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海超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2、同案犯孟红钢证明:2011年6月底的一天夜里,其和樊献委、王海超、陈海彬、秦海贞五个人开着陈海彬的三马车,薛永军开着他自己的三马车跟着一起到了安阳市东外环南头路上,其让薛永军的三马车先到一边,等弄到东

2、同案犯孟红钢证明:2011年6月底的一天夜里,其和樊献委、王海超、陈海彬、秦海贞五个人开着陈海彬的三马车,薛永军开着他自己的三马车跟着一起到了安阳市东外环南头路上,其让薛永军的三马车先到一边,等弄到东西后再给他打电话,在附近先找到了一辆大货车,货车上装的是铅锭,其和秦海贞站到三马车车帮上,从货车上偷了四、五块铅锭就被发现了,赶紧开着车到了一边,后把铅锭装到薛永军的三马车上,他们让薛永军先到一边等会儿,等再弄点东西后回家。过了一会儿,在安阳市东外环南头附近又见到了一辆货车,车上装的是铜线,其和秦海贞就又站到三马车帮上拽铜线,具体拽了多少也不知道,然后又给薛永军打电话,把偷的铜线平分到两个车上后就回去了。偷的铅锭卖给郝国海了,卖了有2000多元,钱平分了。铜线有两吨多一点,是薛永军联系的买家,偷的铜线一共卖了11万多一点,钱平分了。从2011年1月份开始在路上偷东西的,樊献委主要就是负责开着陈海彬的三马车,王海超主要在三马车上操心前边和后边的车,防止偷货车上的东西时三马车和别的车撞了,其和陈海彬、秦海贞三个人下手去偷。

3、同案犯樊献委证明:一般都是其开着陈海彬的三马车,孟红钢、王海超、秦海贞、陈海彬他们四个人负责下手偷东西,最近一次是2011年6月底的事,一天夜里,其和孟红钢、王海超、陈海彬、秦海贞五个人开着陈海彬的三马车到安阳市东外环南头附近的路上,薛永军开着他自己的三马车跟着一起去了,薛永军先在一边,等弄到东西后给他打电话,这次是从一辆大货车上下的手,车上装的是铅锭,偷了四、五块就被发现了,其就赶紧开着车到了一边,把铅锭装到薛永军的三马车上。之后在安阳市东外环南头附近又见到了一辆货车,货车上装的是一轮一轮的铜线,具体孟红钢他们拽了多少其也不知道,把偷的铜线平分到两个车上后就回去了。偷的铅锭卖给郝国海了,卖了大约2000多元,钱平分了。铜线是薛永军联系的买家,卖了11万多一点,钱平分了。其只管开车,一般都是开着陈海彬的三马车,孟红钢、王海超、秦海贞、陈海彬他们四个人负责下手偷东西。

4、同案犯陈海彬、秦海贞、薛永军证明:证明内容同樊献委供述基本一致。

5、被害人翟某某陈述:2011年6月27日23时左右其从辉县市北云门镇北云门村拉着10吨左右的铜线往河北廊坊送。车牌号是豫G33990,走107国道到安阳北上京珠高速,28日凌晨3点左右到河北省界后发现车的篷布在后面飘着,下车发现缆绳被割断了,篷布也被划开了一个大口子,车上的铜线被盗走两吨左右。其分析应该是在安阳县的地界被盗的,被盗的铜线都是裸线,就是铜线直接缠在一个轮子上,没有包装袋,每卷铜线上都贴有标签,标签上都详细记载着铜线的型号、牌子、重量、厂家的名称等,估计应该价值13.8755万元左右。

6、证人李某某、杨某某证言:证明内容与翟某某证明内容基本一致。

7、被害人段某某陈述:2011年6月27日晚,其驾驶豫E19162号货车从南田村拉了一车铅锭运往山东,晚上9点多行驶到安阳市南外环附近时,听到车后有响声,从车窗外向后看时,发现有人上到车上偷货,就靠边停车,车上那个偷货的人就跳车了,当时紧挨着货车的还有一辆三马车,那个人就是跳到三马车上后逃跑的,随即就报了警。经清点,被盗了五块铅锭。

8、证人郑改平证言证明:2011年6月28日上午,薛永军给其打电话,说有铜线要卖并让其拿十几万块钱去辛村拉货。其就租了一辆三轮和爱人一起去了。在辛村的一个厂子门口见薛永军后,就开始往三轮车上装漆包线,装完后,给了薛永军81000多元的现金,到安阳后,又通过农业银行转了40000元,当时是转到一个叫王海超的账户上了。

9、证人王矿军证言证明:2011年6月28日中午,其和其妻子郑改平在辛村买了一三轮车铜线,都是成品线,铜线应该是来路不明的。

10、证人郝国海证言证明:2011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孟红刚到其家,送来了大约400—500斤铝锭和200多斤排钉,其给了孟红钢3900元钱。

11、退赃证明:案发后郑改平退出赃款140000元。

12、被盗现场照片及物证照片。

13、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铜线价值人民币143560元,被盗铅锭价值人民币4037.5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三)2011年2月8日夜里,被告人王海超伙同孟红钢、樊献委、陈海彬、秦海贞驾驶一辆三马车到安楚路安阳县界北郭乡路段,五人从一辆货车上盗窃“豫珠”牌尿素48袋,孟红钢将盗窃的“豫珠”牌尿素卖给郝国海10袋,其它的都卖给村里的村民。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豫珠”牌尿素价值人民币54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王海超供述:(证明内容同前)。

同案犯孟红钢证明:2011刚过年没几天的一天夜里,其和樊献委、王海超、陈海彬、秦海贞五个人开着陈海彬的三马车来到安楚路上,在北郭乡路段追上了一辆解放牌货车,货车上还盖着篷布,其站到车帮上用镰刀割开篷布,货车上装的是尿素,其和陈海彬就站到三马车帮上往下拽尿素,是豫珠牌的尿素,安阳产的,白色的编织袋,一共偷了有四、五十袋,卖给郝国海十袋,其它都卖给村里的人了,五个人每人分了几百块钱。

3、同案犯樊献委、陈海彬、秦海贞证明内容同孟红钢证言基本一致。

4、被害人高某某陈述:2011年2月8日晚上,其从安阳市化肥厂拉了300袋化肥往内黄县卜城乡送,晚上22时多的时候,快到内黄路段卜城附近时,其发现车厢上的篷布被割了,车厢右边的护栏也被去掉了,被盗了48袋化肥。被偷的化肥是豫珠牌尿素,一袋100斤,价值5000元左右。

5、证人郝国海证言证明:2011春节前后的一天晚上,孟红刚开车给其送过来十几袋尿素,多少钱忘了。

6、被盗证明。

7、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48袋豫珠牌尿素价值5400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四)2011年1月2日夜里,被告人王海超伙同孟红钢、樊献委、秦海贞驾驶一辆三马车到内黄县马上乡附近的公路上,四个人从一辆三马车上盗窃“赖茅”牌白酒146件,每件6瓶。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赖茅酒价值人民币438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海超供述:(证明内容同前)。

2、同案犯孟红钢证明:2011年1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和樊献委、王海超、秦海贞四个人开着陈海彬的三马车到内黄县马上乡附近的路上,这次是偷的一辆大三马车,车上装的是一箱一箱的酒,偷了有一百二、三十箱后就被发现了,就赶紧跑了。这次偷的是赖茅牌的白酒,这次偷的酒没有卖,每人分了二、三十箱。

3、同案犯樊献委、陈海彬、秦海贞证明内容同孟红钢证言基本一致。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