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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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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琦琳聚众斗殴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被告人赵若阳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赵若阳殴打李媛媛;本案系民事纠纷引起,牛小杰是斗殴的发起者,赵若阳被迫到现场;本案未形成互殴局面,未造成人员伤亡,系突

被告人赵若阳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赵若阳殴打李媛媛;本案系民事纠纷引起,牛小杰是斗殴的发起者,赵若阳被迫到现场;本案未形成互殴局面,未造成人员伤亡,系突发、偶发事件,且赵若阳认罪态度好,赔偿了损失,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伟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本案事出有因,非蓄意斗殴;李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李伟赔偿了车辆损失,取得了谅解,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悔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许海波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许海波不是提议者,仅是参与者,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也未造成严重后果;许海波有自首、立功情节,且赔偿了损失,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李某甲构成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辩称李某甲不是本次斗殴的提议及组织者,且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应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乙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乙殴打李媛媛;李乙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且认罪悔罪,赔偿了对方损失,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王某甲纠集李某丙等人是牛小杰授意,作案工具不是由王某甲提供,王某甲不是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甲参与了砸车,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是从犯;王某甲到案后认罪悔罪,有坦白情节,且本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丙、王某乙、李某丁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均辩称三被告人不是本案的组织者和策划者,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乙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张乙犯聚众斗殴罪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辩称张乙对本案的发生未起任何作用,未参与砸车,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案发后其亲属积极协调被砸车辆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张乙主观恶性小,建议从轻减轻处罚。

针对2010年1月14日在沁园办事处东留村“枫叶网吧”聚众斗殴的指控,被告人李某戊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被告人李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李己辩称其未参与殴打被害人,案发后公安机关未传唤其,其是在案发一年后才知道李某戊赔偿了被害人。李伟的辩护人辩称案件发生是由被害人无端挑起,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李伟被动参与,作用较小,本案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且案件已处理完毕,被害人得到了赔偿并表示谅解,公诉机关不应再提起公诉,指控李伟犯聚众斗殴罪不能成立。

针对2012年11月19日在“神话KTV”寻衅滋事的指控,被告人常某、李伟、许海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李伟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因消费纠纷引发,李伟被动参与,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案件事实存在疑点,建议对李伟免予刑事处罚。许海波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许海波犯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辩称许海波有自首、立功情节,且与常某、李伟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动参与犯罪,主观恶性小,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赵若阳因怀疑陪唱人员乔艳芳偷其他陪唱人员的钱,于2014年3月27日晚上,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到济源市“凯旋酒会”找乔艳芳要钱。期间,赵若阳与被告人牛小杰安排在“凯旋酒会”管理陪唱人员的贾程林、赵明星、尹嘉伟(三人另案处理)发生纠纷。贾程林将情况告知牛小杰,牛小杰随即纠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甲根据牛小杰安排又纠集被告人李某丙、王某乙、李某丁赶到“凯旋酒会”。赵若阳电话纠集被告人李伟,李伟又纠集被告人李乙、李某戊赶到“凯旋酒会”。双方人员见面后,赵若阳、李伟等人与牛小杰等人发生冲突,双方约好到济源市赵礼庄沿河路斗殴。随后牛小杰带领贾程林、尹嘉伟、赵明星、李某丙、王某乙、李某丁、王某甲等人到其在赵礼庄村的租房处分发刀、钢管等作案工具,后埋伏在沿河路附近的小树林里等赵若阳、李伟等人过来。赵若阳即去准备打架工具,其先开车去邵贵洲处取十余根木棍,后让被告人赵某某送来两把砍刀。期间李伟又分别纠集被告人许海波、牛某某、张乙,牛某某纠集被告人翟某,李乙纠集被告人苗某,许海波又纠集被告人李己、袁某、张某甲,并准备了甩棍和橡胶棒。赵若阳一方人员分发了刀、木棍等作案工具后分乘四辆车到赵礼庄南侧沿河路斗殴现场。先赶到的李伟、许海波等人持木棍等作案工具冲击等候在路边的牛小杰等人,牛小杰伙同贾程林、王某甲、王某乙等人持砍刀、钢管将李伟、许海波、苗某、张乙、李某戊等人冲散后,其一方的人持砍刀等工具将停在沿河路边李伟的白色“传祺”越野车砸毁。随后赶到的赵若阳、李某甲、李乙等人持砍刀、木棍追砍牛小杰等人,赵若阳、李伟、许海波、李某甲、李乙等人在赵礼庄村牛小杰租住处的胡同里,将牛小杰的红色“现代朗动”轿车砸坏,其一方的人并殴打坐在车内的李媛媛。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4年5月2日在准备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袁某于2014年5月17日,被告人翟某于2014年5月23日,被告人许海波、张某甲于2014年7月1日,分别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五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李伟对被告人牛小杰表示谅解。审理中,被告人赵若阳、李伟、李某甲、许海波、李乙赔偿了牛小杰的车辆损失,取得了牛小杰或其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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