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证人的朱伟证言证实,2012年年底,他在孔庆海家里打牌时,孔庆海教他学会吸食冰毒。孔庆海欠他四五千元,我找孔庆海要钱时,孔庆海就用毒品抵账,每次抵500元左右,把欠款抵了一二千元,每次抵回来的毒品他都自己吸了。后来孔庆海给他一个电话号码,让他找“小王孩”买冰毒,今年5月份,他从“小王孩”那买过两次,每次一小包,他没给钱,让从孔庆海手中要钱来抵欠账。 (24)证人钟爱明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的一天,他在明港镇花600元钱从孔庆海处买了两小包冰毒,他吸了。 (25)证人殷凯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他从孔庆海手里买过四次冰毒,第一次买的一小包是在明港五福茶楼对面,第二次的两小包是在五福茶楼三楼的游戏机店买的,第三次的两小包是在五福茶楼楼下买的,第四次的两小包是在孔庆海家门口买的,总共买了七小包,每包300元,他都吸了。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夏新记的供述证实,2012年年底,他让表弟王磊去和广东省东莞市一个叫“阿丰”的人联系购买冰毒。后王磊坐大巴带着他给的七八千元钱去了东莞市,回来时带了30多克冰毒。王磊负责以每克35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冰毒,具体卖给谁他不清楚。几天后王磊把卖的钱给他,共有12000元左右。他给王磊1000元左右,剩下的钱他用于再次进货。王磊大概去了东莞市四次,每次都是他安排王磊带着钱去和“阿丰”接头,每次都买回来40克左右。2013年9月的一天,他发现王磊放在其家沙发上的毒品后将该毒品藏到厨房里。9月16日,他和张瑞杰联系了两次,让张瑞杰把王磊放在他家的冰毒藏好等他回去处理。 (2)被告人王磊的供述证实,他从2012年年底至今,总共去过广东省东莞市五六次找一个叫“林某峰”的人购买冰毒,每次以每克150至170元的价格购买50至70克,之后坐大巴车回到明港镇。回来后再把冰毒分成1克的小包在明港镇帝京宾馆、金港宾馆等处卖给他人,每克以250至300元的价格出售,其中还给孔庆海送给3次冰毒。一般都是别人给他打电话约好交易地点,见面后现金交易,有一次他让帝京宾馆门口的一个出租车司机帮他送过一次货到信阳市,他不清楚这个司机叫什么名字。他最近一次贩卖毒品是2013年8月下旬,他去东莞市找“林某峰”买了70多克冰毒,回明港后他在宾馆和他表嫂张瑞杰家中分包了一部分,其他的随手丢在张瑞杰家中的沙发上,走的时候忘记拿了,后他以300元的价格卖出一包,后来被公安人员搜出来了。 (3)被告人孔庆海的供述证实,他是夏新记的姑父。2013年,他从夏新记和王磊手中购买过三次共30克冰毒,除了自己吸食以外,剩下的卖给他人,都是他称过分装成小包卖的,每小包大约0.8至0.9克,每小包300元,两包卖500元。他被抓获当天,民警还从他家中搜出3克左右的毒品,是分成4个小包装的。 (4)被告人王新争的供述证实,他是开出租车的。2013年“五一”前后,一个叫“小明”的坐他的出租车,他们互相留了电话就认识了。2013年6月下旬的一天,“小明”打电话让他带个东西到信阳市,他到明港镇金辉花园接上“小明”后,“小明”问他车上是否有卫生纸,他说有。“小明”当着他的面撕了一点卫生纸,并从自己裤兜里拿了一小包白色的用二三公分长的透明塑料袋装的有点像味精的东西,包好后交给了他,又给他一个电话让他到信阳市后跟这个号码联系,向对方要600元钱。他到信阳市后和“小明”给的号码联系,对方是个女的,让他到四里棚同济医院门口等着。他和那女的见面后,那女的问是不是“小明”让来的并给了他600元钱,他把“小明”让带的东西给了那个女的,然后就回明港了。在金辉花园见到“小明”后,“小明”给了他150元车费。他想“小明”让他送的东西应该是冰毒。 (5)被告人张瑞杰的供述证实,王磊是夏新记的表弟,一直跟着夏新记,经常在她家住。2013年9月16日下午,夏新记给她打电话,让她把家里厨房煤气罐旁边放的东西拿一包交给王磊,剩下还放好。她就到煤气罐旁边给王磊拿了一小包用白色塑料袋装的白色颗粒状的东西,她知道是毒品。她把毒品给王磊后,王磊就出去了,直到下午三四点钟才回到她家,然后就在她家客厅的沙发上一直睡到晚上七点多钟,她和王磊在家刚吃过饭公安人员就到她家了,并从她家的煤气罐旁边搜到了毒品。这些毒品是谁在什么时间放的她不知道。另外,夏新记的姑父孔庆海到他家找过王磊,一次是夜里两三点钟,一次是早上六点多钟。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磊、夏新记、孔庆海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王磊贩卖甲基苯丙胺124.44克,夏新记贩卖甲基苯丙胺64.97克,孔庆海贩卖甲基苯丙胺16.63克。被告人王新争明知是毒品仍利用交通工具非法运送1.46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夏新记、张瑞杰明知王磊放在其家中的59.47克毒品仍帮助藏匿,其行为已构成犯窝藏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王磊、夏新记、孔庆海犯贩卖毒品罪、王新争犯运输毒品罪、张瑞杰犯窝藏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将从夏新记家中搜出的59.47克毒品的事实指控夏新记构成贩卖毒品罪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夏新记的行为应构成窝藏毒品罪,本院依法予以变更。在夏新记、王磊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二人的行为积极、主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