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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高峰等四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关于辩护人程维风所提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的意见,经查,有书证抓获经过证明王某甲不是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条件,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王某甲系从犯的意见,经查,有王某甲供述,证

关于辩护人程维风所提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的意见,经查,有书证抓获经过证明王某甲不是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条件,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王某甲系从犯的意见,经查,有王某甲供述,证人田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王某甲积极实施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并从中获利,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王某甲亲友的存款数额不应计入王某甲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的意见,经查,王某甲系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并非在特定的亲友内部吸收资金,故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高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观青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五、公安机关查扣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返还集资群众,其他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崔 伟

代理审判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石云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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