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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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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寻衅滋事罪、王某甲妨害作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其家养了两头三四百斤和七八头二百来斤的猪,因平常养猪都是喂本村许月功的饲料,一般让他联系买猪的,这次其妻又找个猪行伍,比许月功每斤多出一毛钱,让其回来卖猪,回来后猪行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其家养了两头三四百斤和七八头二百来斤的猪,因平常养猪都是喂本村许月功的饲料,一般让他联系买猪的,这次其妻又找个猪行伍,比许月功每斤多出一毛钱,让其回来卖猪,回来后猪行伍和卖猪的一看有两头大猪,扭头就走,其妻与她们吵一架,其没参与。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六七月份的一天与其已有多次业务联系的老曹打电话说尹店有一窝子猪要卖,其就和老曹及老曹找的一个女的开车去了那村,到地方一看猪太大不符合规格,没给价格就往外走,那家一个50多岁的男子说看吧猪了,不要想走没门,老曹找的那女的在那处理,其就开车要走,突然那50多岁的人让他儿子推着电动三轮车拦到车前边了,其急刹车,老曹的头撞住车玻璃,那家人继续拦住车达四个多小时,好像去了一个女包村干部,经她劝说,其开车走了,老曹及她找的那女的留在那个村了。

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具体是哪一年记不清了,一天其和老曹领着收猪的一块到尹店乡新兴村姓王的一家收猪,收猪的一看猪太大不要了,姓王的说不要不能走,和收猪的吵起来了,收猪的上车要走,姓王的站在车前不让走,有一个人拿棍子要打收猪的,被拦住了,老曹报警了,派出所的人把其、老曹、姓王的叫到派出所,让收猪的走了。其后来在村里说闲话时说起在新兴村收猪时因人家不要姓王的猪,差点挨打,其村的人就说这家人可孬,有六个儿子。

4、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有三年了,一天下午李某甲打电话说新兴村有卖猪的,其就联系了陈某某,第二天早上其三人开车去了新兴村,到地方一看,陈某某说猪太大,不合格,开车就想走,一个50多岁的人就说不买他的猪不能走,两人正争执着,一个人趴到其耳朵上说这个人孬得很,有六个儿,在这附近没人敢惹。那50多岁的人说其几个要是这村的,就弄死其几个,李某甲跟他吵着,其和陈某某坐上车准备走,那50多岁的人就让他儿子推个三轮车往陈某某车上撞,他妻子拦住李某甲骂着不让走,陈某某猛一刹车,其的头就撞玻璃上了,他儿子还拿菜刀和铁棍要打陈某某,被李某甲拦住了,那50多岁的人又让他儿子把陈某某的车砸喽,一直吵到8点多,一个女乡干部劝其说这个人惹不了,孬得很,打电话报警吧,其就报警了。

5、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实有三四年了,记得是夏天的一天上午8点多,其到所包的新兴村,路过王某某家门口时,路上围了很多人把路都堵了,王某某家放一辆三轮车堵在收猪的车前面,有两个外地男女和王某某及他妻子、儿子吵架,因为啥吵架其没听明白,其就劝他们不要吵了,别人也劝了,都不听,有人给收猪的说报警吧,其就走了。其在劝说时,听收猪的一个女的说不要王某某家的猪是因为他的猪太大,不合格,王某某叫他儿子用三轮车堵车、又让儿子掂刀、掂棍打人,看猪了就得收他的猪。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三)、2012年秋天的一天,新兴村修水泥路时,被告人王某某的妻子为使自己家门口路面加高,就在壳子板下垫石子,修路人王某丙不让垫,王某某妻子就辱骂、殴打王某丙,王某某回来后,把壳子板踢了,并撵着王某乙打,被拦住了,王某某让修路的停工,后工头买礼品到王某某家赔事后才让施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热天的时候,其去北京接人回来后妻子说路修的倾斜,其家门口的路面底,她往壳子板底下垫个小石子,金狮村的姓王的光棍条子非要打她,其回来时路都修好了。

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实2012年收过玉米以后,其承包了从人和310国道经金狮、新兴村到白云寺的水泥路工程,修到新兴村王某某家门口时,王某某的妻子以路修的倾斜和想让路往西面挪点为由,把壳子板踢了,支壳子板的王某丙不让她踢,她就骂王某丙,用小自行车撞王某丙,其劝不下场,就让王某丙先走了,王某某的妻子又骂了一阵子才算了了。第二天王某某回来就让停工,其一劝他,王某某就撵着打其,晚上其和老板王二忠、老耿买了五六百元的礼品去了王某某家,王某某才同意继续修路了,在支壳子板时王某某的妻子又在壳子板底下垫一层砖,王二忠、老耿及路对面的邻居都没敢吭,王某某有六个儿子,在新兴村是一霸,谁都不敢惹他。

3、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证人王某丁、王某戊、耿某甲的证言,证实内容与王某乙的陈述基本一致。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四)、2014年5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无故跑到贺某某家中殴打贺某某、孙某某二人,经鉴定贺某某、孙某某二人的伤情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乡里用铲车平其家的地槽就是贺某某家告的,其儿媳就去问他家的气站不合格,为啥没停业,其去的晚,到地方其妻、大儿、二儿、三儿、四儿都在那,还有谁记不清了,见贺某某拿个东西捣其妻没捣住,其五儿媳妇在气站院里躺着嘞,脸上被挖伤了。后其四儿、五儿媳妇被打伤住院了,二儿右手背骨折了,没住院。

2、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证实因为其和王某某家宅基地有矛盾,王某某怀疑其向乡里汇报他家违法盖房的事了,乡里几十个人带着铲车平他家的地槽了,乡里人走以后,他家人就去其门口骂,发生打架,王某某家去的人都动手打了,其妻和那方一个怀孕妇女相互撕住头发被拉开后,王某某又领着他二儿王某庚、三儿王某己、三儿媳妇、四儿媳妇、五儿媳妇几个人来了,王某某进院拿起一个出粪用的叉骂着投向其大哥,投电线杆上了,他几个儿对其拳打脚踢,把其打昏了。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实的内容与贺某某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还证明王某某走到其跟前说想死嘞,一脚将其跺倒,他几个儿子先后动手打其,王某某领着他六个儿子乱打贺某某,把其家人打的不能动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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