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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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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高峰等四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1、被告人张高峰供述,2009年3月份其在安阳市鑫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班认识的李甲,王观青,王立三个人。后于2010年6月和李甲注册安阳市金诺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一千万,实交300万,出资比例其是490万,李甲是51

1、被告人张高峰供述,2009年3月份其在安阳市鑫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班认识的李甲,王观青,王立三个人。后于2010年6月和李甲注册安阳市金诺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一千万,实交300万,出资比例其是490万,李甲是510万。之后招聘王观青等人来公司上班,李甲负责安阳市市场,其负责农村市场,公司主要业务由王观青负责。其主要跑农村,先后从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汪流屯村、柏台和汤阴县古贤乡冢上村、段村、北京市朝阳区四方景园小区以及张春平处总共融资了500万元左右,其把融来的资金投放在安阳市金诺投资有限公司。2011年上半年其从李甲处取走大概260万左右,先后分20次投放给濮阳市濮信担保公司股东王立,款项约300万元左右。在和李甲开公司期间,向李甲出借、和案发后替李甲还款资金192万元。李甲从来没有跟其说过金诺公司集资款的去向。

2、被告人王观青供述,大概在2010年7、8月的时候,李甲给其打电话说开了一家公司让其过去帮忙,其就去金诺投资公司上班了。其是公司业务部的经理,主要负责业务部的日常工作,实际上就是每个月完成拉存款任务,其任务是20万元,业务员每个人是10万元的任务。金诺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李甲,股东是张高峰。公司业务员前后共有18个人。金诺投资公司的利息时2分,后调整到2分5,每个月6号、16号、26号给拉存款的人付利息。其提成了有8000元左右的现金。李甲跟其说客户到我们这里存款就给他们2分的利息,我们把现金放出去就是4、5分的利息,中间可以赚取利润。

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大概在2010年6月份,其女儿王某让其帮她在老家融点钱,可以吃点利息,并把公司的手续拿来了。问过存款的利息后,其就开始在本村找人,当时说其女婿张高峰、女儿王某在金诺投资公司上班,他们都是公司的经理,把钱放在那里比较放心,利息都是1分,本村的老百姓听了以后对其也比较放心,就陆续的开始存钱。每一个人放的钱都给他们开发票,这些发票都是王某给其提供的,其只是在上面填上老百姓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还有钱的多少,下面有其签字和手章。其把融来的钱都交给王某了。其从中得到3厘的好处。大概2012年春节前,老百姓就找其要钱,其就不在家住了。其在玄鸟被融资户发现了,融资户就拉着其不让走了。

4、被告人王某供述,李甲是金诺公司法人代表兼任董事长。张高峰是总经理,王观青是业务经理,其是经理助理,杨某某和胡林霞二个负责财务工作。李甲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同时他和王观青负责城市的融资,张高峰主要是负责农村市场的融资。其协助张高峰在汤阴县东冢上村其母亲王某甲处融了大概有100多人,资金大概180万元左右,其有时候回娘家看大孩子的时候,张高峰不好意思说查钱的事情,都是其查的钱,张高峰在其他地方的融资情况其不知道。张高峰当时跟群众说金诺公司有营业执照、工商税务登记证,现在公司需要借钱做生意,也给利息。王某甲在老家给群众说女婿在安阳公司上班,现在需要钱做生意,而且还给利息。群众就相信了,后来就主动找王某甲存钱了。张高峰说融来的资金都交给李甲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甲证言,其于2009年9月在安阳市鑫瑞投资担保公司上班认识的张高峰和王观青。后其和张高峰成立了金诺投资公司。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是李甲,股东是张高峰。并让王观青和谷晓敏来公司帮忙。任命王观青为业务部经理,负责融资这个方面的工作。杨某某将借来的钱都交给其统一来保管,其把钱一部分用来在每月的6、16、26号给客户返还投资收益。公司管理人员有四个人,其和张高峰,王观青、古晓敏,其余都是员工。工资都是按月发放,管理人员每月1300元,岗位津贴每月200元。公司融资大概有近200多人,融资大概一千两三百万元。张高峰现在还有192万元左右的现金在其处,当时其以个人的名义给张高峰出具的二联单。

