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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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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夏新记、孔庆海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新争犯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瑞杰犯窝藏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3)刑事裁定书、假释证明书证实,王磊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7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1年5月31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期限自2011年6月1日起

(3)刑事裁定书、假释证明书证实,王磊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7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1年5月31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期限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2年7月24日止。

(4)信阳市公安局明港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证实,经信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和明港公安分局侦查,发现夏新记、王磊等人在明港从事贩毒活动,2013年9月16日夜,明港公安分局民警先后将夏新记、王磊、张瑞杰、孔庆海抓获,次日凌晨,将王新争抓获。此后,民警根据前期通过技术手段掌握的手机号码等信息,对该贩毒团伙的下线数十名吸毒违法人员进行了处理。

(5)信阳市公安局明港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的毒品计算方法证实,①夏新记、张瑞杰家搜出毒品六包总量:2号袋毛重5.52克,包装袋重0.44克,净重5.08克。3号袋毛重16.73克,包袋重1.74克,净重14.99克。4号袋共21小包,共毛重22.11克,小包装袋每个重0.186克,21小包共净重18.204克。1、5、6号包装袋内33小包混在一起,共毛重27.34克。其中,5号包装袋内有16个空的小包装袋,共重2.97克,可知每小包的包装袋重0.186克,故1、5、6号袋共净重21.202克,即:[27.34-(0.186×33)]。综上,从夏新记、张瑞杰家中搜出的黑布袋内装的6包毒品共计净重59.47克,每小包净重为0.73克,即:[(4号袋21小包净重18.20克+1、5、6号袋33小包净重21.20克)÷54=0.73克]。

②从孔庆海处扣押4小包,总净重2.55克,每小包净重0.64克。

③王新争运输毒品的数量为戚燕购买2小包×王磊贩卖的每小包净重0.73克=1.46克。

④孔庆海卖出毒品的数量为22包共14.08克,即[(刘国强1包+钟新东2包+钟爱明2包+殷凯7包+王国斌1包+郑卫军1包+仝静1包+朱伟7包)×每小包净重0.64=14.08克]。

⑤张瑞杰窝藏毒品数量为59.47克。

⑥王磊贩卖毒品的数量为117.87克,即:[夏新记、张瑞杰家中搜出59.47克+孔庆海贩卖毒品的数量14.08克+扣押孔庆海的2.55克+李拥军购买的6克+(戚燕2包+仝勇6包+仝静2包+胡春林1包+王东梁1包+陈龙2包+方元利3包+梅家增1包+杨雨1包+刘山松6包+余帅5包+余莹10包+刘强2包+韦近2包+刘全胜5包×每小包净重0.73克)=117.87克]。

3、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笔录

(1)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提取物品登记表证实,民警于2013年9月16日晚22时许对张瑞杰、孔庆海的住处进行搜查,从信阳市明港镇金辉花园张瑞杰住处厨房的煤气罐旁搜查出一个黑色小布袋,打开有塑料袋包装的可疑晶体,烟盒型电子秤一个,小勺子一个;从明港镇钢厂西区孔庆海住处卧室内西侧床头柜上发现一方形铁皮盒,内有四个透明小塑料袋,塑料袋内装有白色晶体,另发现电子秤一个及空透明小塑料袋若干。

(2)辨认笔录证实,在公安民警的组织下,被告人王新争从12张照片中混合辨认出王磊就是让其帮忙运输毒品的“小明”。吸毒人员仝勇、仝静、胡春林、王东梁、陈龙、方元利、梅家增、杨雨、刘山松、余帅、朱伟、余莹、刘强、韦近、刘全胜、朱天良、高群伟等人分别在12张照片中混合辨认出向他们出售毒品的人。吸毒人员王国斌、仝静分别从12张照片中混合辨认出孔庆海就是向他俩出售毒品人。

