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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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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胜、侯建设、李延平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8、侯建设与李延平、侯俊杰的通话录音,证实其不是东西山铁矿的安全员,没有对该厂进行检查过,对其他单位的安全检查也是受李延平临时通知。侯俊杰自2010年4月份到经济办工作至事故发生,经济办没有开过职责分工会

28、侯建设与李延平、侯俊杰的通话录音,证实其不是东西山铁矿的安全员,没有对该厂进行检查过,对其他单位的安全检查也是受李延平临时通知。侯俊杰自2010年4月份到经济办工作至事故发生,经济办没有开过职责分工会议,二被告人对东西山铁矿没有监管职责。

29、济源市安委会(2011)27号文件(2011.8.2)以及“5.10”水仓倒塌事故调查报告,证实2011年5月10日18时许,东西山铁矿选矿厂发生一起水仓倒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80余万元。该水仓系东西山铁矿在停产期间开工建设,尚未投入使用。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建筑施工坍塌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王全胜、侯建设作为镇政府经济办安全员,在该起事故中有玩忽职守行为,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李延平作为经济办主任,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工作措施不到位,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0、王屋乡东西山铁矿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证实东西山铁矿为张华敏个人独资企业,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

31、工伤赔偿协议书及收条,证实“5.10”事故后东西山铁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

32、济源富之源道路管养服务有限公司收据两份,证实二被告人在收到镇政府发放的安全生产岗位津贴后,于2012年6月7日将该津贴退还给镇政府。

一审认为,王屋镇经济办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做好辖区内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东西山铁矿选矿厂系王屋镇辖区内的工业企业,王屋镇经济办应当对东西山铁矿选矿厂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在东西山铁矿选矿厂违规进行水仓建设期间,王屋镇经济办未对该厂进行安全检查,直至发生“5.10”水仓倒塌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告人李延平作为王屋镇经济办主任,负责全面工作,但其未依法履行职责,长期未按规定安排相关人员对东西山铁矿进行安全检查,在该事故中存在玩忽职守行为;被告人王全胜、侯建设作为王屋镇经济办工作人员,实际履行安全员职责,但未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工业企业进行安全巡回检查,在该事故中也存在玩忽职守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对于李延平及其辩护人关于王屋镇经济办不具有负责企业内建筑施工安全的职责,李延平无罪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经济办对辖区内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东西山铁矿选矿厂在其辖区内,且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东西山铁矿选矿厂“5.10”水仓倒塌事故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故经济办对该厂水仓建设负有安全监管职责,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被告人王全胜、侯建设及其辩护人关于王全胜、侯建设二人不是安全员,被派驻王屋山煤矿监管,不负责监管东西山铁矿,企业在建工程应由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监管,王全胜、侯建设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依据王屋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任职证明,结合王政(2008)46号、(2009)65号、(2010)59号、(2011)55号等文件、被告人供述、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王全胜、侯建设等人在事故发生后补填安全检查记录等事实,可以认定王全胜、侯建设在案发前均在实际履行经济办安全员职责,对辖区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巡回检查职责;至于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对在建工程的监管职责,与经济办的监管职责并非互相排斥的关系;王全胜、侯建设被派驻煤矿驻矿,因其事实上并未全天驻矿,经济办完全有可能在其驻矿的同时为其安排其他工作,所以也不能以此作为排除其对其他企业负有监管责任的理由。

鉴于政府不同部门对企业的在建工程都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监管责任分散,且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企业和承建方违规建设所致,李延平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未被要求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王全胜、侯建设被派驻煤矿驻矿,存在一岗多责现象,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均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并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1、被告人李延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2、被告人王全胜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3、被告人侯建设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侯建设上诉称:王屋山东西山铁矿水仓建设系企业内部在建工程,不属于王屋山镇经济办的安全监管范围。其不是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员,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对非煤矿山企业即王屋山东西山山铁矿的水仓建设负有安全监管职责。

王全胜上诉称:其不具备对东西山铁矿安全监管的职责,因此其行为无罪。

侯建设和王全胜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一致。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的出庭意见是:企业内部在建建筑的监管责任属于经济办,李延平、王全胜和侯建设存在玩忽职守行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全胜、侯建设作为王屋镇经济办工作人员,实际履行安全员职责,但未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工业企业进行安全巡回检查,在六人死亡、2人受伤,财产损失高达280余万元的事故中存在玩忽职守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审被告人李延平作为王屋镇经济办主任,负责全面工作,但其未依法履行职责,长期未按规定安排相关人员对东西山铁矿进行安全检查,在该事故中存在玩忽职守行为,其行为亦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关于上诉人王全胜、侯建设、原审被告人李延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济源市王屋镇东西山铁矿在建的蓄水仓工程不属于经济办的监管范围,王全胜、侯建设不是安全员,三人没有监管职责,均构不成玩忽职守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王屋镇的相关领导均证实企业内部在建建筑的施工安全是归经济办负责的。至于王全胜、侯建设是否是经济办的安全员,经查,依据王屋镇2011年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以及证人刘志波等人的证言并结合王全胜、侯建设等人在济源市王屋镇参加安全生产检查记录的事实,可以认定王全胜、侯建设在案发前实际履行经济办安全员职责,对辖区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巡回检查职责。因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纪玖

审 判 员  郝小丽

代理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方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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