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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牛生玉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关于上诉人牛生玉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一审程序违法,证人李某未出庭作证”经查,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李某在一审法院庭审前对其所做的调查

关于上诉人牛生玉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一审程序违法,证人李某未出庭作证”经查,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李某在一审法院庭审前对其所做的调查笔录中的证言和在侦查机关所做的证言一致,并且在笔录中明确表示在侦查机关的证言属实。本案中,李某的证言收集程序合法,经过庭审出示、质证,且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之处,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一审程序合法。故该上诉理由及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牛生玉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62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牛生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8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牛生玉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歆梅

审 判 员  高 源

代理审判员  杨如意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汤苗苗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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