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人栗XX证言:原来统计局是事业单位,职工大部分都在租房,为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解决单位办公条件和职工住房问题,当时迎宾路在搞开发,经局研究决定,在迎宾路买一块地皮,面积为1200平方米,我们单位每年逐步缴纳了一些购地皮款,资金来源是经费的一部分,都上帐了,最后还欠拆迁指挥部一部分购地款。由于当时手续没有办齐,单位职工嫌建房价格贵,该地皮没有建成房子。局里开会决定与陈X甲联合建房,并且签订了联建协议,陈X甲向统计局交70万元的联建保证金。后由于当地群众的阻挠,联合建房无法实施。这笔钱存入潢川县农村信用社,后来转到了潢川县的中行,这笔钱都是以个人名义存的。 2006年7月29日,我们统计局与陈X甲在南城信用社,我写了一张70万元的收款条,刘XX、陈XX作为经手人在收款条上签了字,并在收款条上加盖了统计局的印章。 (3)证人吴XX证言: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们单位平时结余了一些经费。迎宾路改造时,班子成员商量用结余的这部分经费,买一块地皮解决单位办公用房和职工的住房问题。经局开会决定后,以我和其他几个人的名义购买迎宾路的一块地皮,面积1200平方米我们局准备在这块地上建房。群众阻挠不让建设施工,经班子研究,决定把这块地让陈X甲开发。和陈X甲签有合同,合同约定陈X甲给统计局付98万元安置费,2006年11月23日陈X甲付款70万元,2008年10月12日陈X甲付了3万元。 (4)证人李XX证言:我到统计局工作之后,才知道我们局里曾经用结余的办公经费和调对争取的一笔钱买了一块地皮,用于改善职工住房和建设办公楼,由于当地的村民阻挠,没有盖成。后来局里决定和陈X甲联合建房,当时和陈X甲签过合同,我没有见过这个合同,合同的具体内容我也不知道。听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介绍,陈X甲给我们单位大概70万元。这笔钱以我局里一个工作人员私人的名义在银行开户保存。2011年左右,我感觉这笔钱是放在帐外不合适,我跟陈XX、熊X和几个副局长商量把这个钱交到财政上,一共交了75万多元钱,其中包括2万多元的利息。当时陈XX给我说这2万多元是他保管这70万元时,银行结算的利息,当时陈XX好像还给看我拿了一张纸,我没有看具体内容。 (5)证人熊X证言:我任统计局会计期间向潢川县南城迎宾路工程拓宽指挥部南段交的9万元购地款,前任会计移交给我的会计帐上显示他已经向指挥部交过38万元的购地款,我们单位为购买地皮共计付款48万元。 2011年4月份,李局长安排陈XX把卖地的钱交到财政上,2011年4月15日,陈XX带了755241元现金到单位,李局长安排我和陈XX将这755241元现金交到行政收费局大厅。 (6)证人王X甲证言:大概2006、2007年,陈XX保管统计局单位的一笔钱,有好几十万元,以陈XX的名字存在中行。我是中行的理财经理,有理财任务,这笔钱放在账户里是活期,陈XX说他和单位领导打过招呼,而且办理理财后的收益也是回到这个账户上。 (7)证人李X乙证言:我心脏有问题,一直在家照顾小孩,生意上的事我都不过问。我丈夫王XX和陈XX经济上往来我不知道。 2、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陈XX供述:栗XX任局长时,局里为了解决单位办公用房和职工住房问题,成立了一个小组,在城关拆迁指挥部购买了一块地皮。购买地皮的事是小组成员办的,我不知道。后来我和吴XX等人在潢川南城信用社提取陈X甲付给局里的70万元地皮款。局领导安排我保管这70万元钱,让我把钱存起来,我把这70万元存在我个人中行账户上。局里经费紧张时暂用这些钱,后来又及时还上了;另外我用这笔钱购买过中行的理财产品;我还把钱借给我的好朋友王XX做生意使用过。王XX是潢川国义量贩的老板,我们是好朋友,他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时找我借过我保管的公款。每次借时我都给王XX说这是单位的公款,要他及时还给我。每次王XX用的时间都不长,大概一个月左右。我和他纯粹是朋友帮忙,没有约定借用我保管公款的利息,王XX也没有付我利息。 2007年6月11日,王XX做生意急用钱,想借我手中保管的统计局公款,当天我就通过我的中行账户给王XX转了6万元,用了大概一个月王XX就把这6万元钱还我了。2008年12月28日,王XX又找我想借我保管的统计局公款,当天在潢川南城信用社办理的转账手续,我把8万元公款转到王XX妻子李X乙的信用社账户了,过罢年他资金回笼后就把借我的8万元公款还给我了。2009年9月21日,王XX进货急用钱,找到我,当天就通过我的信用社账户给他转了7万元,王XX用了大概一个月就还给我了。这三次借款,我们没有约定利息,我也没收利息。 我存放这70万元公款的中行账户我妻子王X甲知道,她是中行的理财经理,有揽存和理财任务,中行有业绩考核,业绩和个人的收入挂钩,业绩好,个人收入也会高些。王X甲说她想用这笔钱理财,我就把存有70万元公款的中行卡和密码给我妻子,她用这笔钱理财了。理财的次数、金额和收益我不清楚,银行的交易明细中有显示,以银行的交易明细为准,理财都是我办理的。我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前我给领导汇报过,因为我把保管的70万元的公款及收益25247元交给财政时,我把这70万元的收益情况列了一个单子给领导看了,单子上面的收益包括理财、定存、活期存款的收益。 (2)被告人王XX供述:我曾经因做生意资金紧张过借用三次陈XX保管的统计局的公款。第一笔是2007年6月借陈XX6万元公款;第二笔是2008年底借陈XX8万元公款;第三笔2009年夏天借了7万元,三笔共计21万元。 2007年6月11日,我做生意急用钱,我就找陈XX,想借他手中保管的统计局的公款,陈XX同意把他保管的公款6万元借给我做生意用,当天陈XX就通过他的中行账户给我转了6万元,用了不久我就把这6万元钱还给陈XX了。 2008年12月28日,我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我就找陈XX想借他保管的统计局的公款,陈XX同意把他保管的公款的8万元借给我,我们在南城信用社办的转账手续,过罢年我资金回笼就把借陈XX的这8万元钱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