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1年1月2日下午,其从安阳何俊芳的门市上拉酒往濮阳送,沿安楚路到楚旺南林高速南口加油站附近时,听见车后面篷布响就赶紧停车。下车看见车左边少一列,就打电话报警,当时拉的是赖茅酒,一箱值300元钱,一共丢了146箱。 5、证人琚某某证言:证明内容与张福全证言证明内容基本一致。 6、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赖茅酒价值人民币43800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五)2011年1月9日夜里,被告人王海超伙同孟红钢、樊献委驾驶一辆三马车来到汤阴县菜园镇附近的公路上,三个人从一辆牌照为豫E3G363的三马车上盗窃工业用石蜡26袋,每袋50公斤。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石蜡价值人民币117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海超供述:(证明内容同前)。 2、同案犯孟红钢证明:2011年1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和樊献委、王海超三个人开着陈海彬的三马车在汤阴县菜园镇附近的路上,追上了一辆三马车,从这辆三马车上偷了二十来袋石蜡,后其卖给郝国海了,卖了5000元左右,钱平分了。 3、同案犯樊献委、秦海贞证明内容同孟红钢证言基本一致。 4、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1年1月9日下午,其和司机开一辆三马车(豫E3G363、蓝色、带驾驶室)从范县濮城镇拉一车石蜡往安阳送,走的是302省道,当行驶至菜园镇小坡村路段时,听见车后有“扑通”的响声,其让司机停车发现车后有一辆小三马车头朝东停着,车下有人往车上抬石蜡,随即那辆车就往东跑了。车上被盗的石蜡价值13000元左右。 5、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石蜡价值人民币11700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六)2011年1月7日夜里,被告人王海超伙同孟红钢、樊献委、陈海彬驾驶一辆三马车来到汤阴县任固镇附近的公路上,四个人从一辆牌照为豫JHT599的货车上盗窃医用氧气瓶13个。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氧气瓶价值人民币676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王海超供述:(证明内容同前)。 2、同案犯孟红钢证明:2011年1月份的一天夜里时候,和偷石蜡不隔几天,其和陈海彬、樊献委、王海超四个人开着陈海彬的三马车到了汤阴县任固镇附近的路上,从一辆轻卡货车上偷了十几个氧气瓶,是蓝色的氧气瓶,都是医院里用的那种,偷开放到了陈海彬家,后来卖了2000多元,钱平分了。 3、同案犯樊献委、陈海彬证明内容同孟红钢证言基本一致。 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1年1月7日傍晚6点20左右,其开车从濮阳市恒泰医用有限公司到安阳市去给氧气瓶装氧,当时装了88个氧气瓶,晚上7点多的时候,其走到汤阴任固镇白龙村时觉得方向轻了,其下车发现帆布篷被割开,车后部的氧气瓶少了,其就报警了,后来派出所干警清点后,发现少了13个氧气瓶。其开的是工具车,车牌号是豫JHT599。 5、被盗证明。 6、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氧气瓶价值人民币6760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七)2011年4月19日夜里,被告人王海超伙同孟红钢、樊献委、陈海彬、秦海贞、薛永军超驾驶两辆三马车来到安楚路内黄县界田氏镇路段,六个人从一辆三马车上盗窃“忻抗”14号牌玉米种37包。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玉米种价值人民币203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海超供述:(证明内容同前)。 2、同案犯孟红钢证明:2011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和陈海彬、王海超、樊献委、秦海贞五个人开着陈海彬的三马车到安楚路上,薛永军也开着他自己的三马车来到这儿,薛永军先在一边停着车,等偷到东西后再给他打电话,在田氏至楚旺那一段的路上见到了一辆装玉米种的大三马车,樊献委开着车,其和陈海彬、王海超、秦海贞四个人下手偷的,偷了有三、四十包后被司机发现就跑了。 3、同案犯秦海贞、薛永军证明内容同孟红钢证言基本一致。 4、被害人崔某某陈述:2011年4月19日下午四、五点的时候,其和父亲、姑父三人开着一辆时风三马车从清丰县进了40包玉米种回临漳,到内黄时已经天黑了,到田氏乡东边收费站时,其看见车后至少三个男的在其三马车上,旁边也有一辆三马车,在其车上的几个男的把玉米种往旁边的三马车上扔,其就赶紧停车,那几个男的就跳上了旁边的三马车往西跑了,经清点发现少了37包玉米种,一包25袋,是忻抗14号牌的,被盗的玉米种价值20000元左右。 5、被盗证明。 6、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玉米种价值人民币20350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八)2011年5月7日夜里,被告人王海超伙同孟红钢、樊献委、陈海彬、秦海贞驾驶一辆三马车到内黄县张龙乡路段附近,五个人从一辆货车上盗窃核桃露200箱。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核桃露价值11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海超供述:(证明内容同前)。 2、同案犯孟红钢证明:2011年4、5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和陈海彬、王海超、樊献委、秦海贞五个人开着陈海彬的三马车在内黄县楚旺镇至张龙乡路段,从一辆货车上偷了几十箱核桃露,是樊献委开着三马车,其和陈海彬下手从货车上偷的,王海超和秦海贞在车上操着前后车辆的心,其记得偷了六、七十箱核桃露。这次偷的核桃露陈海彬卖给郝国海了,每人分了几百块钱。 3、同案犯陈海彬、秦海贞证明内容同孟红钢证言基本一致。 4、被害人马某某陈述:2011年5月7日,其驾驶货车从河北辛集市拉了一车核桃露回开封,凌晨1点多时候,走到内黄县张龙乡路段时,发现货车后面的篷布开了,有一辆三马车跟在货车后面,就赶紧靠边停车,停车后那辆三马车就跑了,其发现被盗200箱核桃露。 5、证人郝国海证言证明:2011年3月的一天晚上,陈海彬给其家送过来六七十箱露露,给了他大约1000多元钱。 6、被盗证明。 7、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核桃露价值人民币11000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