2、证人杨某某证言,其是金诺公司的出纳,法人是李甲,股东是张高峰,王观青业务部的经理,主抓业务,就是融资那一块。李甲不在,王观青负责。在金诺公司存款没有任何返点,每个客户在我们公司放多少钱我们就开多少钱的手续,利息是每个月6、16、26号分三次给客户。

3、证人李乙证言,王观青和谷小敏去人才市场招人其就到金诺公司上班,其是业务员,主要吸收融资,融资利息是2分,后改为2.5分,存款没有返点。公司法人是李甲,股东是张高峰,王观青是业务部经理,主要监督业务员完成任务。

4、证人冯某某证言,王观青去人才市场招人向其介绍了金诺公司的情况,其就到金诺公司上班。其去公司上班时就已经开始融资了。融资利息是2分,后改为2.5分。每个月都是王观青下达的融资任务。公司法人是李甲,股东是张高峰,王观青是业务部经理,主要负责拉客户融资,监督业务员完成融资任务。

5、证人王某庚证言,2011年年底的时候,张高峰拿着金诺公司的各种手续让其看,说金诺公司是正规公司,让其帮忙拉存款并把票据给了其。后其在古贤乡东段村拉存款,利息是3个月的6厘,6个月的8厘,1年的1分,其没有吃过利息。

6、证人陈某某证言,其以自己和家人的名义分九次在金诺公司存钱,其中通过王观青存款4万元,通过张海霞存款8万元。其去金诺公司存款是因为和王观青、张海霞都是亲戚,王观青说她在公司上班,利息2分,比较保险。后领了7200元利息。

7、证人刘某某证言,其朋友王观青电话给其介绍金诺公司存钱的事,说在金诺公司存款风险不大,后其在金诺公司存款5万元,后领取利息共计3250元。

8、证人王某乙证言,其2011年夏天认识王观青,王观青说金诺公司效益比较稳定,在那放钱比较安全,2011年8月其通过王观青在金诺公司存款2万元,后领取500元利息。

9、证人马某某证言,其在金诺公司存款共计355万元,当时听说金诺公司利息不是很高,应当比较安全,就去金诺公司存款,是一个会计办理的手续,王观青没有介绍其存款。

10、证人张某某、王某丙证言,二人和王观青是一个村的,通过王观青在金诺公司存过钱,各存款1万元,后王观青已把钱都还了二人。

11、证人樊某某证言,其通过张高峰存款157000元,共得利息15520元,利息有1分5和2分的,存款期限1年。

12、证人程某甲证言,其通过王某甲在金诺公司存款13500元,利息1分,共得利息900元。

13、证人陆某某、田某某证言,王某甲向其宣传金诺公司存款有保证,利息高于银行,其通过王某甲在金诺公司存款5次共计41000元,利息1分,共得1980元利息。

14、证人孟某某证言,其通过王某甲在金诺公司存款10000元,利息3厘,没有领取过利息。

15、证人司某某证言,其和儿子李某甲、李某乙、儿媳王某己分十三次将钱放到了王某庚处,共计128800元。

16、证人王某丁证言,其通过张高峰在金诺公司存款20000元,利息2分,领取利息1140元,后又找张高峰要回500元。

17、证人王某戊证言,其通过张高峰在金诺公司存款50000元,利息2分,后又找张高峰要回500元。

18、证人程某乙证言,其通过张高峰在金诺公司存款20000元,利息2分,领取利息2400元。

三、价格鉴定结论和审计报告

1、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豫EJN587北京现代牌BH7165AX型小型轿车和豫EJN589奥迪牌FV7241FCVTG型小型轿车的价格共计人民币42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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