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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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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寻衅滋事罪、王某甲妨害作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5、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初,其妹陈某乙的婆子和她小姑子找到其,让其找赵某某和翟某某作证,陈某乙的小姑子口述,其代笔写的证明,让赵某某、翟某某按的手� P蘼饭と送跄扯〈蛘阅臣椎哪谌菡阅衬场⒌阅

5、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初,其妹陈某乙的婆子和她小姑子找到其,让其找赵某某和翟某某作证,陈某乙的小姑子口述,其代笔写的证明,让赵某某、翟某某按的手印。修路工人王某丁打赵某甲的内容赵某某、翟某某没有说,是陈某乙的小姑子说着让其写的。

6、证人王某壬的证言,证实其姨夫王某某被抓起来有和王某乙吵架的事,因其婆家和王某乙有亲戚,王某甲的丈夫开车载着其姨赵某甲、王某甲、律师和其找到王某乙,让他写一份证明材料,目的是为王某某推脱责任,律师说着王某甲写着,啥内容其记不清了,王某乙看了后说不对,不想写了,通过其做工作,王某乙就按王某甲写的材料又抄了一遍,签上名,按了手印。

7、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及其出具的“证明”,其出具的“证明”显示王某丁打了赵某甲,王某某在吵架时不在家,第二天又和赵某甲发生争执,与王某某没有发生冲突,“证明”与派出所询问其时的证言不一致,原因是其表嫂子王某壬说其托她给王某某讲情了,通过她做工作,抹不开脸,才按原来写好的抄了一遍“证明”上的内容,签上名摁了指印。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出生年月日及住址。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事生非,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但指控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王某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在其父王某某被审查逮捕期间,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王雪峰

审判员  王利双

审判员  蔡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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