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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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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伟伟、穆华、杨红、王秀珍、司某某、王某、崔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证人郭某的证言:杨红介绍我向春晖公司存款,2011年12月11日我存了136500元,2012年5月11日到期,本息共计15万元,我没有支取,继续转存。另一笔是我2011年12月11日存的,2012年5月11日到期,本息合计5万元,本金45

证人郭某的证言:杨红介绍我向春晖公司存款,2011年12月11日我存了136500元,2012年5月11日到期,本息共计15万元,我没有支取,继续转存。另一笔是我2011年12月11日存的,2012年5月11日到期,本息合计5万元,本金45500元,利息4500元,我没有支取,继续转存。这些钱都没有兑付。

证人蔡某的证言:我通过司某某在春晖公司存了20000元钱,月利率是1.5分,期限从2012年3月5日到2012年9月5日,利息1800元先付给我了。

证人秦某某的证言:我通过王某向春晖公司存了20万元,存期6个月,先付给我3个月利息12000元,月利率2分。本金至今没有兑付给我。

12、证人王某乙、张某甲、王某丙、卢某某、段某某、陈某某、于某、杨某某、索某某、赵某某、王某丁、靳某某、王某戊、张某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秦伟伟、穆华、杨红、王秀珍、司某某、王某以金盛、春晖公司的名义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13、书证借款合同、借款保证合同。证实被告人秦伟伟、穆华、杨红、王秀珍、司某某、王某以金盛、春晖公司的名义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1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鹤壁金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鹤壁春晖置业有限公司揽储金额合计:(1)2010年9月至2012年7月,两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合同金额累计为178104775.10元,涉及群众915人。(2)尚未兑付的合同金额54135828元,涉及群众415人,扣除先付利息后金额为49151151.10元,该金额扣除合同未到期提前支付金额后余额为48099201.10元。其中,穆华揽储金额为:71521628元,兑付42986620元,未兑付28535008元;杨红揽储金额为26629500元,兑付12130880元,未兑付14498620元;王秀珍揽储金额为13867000元,兑付8807000元,未兑付5060000元;司某某揽储金额为7189600元,兑付3851400元,未兑付3338200元;王某揽储金额为4301600元,兑付4131600元,未兑付170000;秦伟伟揽储62000元,未兑付62000元。

15、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归案情况的证明。证实司某某、王秀珍、崔某某由侦查员于2012年9月29日口头传唤至公安局,杨红由侦查员于2012年10月8日口头传唤至公安局,王某由侦查员于2012年10月2日口头传唤至公安局,秦伟伟由侦查员于2012年9月29日口头传唤至公安局,上述人员均是当日被刑事拘留。穆华于2012年10月11日被天津市铁路公安处唐山车站派出所抓获后移交至鹤壁市公安局第一分局。

16、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退款、扣押物品情况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王秀珍退出提成款43.17万元,司某某退出提成款10.09万元,扣押奥迪汽车等财物。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虚报注册资本犯罪事实

2010年9月16日,被告人秦伟伟、崔某某以个人名义入股、被告人穆华以张斌的名义入股,三人合伙成立了鹤壁金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了取得工商登记,被告人秦伟伟委托代办公司负责办理公司的注册登记事项。公司经工商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成立之后,代办公司将其专为注册而投入该公司工商登记标明的注册资金100万元抽走。

2011年3月,被告人秦伟伟、崔某某二人拟合伙成立鹤壁春晖置业有限公司,二人未实际出资,由被告人秦伟伟筹措资金10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取得工商登记。鹤壁春晖置业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遂即将注册资金1000万元抽走。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退出现金17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被告人秦伟伟的供述:金盛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我们3名股东实际只出资10万元,我出资5万元,崔某某出资3万,穆华出资2万。我找了代办公司,由代办公司操作注册资金、验资等,我付给代办公司好处费1万元。注册验资后,注册代办公司将其资金抽走。金盛公司没有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资质,仅是对建筑业、房地产业、矿业、林业投资及咨询服务。我、崔某某、穆华(穆华以张斌名义入股)是股东。法定代表人是王文娟,我是总经理,穆华是副总经理,崔某某是司机。

春晖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实际上注册该公司的费用及花费都是用金盛公司的钱,还有一小部分借的钱,注册验资后都抽出来还给别人了。

2、被告人穆华的供述:在华信投资上班时我与秦伟伟是同事,秦伟伟想出去单干,与我商量,承诺给我10%的股份,我以张斌的名义入股,我个人只出资2万元。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金盛公司注册时我出资1万元,是秦伟伟借的,秦伟伟出资五六万元,张斌出多少我不清楚,之后是准备相关材料到工商局办手续,营业执照上注册资金为100万元。我和秦伟伟出资没有100万元,是秦伟伟找其他地方借的钱,用了二三天,等办完验资手续注册成功后,还给人家了,给了人家好处费。

春晖公司是2012年四五月份注册成立的,法人代表是秦伟伟,股东是秦伟伟和我。到2012年三四月份,把春晖公司转给淇县一个叫郭某某的人。听秦伟伟说当时成立春晖公司时,郭某某是公务员,不能做股东,秦伟伟说注册公司一人股东和多人股东不一样,所以秦伟伟又用我的身份证和秦伟伟一块注册的公司。春晖公司的注册资金是1000万元,公司注册时是秦伟伟找代办公司办的,这事秦伟伟给我说过,春晖公司成立时我没有出资。

4、鹤壁金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变更手续。载明该公司2010年9月16日申请成立,股东张斌出资20万元、秦伟伟出资46万元、崔某某出资34万元,共计出资100万元。秦伟伟为执行董事,崔某某为监事,王文娟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5、活期账户明细查询。证实鹤壁金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东进行工商登记时公司股东虚报注册资本的事实。

6、鹤壁春晖置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变更手续。载明该公司于2011年4月18日申请成立,股东秦伟伟出资900万元、崔某某出资100万元,秦伟伟为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2012年3月28日公司变更登记为郭玉枝、郭玉忠为股东,分别出资900万元、100万元,郭玉枝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7、活期账户明细查询单。证实鹤壁春晖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进行工商登记时公司股东虚报注册资本的事实。

8、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退款情况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崔某某退出17万元。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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