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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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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凤霞、邓某某挪用公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证明封司路发包方即甲方为封丘县委县政府曹陈路等四条道路建设指挥部,承包方即乙方为封丘县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约定开工日期为2001年6月1日,竣工日期为2001年9月20日。甲方应按事先双方约定,尽量积极争取资金

证明封司路发包方即甲方为封丘县委县政府曹陈路等四条道路建设指挥部,承包方即乙方为封丘县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约定开工日期为2001年6月1日,竣工日期为2001年9月20日。甲方应按事先双方约定,尽量积极争取资金到位并分期支付。

5、关于修建鲁陈、封司、青龙湖道路的会议纪要

证明根据县委常委会议决定和县委主要领导指示,于2001年5月10日在滑学之副书记办公室召开了鲁陈、封司、106国道-青龙湖道路建设指挥部成员及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指出,鲁陈、封司、106国道-青龙湖道路是县委、县政府2001年的重点工作,既担负着黄河防汛抢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责任,又作为陈桥景区重点硬件建设,直接影响着景区的形象和下一步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决定,尽早动工。

6、医保中心凭证复印件;

证明医保基金30万元在封丘县公疗办账面显示的情况。

7、封丘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证明同案犯曹某某的判决情况及关于挪用公款30万元的事实认定情况。

8、证人陈丁、邓甲某、赵甲某、张甲某、李某甲、滑学之、胡守义、侯春生等人的证言;

陈丁证明医保中心需要向职工报销药费时,医保中心会计齐风霞找邓某某口头申请,邓某某安排其给齐风霞开支票转款。涉案30万元的转账支票是按照邓某某的安排向医保中心开具的。

邓甲某证明2001年其以封丘县乾坤路桥公司名义通过招投标从交通局承揽的封丘县至司庄乡的道路工程,该工程是其个人承揽并修建的。工程开工后,到2001年9月份左右,政府工程款一直没有拨付,资金垫不上去,工程面临停工,就找在财政局上班的哥哥邓某某,让帮忙找20万元或30万元,邓某某说看看哪家单位有钱先让用。停了几天,邓某某打电话说和封丘县医疗保险中心联系好借30万元,和医保中心的会计齐风霞到银行取30万元现金,邓某某给齐风霞出具了借条。钱都用于修路进料使用了。后邓某某经常催还款,到2011年11月,将家里的临街房卖了凑够了30万元钱,让赵甲某拿着30万元现金还给医保中心的事实经过。

赵甲某证明2001年5、6月份,其和邓甲某以乾坤路桥公司名义通过招投标从交通局承揽的封丘县至司庄乡的道路工程。工程开工后,到2001年9月份左右,政府工程款一直没有拨付,资金垫不上去有些紧张,邓甲某就找他在财政局上班的哥哥邓某某借过封丘县医疗保险中心资金30万元,都用于修路进料了,具体借款情况都是邓甲某操作的,借款后用了有一个多月,经其手将30万元还给封丘县医疗保险中心的事实经过。

张甲某证明邓甲某和赵甲某用其公司的资质在2001年修建过封司路。合同是邓甲某找人签订的,这张合同的委托代理人是张胜利,从名义上说是张胜利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实际上都是邓甲某一手经办的。2001年5月份,邓甲某通过有关人员准备承包封司路,因为他没有资质,想和其一起承包这项工程,因为当时要求先垫资,其没有资金,邓甲某就说想用公司的资质单独承包这项工程,后来邓甲某用公司的资质成功的承包了这项工程,所有的施工承包手续都是邓甲某经办的,具体如何经办的不清楚,其没有经手办理这些手续。其没有垫资,所有投资及利润都是邓甲某的,邓甲某向公司支付了料款、机械款和工人工资。

李某甲证明2001年9月,邓某某到医保中心找曹某某,在曹某某的办公室,邓某某对曹某某说:我兄弟邓甲某垫资修司庄乡的路,资金暂时非常紧张,看能不能借你单位30万元钱,等工程款拨来以后就还给你们,曹某某同意此事,后来由曹某某安排齐风霞将30万元医保基金借给了邓某某。

滑学之证明2001年3月27日成立了“封丘县委县政府曹陈路等四条道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部主要责任是负责四条路的组织协调、筹集资金、施工督促和管理等,其任指挥长,胡守义为副指挥长具体负责封司路的修建。邓甲某借用封丘县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与指挥部签订了封司路工程施工合同。其中106国道-青龙湖道路没有协调过资金,县城-荆隆宫道路从上级河务部门协调过资金,县城-司庄、鲁岗-陈桥的道路协调资金的事是由副指挥长胡守义、冯守才负责。在和胡守义到封司路施工现场检查工作时,施工单位负责人邓甲某提出资金困难,面临停工,要求指挥部给协调一些资金,为了能将这条路顺利完工,老百姓能尽早通行,当场安排胡守义到县财政局和金融部门协调部分资金。

胡守义证明封司路是由赵甲某和邓甲某修建的。2001年下半年,在修建封司路的过程中,施工方邓甲某向其和滑学之反映因为资金垫付困难,工程已经暂时停工,滑学之当场对其说这条路是防汛路,又是通往二花(金银花)基地的道路,县委书记和县长都比较重视,让其到财政局给施工方协调几十万资金,工程不能停。当天其到财政局找刘进岭局长,那天刘进岭不在单位,在一楼走廊碰见行财股股长邓某某,因行财股是负责财政局的资金,所以其对邓某某说封司路已经停工,受滑学之书记的委托,想从财政局借几十万元给施工队,等施工方的资金到位了马上还给财政局。因为没有找到刘进岭,让邓某某和刘进岭商量一下想法把这事办了。邓某某当时表示同意。给邓某某说从财政局借钱给施工方,没有说让邓某某从其他单位借钱,不可能安排邓某某从其他单位借钱。

侯春生证明医保基金是公疗办根据所需资金向财政局申请,实际上是由公疗办主任曹某某向当时的局长刘进岭口头申请,之后由刘进岭安排行财股股长邓某某拨款。邓某某不可能主动向公疗办提出拨款,邓某某没有直接向公疗办拨付医保基金的权利,每笔款没有刘进岭的安排,邓某某不可能拨,因为年初医疗基金不足,缺口较大,曹某某都是向刘进岭要求多次,才向公疗办拨付。

刘进岭证明2001年9月份,邓某某从来没有向其汇报过从封丘县医保中心借用医保基金30万元用于修建封司路的事情。

9、被告人齐风霞、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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