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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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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琰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12、证人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日早上,其没有见到杨琰,李某甲说不知道杨琰去干什么了。其就打电话问杨琰,杨琰说和王永江以及王永江的女朋友一起回去了。10月1日夜里,其和程紫意、乔欢、李某甲等在一起

12、证人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日早上,其没有见到杨琰,李某甲说不知道杨琰去干什么了。其就打电话问杨琰,杨琰说和王永江以及王永江的女朋友一起回去了。10月1日夜里,其和程紫意、乔欢、李某甲等在一起聊天,期间,杨琰给其打电话说开车出事了,后其和李冬利等人一起坐出租车到事故现场,其看见一辆轿车和一辆三轮摩托车相撞,没有见伤者,也没有见杨琰和杨琰一起来的人。后其三人一起到了伤者所在的医院,也没敢见医生和伤者。出事后第二天早上,杨琰打电话说在一家小宾馆内,和他在一起的还有王永江以及王永江的女朋友“伴飞”。出事前十来天,杨琰和李某甲商量过要把“伴飞”接过来。

13、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张俊英(杨琰母亲)家的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是其2007年4月份办的,医疗证的内容包括杨琰的年龄时其填写的。办证时,有的拿户口本,有的用一张纸把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登记下来,交给村里,由村统一填写。张俊英家的也不外乎这两种情况,但记不清是哪一种情况了。

14、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实其当时是村保健医生,杨琰属狗,是其接生的。

15、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杨琰出生于1994年阴历10月16日,那天保健员王瑞琴去家里帮忙了。

16、证人王乙的证言,证实其和杨琰在2001年8月一起在杜汤堡小学上学。杨琰是1994年阴历10月16日生日。

17、证人程乙的证言,证实其出生于1994年7月,和杨琰是同一年级学生,都是2001年8月入学,杨琰问其叫哥。

18、证人杨乙的证言,证实其出生于1994年阴历12月20日,和杨琰是同龄,于2001年8月一起上小学,有时也为杨琰过生日,知道杨琰出生于1994年阴历10月16日。

19、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实学籍表平时由班主任管理,学生转学时交给学生带走。杨琰学籍表的内容看字体好像是程俊美老师填写的,填年龄的依据是户口簿,没有户口簿的听家长说,家长说什么时候出生就填什么时候。其认识杨琰,和杨琰是一个村的,杨琰是2004年转学。程俊美在四五年前病故了。

20、证人苗某丁的证言,证实大概2009年的时候,派出所把其户口登记成女的,其就拿着户口簿去变更性别。在派出所碰见了杨合增,杨合增说派出所把杨琰的年龄弄错了,来变更杨琰的年龄。其和杨琰在村里上小学时是同班同学,杨琰属狗,不清楚杨琰的年龄变更好了没。

2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民警于2012年10月1日20时40分至22时20分对事故现场勘查及现场情况。

22、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事故发生时杨琰、范某甲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各自所驾驶的车辆情况。

23、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证实事故发生后范某甲受伤及入院治疗情况。

2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病理尸检报告,证实2012年10月18日鉴定范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治疗无效死亡后,鉴定范某甲符合广泛陈旧性脑挫裂伤,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25、豫公交认字(2014)第06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杨琰、李某甲共同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范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26、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实案件的发、破案情况。

27、投案自首证明、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证实杨琰于2014年6月4日自动到济源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李某甲于2014年6月24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邯郸站派出所民警抓获,被临时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8、手机通话记录,证实事故发生当天及次日杨琰、李某甲手机通话情况。

29、济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证实原告范有荣、张秀花、高小国、高志强、高志新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于2013年10月18日经法院判决,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范有荣等五原告121625元。

30、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犯强奸罪于2002年11月14日被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31、肥乡县杜汤堡小学学籍表、成安县私立青云中学学生证、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证,证实所登记的杨琰年龄为1994年11月18日。

32、医疗费、交通费等票据及售房合同、济源市王屋镇茶坊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实被害人范某甲家属经济损失及被害人2010年6月23日与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赵礼庄居民委员会签订售房合同,所购房屋位于环城东路与赵礼庄路交叉口等情况。

3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杨琰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李某甲辩称肇事车辆是被告人杨琰私自开走的辩解理由,经查,同案人杨琰供述其没有驾驶证,驾驶的车是李某甲租的,李某甲知道其没有驾驶证,事发当天是李某甲让其开车回河北邯郸找人帮忙做生意的;证人乔欢欢的证言证实事发前李某甲对杨琰说工人不够用,让杨琰开车回邯郸找工人帮忙,事发当天早上,李某甲让杨琰开车回河北邯郸找工人帮忙做生意;证人毕竞飞、王永江的证言综合证实杨琰开车回邯郸是接其来济源帮忙做保健品生意的,肇事车平时杨琰开的多;结合其他证人证言,可以证实李某甲明知杨琰没有驾驶证仍将车辆交予杨琰驾驶,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李某甲辩护人辩称指控李某甲犯包庇罪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某甲明知是杨琰驾车肇事,仍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包庇杨琰,谎称其是肇事司机,且在公安机关识破后,发信息让杨琰逃匿,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指使、强令杨琰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李某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意见,经查,李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和杨琰合伙做保健品生意,李永江的证言证实杨琰、李某甲都是股东,二人是平股。虽然李某甲让杨琰开车回去找人帮忙做生意,但杨琰的无证驾驶这一违反交通规则的事实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真正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原因在于杨琰本人的行为,因此李某甲的行为不符合指使、强令杨琰违章驾驶的要求,李某甲不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但李某甲明知杨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将车辆交予杨琰驾驶,要承担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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