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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叶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当被告人叶某某在西坪镇操场村进行树木清点时被宋某某(已判刑)看到,宋某某知道叶某某是其妹夫方某某的舅舅,遂萌生了找方某某让其舅舅叶某某利用其登记附着物的职务便利伪造操场村村民柴某某树木骗取国家补偿款

当被告人叶某某在西坪镇操场村进行树木清点时被宋某某(已判刑)看到,宋某某知道叶某某是其妹夫方某某的舅舅,遂萌生了找方某某让其舅舅叶某某利用其登记附着物的职务便利伪造操场村村民柴某某树木骗取国家补偿款的想法。

宋某某将其想法告诉了被告人方某某,方某某同意后,当即告知其舅舅叶某某,叶某某遂表示同意。

2012年4月26日,叶某某趁其他工作人员不备之际,在其经手的登记表上伪造了柴某某的户名,为柴某某登记了樱桃、山茱萸等树木予以上报。

2013年1月5日,柴某某将以其名义骗取的补偿款共计5.62万元领出,经宋某某和柴某某协商后,柴某某分得其中0.8万元,剩余4.8万元赃款被宋某某和方某某二人瓜分。方某某分得赃款2.1万元。

二、2012年5月初,被告人叶某某到西坪镇下营村对农户附着物进行清点工作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单独勾结叶某某,二人再次以同样的方法,让叶某某在附着物登记表上伪造了下营村村民汪某某松树、油桐、山茱萸、漆树等予以上报。

2013年1月23日,汪某某将以其名义骗取的补偿款共计4.2036万元领出。方某某同汪某某协商后,将其中0.9万元分给汪某某,剩余赃款3.3万元被方某某非法占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方某某退缴所得赃款5.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我们局在2012年3月份底的时候成立了三淅高速附着物清点小组,我被抽调为该小组成员。我主要负责西峡县西坪镇操场、下营、瓦房店这三个村的林木清点记录工作,登记附着物的类别、规格和数量。

我在2012年开始的三淅高速公路附着物清点赔偿过程中,伙同方某某等相关人员在西坪镇操场村和下营村共同造假骗取有三淅高速公路附着物赔偿款大概有9万左右,具体钱数记不清楚了,都是方某某和造假的农户下去领的钱,以他们说的为准。

大概在2012年4月下旬的时候,我在三淅高速西峡县西坪段操场村清点附着物的时候,我的外甥方某某打电话给我说:你是不是在西坪操场村清查树木?我说:是。方某某就说:我有个亲戚叫柴某某,正好在操场住,你看能不能帮个忙,给他随便记点树。我就说:行,到时候我根据情况看。随后在操场村清点树木的时候,我就随意给柴某某登记了樱桃、山茱萸两个树种。登记后,我就打电话给方某某说:给你说下,我给柴某某登记了樱桃、山茱萸两个树种,你知道就行了。清点结束兑付补偿款的时候,我已经回到局办公室工作,方某某和柴某某也没有联系我,我也不知道他们怎么去领的钱。

方某某是我外甥,寨根乡人,是个农民;柴某某我不认识,也没见过,只知道是西坪镇操场村人。

当时已经答应了我外甥方某某,我答应他后,在清点过程中,趁休息中虚列了树木的类别、规格、数量填在了表格里,并且替户主在所有权人里签了字。然后混在了当天清点的所有表中,因为每天有很多户,其他人签字确认的时候都不在意,就这样蒙混过去。

清点结束后,局里面安排相关人员,依据林木的赔付标准根据表格登记数进行核算。有赔付小组到各村,按照林木补偿标准再次进行核算,核算准确后,开出现金支付票据,由户主在村部签字领票到信用社领取补偿款。

林木清点结束后,我就回到原来的岗位局办公室工作。方某某和柴某某一共领取了多少林木补偿款我不知道,方某某没告诉我。方某某和柴某某事后没有给我任何的现金和物品。

(讯问人员向叶某某出示三淅高速公路西峡县西坪段附着物清点登记表,让其在其中查找哪些是造假虚列的人员、树木数量及钱数,经叶某某仔细看后确认。)

我伪造的具体内容是:2012年4月26日西坪镇操场村11组柴某某:樱桃,20年,68棵,大写:陆拾捌棵,23800元;山茱萸,20年,54棵,大写:伍拾肆棵,32400元;共计价值56200元。所有权人签字:柴某某。所有权人签字里柴某某的名字也是我签的,因为是我造的假,我就随意在所有权人签字里把柴某某的名字写上了。

还是在2012年4月下旬的时候,我在三淅高速西峡县西坪段下营村清点附着物的时候,我的外甥方某某打电话给我说:我有个朋友叫汪某某在下营村住,高速从他山坡上过,你清点的时候,看能不能再多加点。我还是说:行,到时候看情况。随后在汪某某的树木清点后,我趁机又给汪某某多加了松树、油桐、山茱萸、漆树四样树种。登记后,我就打电话给方某某说:我给汪某某多加了松树、油桐、山茱萸、漆树四样树种。清点结束兑付补偿款的时候,我已经回到局办公室工作,方某某和汪某某也没有联系我,我也不知道他们怎么去领的钱。

方某某是我外甥,寨根乡人,是个农民;汪某某我不认识,就清点树木的时候见过一次,只知道他是西坪镇下营村人。当时三淅高速从下营村经过占有汪某某的林地,虚报的树种都是在没人的时候我抽空填上去的。

我以汪某某名义伪造内容:2012年5月2日西坪镇下营村3组汪某某:松树,8CM,3棵,大写:叁棵,36元;油桐,12CM,46棵,大写:肆拾陆棵,13800元;山茱萸,15CM,23棵,大写:贰拾叁棵,13800元;漆树,10CM,48棵,大写:肆拾捌棵,14400元;共计价值42036元。所有权人签字:汪某某。所有权人签字里汪某某的名字也是我签的,因为是我造的假,我就随意在所有权人签字里把汪某某的名字写上。

上述两次虚报树木一共骗取了国家林木补偿款98236元,他们没有给我一分钱,他们之间是怎么处理的我也不清楚。因为方某某是我的亲外甥,他找着我了,我想着是给他帮忙,就没想着要钱。

2.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

三淅高速公路占地附着物清点到西坪镇操场村的时候我和叶某某、宋某某一起以柴某某的名义虚报有一些树木,骗取有一些补偿款,事后宋某某分给我了21000块钱;另外我和叶某某一起以下营村汪某某的名义也虚报有树木骗取有一些补偿款,事后我分得了33000块钱。

2012年的春天,大概是4月份,我在内蒙古拉煤,有一天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三淅高速西坪段正在清点占地附着物(林木),他看到我舅叶某某也在清点小组里边。他说他有个朋友是西坪镇操场村的,叫柴某某,让我给我舅打电话说说照顾一下,在柴某某的名义上多加点树,等将来补偿款下来了给我点钱。当时我就同意了,挂了电话我就给我舅叶某某打电话说,操场村有个亲戚叫柴某某,你查树的时候尽量照顾照顾,给他多记点树,多记个四、五万。叶某某说,看情况吧,到时候再说。然后过了几天我又给我舅叶某某打电话问他给柴某某多查树了没有。他说,多写了一点,也记不清有多少了,别的也没多说,他说他事情多现在正忙着呢就把电话挂了。随后我就给宋某某打电话说树记上了。宋某某问我多记了多少,我说我也不知道,我舅说他忙,每天登记的树多,他也记不清多记了多少,只说是记上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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