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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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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伟伟、穆华、杨红、王秀珍、司某某、王某、崔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在金盛公司经营过程中,我认识了淇县的郭某某,郭某某称其在淇县有关系,能做旧城改造项目,需要资金二三千万元,但因郭某某是公务员不能注册成立公司,于是由我出资注册公司吸收资金,之后资金由郭某某用于项目中

在金盛公司经营过程中,我认识了淇县的郭某某,郭某某称其在淇县有关系,能做旧城改造项目,需要资金二三千万元,但因郭某某是公务员不能注册成立公司,于是由我出资注册公司吸收资金,之后资金由郭某某用于项目中,郭某某出利息,项目做成后,将项目利润的10%分给我。

春晖公司的股东有我和崔某某,我是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崔某某任办公室主任,会计先由王某兼任,后来又找了个会计与王某一起负责,杨红、王秀珍为业务员。春晖公司成立时实际参与运作的还有郭某某,也是春晖公司的实际股东,我与他利益平等,利润平分。

金盛、春晖两公司吸收资金时,对外宣传是说淇县有开发项目,资金用于该项目安全有保障。资金去向是,郭某某用了2300万元或者2400万元,截止到2012年5月底本息共3070万元;汤阴张良用了1000万元,浚县药厂用了200万元,安阳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了170至180万元,开发区朱奇服装厂用了200万元,还有胡太平等一些小散户用了150万元左右,还有业务员的提成及储户的利息。

2、被告人穆华的供述:金盛公司法人代表是王文娟,秦伟伟是总经理,我是副总经理,会计是秦欢欢和王某,崔某某是司机给秦伟伟开车,王秀珍、杨红、司某某是业务员。金盛公司秦伟伟一人说了算,金盛公司平时就我一个人拉业务。我吸收的存款提成有100多万。秦伟伟、秦欢欢、王某、司某某也拉业务。公司分过红,但分的很少。春晖公司是秦伟伟和崔某某他俩搞的公司。陈焕新、杨红和王秀珍是业务员。

金盛、春晖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是吸收社会上的钱,给人家月息1分5或2分,然后把吸收来的钱放在淇县县城改造项目上。

公司是在2012年7至8月份开始资金紧张的,客户到期的钱无法兑付,我才知道资金链断了。在这之后我就不往公司拉钱了,并且不停的找秦伟伟,想让他赶紧把借出去的钱要回来,还给客户。

3、被告人杨红的供述:在金盛和春晖公司里,我是兼职业务员,为公司吸收存款。早期给客户利息都是1分5,后期都是2分。除了应给客户的利息外,给我2.5%的提成(每1万元半年250元),如果客户存一年期,公司额外给我5%的提成(每1万元一年500元)。在金盛公司吸收存款的提成分红是2至4万元,在春晖公司吸收存款的提成分红是多少钱没有算过,但会计那都有记录,应该有据可查。

到6月份时我吸收的客户存款到期后开始取不出钱了,秦伟伟说借出去的钱还没有收回来,我感觉公司的资金紧张了,所以不再吸收了。2012年7月中旬,我用自己的钱一共给客户兑付了1487000元。

4、被告人王秀珍的供述:金盛公司的法人代表叫王文娟,她老公秦伟伟是老板。我不认识张斌,认识穆华,不知道金盛公司股东的情况,公司业务员除了我和陈社景外还有穆华和杨红。

听秦伟伟说春晖公司的老板是郭某某,是淇县北阳镇政府里的一个公务员,秦伟伟想在淇县开发房地产,因郭某某身份问题不能做法定代表人,所以春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秦伟伟,中间变更了一次,变更成郭玉枝了,她是郭某某的妹妹。出事以后,郭某某不想让他妹妹承担责任,可能法定代表人又变更成郭某某了,这些都是听秦伟伟说的。

从2011年5月底6月初至2012年5月份我给公司融资。1万元存半年给我提成300元,我的客户都是存半年,只有一个存3个月的。

5、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金盛公司法人代表是王文娟,秦伟伟是金盛公司的老板,穆华是公司的副总经理,会计王某,大厅服务员秦欢欢。金盛公司有多少业务员我不知道,也没有在一块儿干过活。

我介绍了29个储户,吸收了330万元。1万元存3个月提100元,1万元存一年提400元。我一共挣了10万元的提成。公司给客户承诺的存款利息是1分5厘的月息,客户把钱给公司,公司和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我只往金盛公司融资。

6、被告人王某的供述:金盛公司法人代表是王文娟,股东是崔某某、王文娟、张斌。金盛公司的业务范围营业执照上批的是投资、咨询、允许对农、林、牧等进行投资,实际上吸收存款,向外放款。

公司的日常管理、放贷秦伟伟说了算,揽储穆华说了算,公司主要靠穆华揽储,崔某某是一直跟着秦伟伟的,有什么事肯定他们几个股东要商量。我和秦欢欢是会计,我负责记账,秦欢欢负责接待,2011年12月份时秦欢欢开始协助我记账,杨红、陈焕新、王秀珍、司某某是公司业务员。

给客户办理存款手续的程序是:如果是现金,秦欢欢写合同,金盛公司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开收据,然后秦欢欢收钱,交给我存到银行。如果是转账,先到银行转账然后拿着转账的银行凭条到金盛公司找秦欢欢签借款合同,然后把凭条收据、合同等手续给我,我审查一下,合同交给秦欢欢保管。经我手往金盛公司存款金额的有50多万,涉及六七个储户。公司有分红,到2012年的3月就不分了。每次是分红10000元,股东按出资比例分的,每个月分一次,每次秦伟伟分4600元,崔某某是3400元,穆华是2000元,分红是按出资比例分的,每次做账都有他们的签名,分给张斌的钱是穆华签字领走的,签的是穆华的名,他们分红分了有一年多,分了有10多万元。

春晖公司法人代表开始是秦伟伟,后来换成郭玉枝,最后变更为郭某某,股东是秦伟伟、崔某某,现在变更为郭某某和其他人了。

金盛、春晖两公司吸收资金来源及去向是:金盛公司和春晖公司账上现在存款本息合计5000多万元,贷出去的也是5000多万元。淇县郭某某借了3070万元,汤阴张良借走1280万元,朱奇借走200万元,胡太平借走48万元,张兵借走15万元,李伟借走18万元,安阳顶房子150多万元。

证人郭某某的证言:我向春晖公司秦伟伟借款1800万元,借条上显示有2400万左右。我与秦伟伟合作开发淇县铁西熙成上园小区房地产,由秦伟伟负责开发,我负责协调地方关系,还有淇县红旗商场的扩建和商场后面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投资建设,当时没有协议,只有口头商量利益如何分配。后来熙成上园小区被迫停工,且我因协调地方关系不顺利,感觉理亏,与秦伟伟达成一致,借钱的利息按3分月息给秦伟伟,后把春晖公司过户给我,我让妹妹郭玉枝当法人代表,哥哥郭玉忠当股东。我与秦伟伟做河南省宇龙玻纤科技有限公司及红旗商场生意时,我还给秦伟伟打有800万元借款条。

证人王某甲的证言:我通过穆华向春晖置业有限公司存款,目前合同到期,未兑付。我分三次签订借款合同,合同金额为15万元,月息2分,有一份是合同金额5万元的,实际本金为47750元,月息1.5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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