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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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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琦琳聚众斗殴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19)被告人翟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3月份一天22时许,牛某某与其联系后苗某开一辆面包车接上其,牛某某称要打架,让去凑个人数。到“玉都快捷酒店”门口等了两三分钟后又到赵礼庄村附近的沿河路,其、牛某某

(19)被告人翟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3月份一天22时许,牛某某与其联系后苗某开一辆面包车接上其,牛某某称要打架,让去凑个人数。到“玉都快捷酒店”门口等了两三分钟后又到赵礼庄村附近的沿河路,其、牛某某、苗某下车后见前面还有两辆车,其中有一辆白色越野车。刚下车见路边的花丛中有很多人朝其几人冲过来,其就跑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酒某丁(被告人牛小杰之妻)、李媛媛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7日22时许,五六个人手持砍刀和钢管在赵礼庄追打牛小杰,二十余人持械砸了牛小杰的轿车,并威胁、殴打李媛媛。

(2)证人乔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其被赵若阳和李乙强行带到安阳从事陪唱。期间其跑了回来,赵若阳称其欠他600元钱,双方因此发生矛盾。2014年3月27日21时许,其在“凯旋酒会”楼下碰到赵若阳,还有三个年轻人。赵若阳向其要钱并与牛小杰发生争执,后听说赵若阳纠集了一二十人把牛小杰的车砸了。

(3)证人邵某丁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21时许,赵若阳从其处拿了八九根类似楼梯的方木棍。

(4)证人张B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7日晚上,其路过赵礼庄村南沿河路时,见一个男青年持一把很长的刀,高声的骂着往赵礼庄村里走。一辆白色越野车和一辆黑色轿车停在一起,白色越野车前挡风玻璃碎了,其打电话报警了。

(5)证人张A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7日23时许,其见有人持木棍从沿河路上由东向西跑过,像是打架,就打电话报警了。

(6)证人原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9日凌晨,李伟将他的一辆白色“传祺”越野车送到其经营的修车厂修理,称车被别人砸了,车上有刀砍的痕迹。

(7)证人李F、杨某丁(被告人李某甲之母)的证言,证实经居委会干部及李某甲家属做工作,李某甲同意投案自首。

(8)证人丁某丁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郝争光与其联系让其去赵礼庄沿河路上。后又一起到了牛小杰家,牛小杰称要和对方打架,在牛小杰家等了两个多小时后其就走了。

(9)证人卢某丁、尹丁、王A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7日22时许,牛小杰与卢超超联系,其三人到牛小杰家见牛小杰带领十几个人,手持刀、钢管、木棍等工具往赵礼庄村附近的沿河路走,其不想打架就走了。

(10)证人郭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22时许,其与牛小杰联系时得知牛小杰在赵礼庄沿河路打架了,其到牛小杰家后,见有很多年轻人,听说双方没有打起来,互相把车砸了。

(11)证人郝某丁的证言,证实3月底的一天22时许,牛小杰与其联系让其带人去打架,其推托未去。后牛小杰称他的车被砸了,其就和李保振一起去了,见沿河路赵礼庄停了一辆白色的越野车的后玻璃被砸了,还有一辆面包车。进胡同时,对方的人往外面去,有一二十个人,拿着刀和钢管。

(12)证人闫某丁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李伟与其联系称他挨打了,其推托未去。过了一个多小时,其和成明明、成胜涛在“玉都酒店”南面桥头见到李伟等人,李伟的车玻璃被砸烂了,李伟称是牛小杰等人砸的。

(13)证人程奎旗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许海波与其联系称和牛小杰打架,其没有去打架。

3.书证

(1)被砸车辆及所使用木棍照片,证实被砸车辆及作案工具情况。

(2)车辆行驶证及发票复印件、车辆定损清单及维修清单,证实车辆情况及维修情况。

(3)发破案经过、各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及抓获证明、羁押证明,证实赵若阳、李伟、李乙、李某戊、苗某、牛某某、张乙、赵某某、李己、李某丙、王某乙、李某丁、王某甲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许海波、袁某、翟某、张某甲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某甲在准备投案途中被抓获;被告人牛小杰于2014年9月2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抓获,2014年9月21日至2014年9月22日临时羁押在开封市看守所。

(4)谅解书,证实因被告人赵若阳、李伟、许海波、李某甲、李乙赔偿了牛小杰的车辆损失,牛小杰对五被告人予以谅解。李伟对牛小杰予以谅解。酒艳艳对李伟予以谅解。

(5)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释放证明,证实牛小杰、赵若阳、李伟、牛某某、李某甲、李某戊、许海波、李己、翟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己辨认出被告人袁某是参与赵礼庄沿河路聚众斗殴的人。

5.鉴定意见,证实被损“现代”轿车的损失价值为16526元。

(二)因赵鑫等人与狄裕丰有矛盾纠纷,2010年1月14日17时许,赵鑫、赵坤等人在济源一中门口附近被狄裕丰等人追打,因有人报警双方散去。赵鑫、赵坤等人遂纠集李辛、史某丙等二十余人,于当天20时许到狄裕丰经常上网的“枫叶网吧”找狄裕丰等人,意欲斗殴。在“枫叶网吧”找人过程中与正在上网的李文强发生争执,李文强遂电话纠集被告人李伟、李某戊、李己等七八人到“枫叶网吧”,双方发生斗殴,造成李辛、史某丙受伤。经鉴定,李辛左手第2、3掌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史某丙右手第2掌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李某戊等人赔偿李辛6000元,赔偿史某丙5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李某戊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案发当天21时许,其和李伟、李己等人在喝酒吃饭时,李文强与其联系称在“枫叶网吧”与他人发生纠纷。22时许,其和李伟、李己等人赶到“枫叶网吧”,对方也过来20余人,双方见面后就打了起来。其一方8人未带工具,对方的人持钢管、甩棍等工具,斗殴过程中,对方的人跑散了,仅剩下两个人,其将这两个人打趴在地,李伟拿铝制的凳子腿朝两人头部各打了几下,后其一方的人就走了。

(2)被告人李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参与了2010年1月份在“枫叶网吧”的斗殴,但具体情况记不清楚了。

(3)被告人李己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0年1月份的一天18时许,其和翟强、李二波等人在一起吃饭喝酒,期间李文强打电话称在“枫叶网吧”与他人发生纠纷。20时许,其和李某戊、李伟、翟强等8人赶到“枫叶网吧”,对方过来一二十个男青年,有人手拿甘蔗杆,双方打起来后其和其一方的几个人到附近的理发店拿凳子打对方的人,李某戊往西边撵两个对方的人,李伟把一个人打倒在地,拿铝质凳子腿朝这个人头上、身上打,被其劝阻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庚的证言,证实2010年冬天的一天19时许,其和李峰峰等人在“枫叶网吧”上网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并引起厮打,对方有六七个人,其把其中一个人打跑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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