4、鉴定意见

(1)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信)公(物)鉴(理化)字(2013)259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从夏新记、孔庆海处收缴的疑似冰毒若干送检,送检的白色结晶状物质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信)公(物)鉴(理化)字(2014)167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从夏新记家收缴的疑似毒品白色晶体状物质1大包,随机抽取1小袋送检,送检的1小袋白色结晶状物质中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6.62%。

5、证人证言

(1)证人戚燕的证言证实,大约2013年8月的一天,她在信阳市四里棚给“小明”打电话要冰毒,“小明”说叫司机送。下午六七点时,司机给她打电话让她去取,毒品是用卫生纸包着的两小包,她给司机600元,毒品她都吸了。

(2)证人仝静的证言证实,2013年年初的时候,她在明港镇帝京宾馆楼下从孔庆海手中买过一小包冰毒,“五一”之后,也是在帝京宾馆楼下从一个叫“小明”的人手中买过两次冰毒,每次买一小包。三包都是每包300元的价格买的,她都吸了。后来快过年的时候,她在明港帝京宾馆楼下从孔庆海手中买了一小包冰毒。

(3)证人仝勇的证言证实,2013年二三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在明港镇帝京宾馆门口从“小明”手中买了一次冰毒,他们互相留了电话,后来他陆续从“小明”手中买过六七次冰毒。每次都是200元一袋买的,他都吸了。

(4)证人李拥军的证言证实,2013年的一天,他总共从王磊手中买有六七克冰毒,都吸食了。一般都是他打电话告诉王磊地址,王磊骑摩托车给他送来,都是当面交易。

(5)证人胡春林的证言证实,2013年的一天,他从王磊手中买100元的冰毒,他吸了。

(6)证人王东梁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份的一天,他花300元从王磊手中买了一包冰毒,他吸了。

(7)证人陈龙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份的一天,他从王磊手中买过两次冰毒,每次一包,每包200元,他都吸了。

(8)证人方元利的证言证实,2013年,他花300元从王磊手中买三次冰毒,每次一包,每包300元,他都吸了。

(9)证人梅家增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份的一天,他花200元从王磊手中买过一次冰毒,他吸了。

(10)证人杨雨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份的一天,他花300元从王磊手中买过一包冰毒,他吸了。

(11)证人刘山松的证言证实,2013年,他总共从王磊手中买过六七包冰毒,每包300元,他都吸了。

(12)证人余帅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份的一天,他在明港丰收路给王磊打过电话要冰毒,后来王磊把毒品送到“唱响KTV”附近,他给王磊300元买了一小包。以前他也买过,总共不超过五次,他都吸了。

(13)证人余莹的证言证实,她的冰毒都是从王磊手中买的,具体买多少次她记不清了,不低于十次,每次都是花200元买一小袋,她吸了。

(14)证人刘强的证言证实,2013年,他总共从王磊手中买过两次冰毒,总共花了600元,他都吸了。

(15)证人韦近的证言证实,2013年,他总共从王磊手中买过二三次冰毒,他都吸了。

(16)证人刘全胜的证言证实,2013年,他总共从王磊手中买过五六次冰毒,每次一小包,每包300元,他都吸了。

(17)证人张旺的证言证实,2013年,他总共从王磊手中买过三次冰毒,每包200元,他都吸了。

(18)证人高群伟的证言证实,从2013年六七月起,他陆续从王磊手中买过六七包冰毒,每次一小包,每包300元,他都吸了。

(19)证人刘国强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的一天,他在明港镇用300元钱从孔庆海手中买了一包冰毒,他吸了。

(20)证人钟新东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他花600元钱从孔庆海手中买了两小包冰毒,他吸了。

(21)证人的王国斌证言证实,2013年9月的一天,他花300元钱从孔庆海手中买了一包冰毒,他吸了。

(22)证人郑卫军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的一天下午,他和五福茶楼老板王国斌在海悦宾馆玩,碰到孔庆海了,他问孔庆海有没有毒品,孔庆海说有,他就掏300元卖了一小袋冰毒和王国斌吸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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