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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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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海涛、李红亮犯盗窃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1)同案犯杨某乙的供述:就在最后盗窃铜材的前一天(2012年11月2日),我们在新安县盗窃。这次有我、杨某甲、小吴、索某某、杨某丙、杨蛋、坡。我们晚上0时从浅井头暂住处出发,杨蛋开着杨某甲的五菱之光面包车,

(1)同案犯杨某乙的供述:就在最后盗窃铜材的前一天(2012年11月2日),我们在新安县盗窃。这次有我、杨某甲、小吴、索某某、杨某丙、杨蛋、坡。我们晚上0时从浅井头暂住处出发,杨蛋开着杨某甲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开到新安县河边附近的厂里,除杨蛋开车外,其他人都进去了,将厂房玻璃门撬开,进去后发现有些氧气瓶,我们将氧气瓶放到车上。

(2)同案犯吴某某的供述:2012年11月初偷铜材的前一天0时许,杨某甲召集我和杨某丙、“杨蛋”、杨某乙、黎某甲、索某某、黎某乙等人到新安县城附近一个厂里看看有没有东西能偷。先翻墙进入一个厂,没发现什么值钱的东西。开车又来到另一个厂,我拉肚子没进去,我们帮着杨某甲、索某某、杨某丙翻墙进去。

(3)同案犯杨某丙的供述:2012年11月3日凌晨,我和杨某乙、杨某甲、索某某、吴某某、“杨蛋”、黎某甲、黎某乙等人到高新区一个厂区盗得一台电子秤及铜材约3吨;之前一天凌晨,还是我们八人到新安县一个厂里偷了一些氧气瓶、电线,紧接着又到附近一个厂偷了一些铝块。

(4)同案犯索某某的供述:在偷铜的前两天0时许,还是我们几个人,开车到新安县,先是到河边一个厂,偷了一些焊拔线和氧气瓶。

(5)报案材料及赵某某的陈述:2012年11月2日,我们洛阳亿鑫环保科技公司氧气瓶等被盗,氧气瓶10个、价值约7000元,铜电缆线15盘、价值约10000元,另有二氧化碳瓶、切割机等。

(6)鉴定意见,证实被盗电缆及氧气瓶价值共计20430元。

6、2012年11月3日,被告人杨海涛伙同杨某甲、杨某乙、吴某某、杨某丙、索某某等人窜至洛阳高新开发区泰盟机械制造公司,杨某丙、索某某用螺丝刀、剪线钳撬开厂房,吴某某、杨某丙、索某某进入厂房将铜材搬至撬开处,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将铜材转移至厂区外,盗得铜材等物装车后逃离。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44221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同案犯杨某甲的供述:2012年11月3日凌晨一点多,我和杨某乙、索某某、杨某丙、“小吴”、“杨蛋”、李某乙(音)、“小坡”八人开着我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到洛阳市高新区的一个厂里,看了一下厂里面有什么能偷的,出来的时候发现有一辆铲车在厂里面停着,“小坡”就去把那车的两块电瓶拆下来偷走了。我们又转到隔壁一个厂,那个厂的围墙是铁栅栏,“小吴”用剪线钳撬断两根栅栏,他们七人都进去了,进去后有一只狗在叫,“小吴”用事先准备好的拌过药的猪肉扔给了狗让狗吃。他们七人等了一会又进去,后来我听“小吴”说进去后有一个铁皮的房子,“小吴”就用剪线钳把铁皮剪开,他和索某某、杨某丙进到里面,杨某乙、“杨蛋”、李某乙、“小坡”四人在铁皮房外面等着,“小吴”他们进去就找到了铜零件,他们把零件搬到铁皮房间的洞口处,杨某乙他们接住后搬到围墙外面,我开车装到车上,我们一共偷了两车的铜零件,分两车送到涧西区浅井头村的一个废品收购站,收购站老板一看直接让我们把铜零件搬下来过秤,一共是三千多斤,卖了八万三千多元,但是收购站老板只有两万多元给了我们说让我们第二天去拿,“小吴”拿着钱分了,我分了两三千元。

(2)同案犯杨某乙的供述:2012年10月底一天,杨某甲和小吴一起开着五菱之光面包车到高新区踩点,下午5时许他们踩好点回来了,晚上一起吃饭时小吴说踩好点了,夜里12点出发。当晚去的有我、杨某甲、小吴、索某某、杨某丙、杨蛋、李某乙、小坡,杨蛋开车到一个厂房外面,杨蛋在车上,我们都下车,他们先在一个厂里弄了两个电瓶。随后我们到附近另一个厂,在厂房铁栅栏处发现厂里有狗,小吴用事先准备好的闹狗药扔到狗旁边,一会狗死了。我们中有人把铁栅栏弄开,我们进到厂里,我在路旁放风,他们把厂房的彩钢板撬开,索某某、杨某丙和小吴进到厂房里,把铜板、铜件、铜管等铜制品搬到厂房撬开的口处,我和小坡、李某乙往厂外的铁栅栏开口处搬,杨某甲、杨蛋往车里装,第一车装满后,杨某甲和杨蛋开车把铜制品拉到涧西区浅井头的废品收购站。杨蛋开车回来拉第二车时,我们已经把厂房里面的铜搬到厂外,车一过来我们就把铜材装到车上,随后我们开车往废品收购站,中途快到我们住的地方我下车了。我听说总共能卖十二万左右。

(3)同案犯吴某某的供述:2012年11月初的一天0时许,杨某甲召集我和杨某丙、“杨蛋”、杨某乙、黎某甲、索某某、黎某乙等人,“杨蛋”开车,杨某甲指挥往宜阳方向,准备找一家厂并盗窃厂里的材料。车开到高速公路附近的一个村子,我们先进到一个厂内,厂内有一辆铲车,黎某甲用卡钳把铲车上固定电瓶的锁剪断,我和杨某乙把两个电瓶抬到路边,我们回来时他们已把隔壁厂的栅栏掰断两根,我们七人进到厂内,这时听到厂内的狗叫,杨某乙把他事先准备好的浸药猪肉给我,我把猪肉扔给狗,等了一会听不到狗叫,我们又进厂内。杨某丙、索某某用螺丝刀撬开厂房的铁皮,我、索某某、杨某丙进到厂房,发现有个仓库,杨某丙、索某某用肩膀撞开仓库门,发现存有大量铜材,我们三人往外搬,其余四人在厂房外接应后往栅栏外搬。大约搬了近二个小时,感觉搬得比较多了,我们就出去了。这些铜材分两次拉到收购点,约5500多斤,杨某甲和老板商定总价12万多,当时只给了杨某甲2万余元。

(4)同案犯杨某丙的供述:2012年11月初一天0时许,杨某甲、小吴召集我、“杨蛋”、杨某乙、黎某甲、索某某、黎某乙等人,杨某甲指挥,“杨蛋”开车往宜阳方向去,开到一个厂边时停下,杨蛋把车开走,我们进到一个厂里,有一辆铲车,黎某甲把栅栏掰断两根,我们七人进到厂内,这时听到狗叫,杨某乙把事先准备的药猪肉给小吴,一会狗不叫了,我们又进去,我和索某某用螺丝刀撬开厂房铁皮门,进去发现有仓库,小吴和索某某用肩膀把仓库门撞开,发现仓库内有大量铜材,我、小吴、索某某开始往外搬东西,其他四人在厂房外接应后往厂院栅栏外搬。大概搬了近二个小时,感觉搬得比较多了,我们出去了,杨某甲和杨蛋去卖的东西。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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