砖厂走,边走边报了警。因其的脚以前受过伤走的慢就走在了最后。在一下坡的地方,其听到有人骂了一声,随后双方就打了起来。打了一会儿就不打了。

12、证人韩某B(证人韩某戊侄子)证明证明,2014年2月13日中午,韩某癸打电话说姓高的将砖厂的门给撬了,因为砖厂有其家股份,其就和韩某癸一块往砖厂看什么情况。快到砖厂时就和韩某某他们十几个人见了面。在砖厂双方发生了打架。后来韩某丁、韩某戊、韩某辛、韩某丙都受伤了,双方就不打了。

13、证人韩某丙(被告人韩某某弟弟)证言证明,2014年2月13日中午,韩某某打电话说高某甲把砖厂的锁给撬了,砖厂里面有很多东西,让其和他一块去砖厂看看。下午14时许,其和韩某某、韩某戊、韩某辛等人一起来到砖厂,前面的人就和对方姓高的人推推扯扯。其拿着棍子往前走,不知是谁从后面用锹打了其的后脑一下,其往后看是高某甲拿着铁锹,其就倒在地上了,之后的事情其就不清楚了。

14、证人韩某戊(被告人韩某甲父亲)证言证明,2014年2月13日14时30分许,其听说高某甲把韩某某的砖厂办公室的门锁都撬了,其就到了韩某己家,当时韩某某及其本家多个人都在场。韩某某提出一起往砖厂去问问怎么回事,在砖厂时看见高某甲、高某某、高某丁、李某某、杨某某等人在砖厂办公室门前坐着。他们其中的一个小青年上前与其发生争执,高某甲拿着铁锹过来朝其头上打了一下,其就倒在地上了。

15、证人韩某癸(被告人韩某某侄儿)证言证明,2014年2月13日14时30分许,因渔洋砖厂的门让人给撬了,韩某某领着其本家的人去了渔洋砖厂,在砖厂双方发生了打架。其到砖厂后看见其二叔韩某戊在地上躺着,脸上和手上都是血,其就抱着韩某戊,一会儿派出所的人就来了。

16、证人韩某壬(被告人韩某某堂兄)证言证明,2014年2月13日下午,韩某丁给其打电话说砖厂的门锁被高某甲撬了,让其一起去看看。其到韩某己家后看见韩某某、韩某己、韩某丁、韩某丙、韩某戊、韩某辛,他们商量到砖厂去评理。他们到砖厂下坡路时,看见曹某某、高某拿着铁锹过来打韩某辛,当时就把韩某辛打倒在地,双方就乱打起来。

17、证人韩某C(被告人韩某某堂弟)证言证明,2014年2月13日,韩某某砖厂的门锁被人撬了,其就到韩某己家,当时韩某某、韩某壬、韩某丁、韩某庚、韩某己、韩某戊、韩某辛、韩某丙、韩某甲、韩某D都在,后他们一起到砖厂看看是怎么回事,韩某某去之前就报警了。到砖厂后双方发生了打架,其就去拦他们,后来派出所民警就来了。

(四)鉴定意见

1、2014年3月10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右侧第4、5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左手挫伤属轻微伤;

2、2014年2月20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左眼球结膜出血、面部挫伤、腰部皮下出血、左上臂皮下出血、右腘窝皮下出血均属轻微伤;

3、2014年2月18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高某甲的损伤属轻微伤;

4、2014年2月18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5、2014年2月20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高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6、2014年2月18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7、2014年2月18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韩某丙头部创伤属轻微伤;

8、2014年2月20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韩某丁右眼挫伤属轻微伤;

9、2014年2月21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韩某戊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左手创口均属轻微伤。

(四)视听资料

1、现场照片证明,案发地点位于安阳县安丰乡渔洋丛岭砖厂内。

2、现场录像证明,案发现场打架的情况,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内容相吻合。

(五)其他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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