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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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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牛生玉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07年牛生玉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其从信用社贷款,以借为名向其索要100万元;2009年至2010年牛生玉帮助其收购铸园公司和申报财政奖励资金,以给儿子找工作为由向其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07年牛生玉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其从信用社贷款,以借为名向其索要100万元;2009年至2010年牛生玉帮助其收购铸园公司和申报财政奖励资金,以给儿子找工作为由向其索贿60万;牛生玉在舒鑫苑装修房子时,送给牛生玉3万元钱;其安排建工工人并提供建筑材料帮牛生玉翻盖老家房子,折合人民币4.5万元。牛生玉得知检察机关调查他后分别在2014年5月5日、5月6日,还给其167.5万元。牛生玉妻子吕某某、小舅子吕某甲在其公司融资吃利息,这些钱与牛生玉退给其的钱无关。2、申某丙证言证实2009年底和2010年初,牛生玉为给儿子牛某在北京安排工作,给其汇款60万。2014年5月,牛生玉打电话称那60万是李某的钱,现在在查这个事,如果有人问就说是他介绍李某借给其的钱,做生意用的。牛生玉还说他哥牛甲乙和他小舅子吕某甲已经拿着60万去西安找其,让其用李某当初汇款的账户再把这60万汇给李某。2014年5月5日,牛甲乙带60万现金找到其,其将60万汇到牛甲乙提供的一个账号上。3、路某某证言证实李某安排其为牛生玉老家翻盖房子,连工带料李某给了其4.5万元。4、元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4日,李某交代会有一笔60万元进账,第二天收到转款60万。5、证人牛丙丁、任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五一前后,二哥牛生玉妻子吕某某向其借钱,其凑够20万元送到牛甲乙家,后来知道牛生玉知道检察机关正在调查李某,着急用钱还李某的160万。6、证人牛丁戊证言证实2014年5月4日上午,其二哥牛生玉向其借款20万,用于还借李某的两笔钱。7、解放公司营业执照、工商档案,李某在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贷款460万元的相关手续证实贷款的情况。8、中汽公司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及该公司出具的证明,中汽公司申报项目资金的相关文件及转账凭证证实李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09年申请到230万财政资金。9、铸园公司营业执照、工商档案及林州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通知及河南省、安阳市发改委落实该通知的具体安排,铸园公司改造项目请示及林州市发改委和安阳市发改委将该公司节项目申请逐级上报的相关文件,河南省财政厅、安阳市财政局、林州市发改委、财政局的文件、凭证证实申请到628万元财政奖励资金。10、李某书写的便条及申某丙农业银行卡存款及专款的相关凭证证实60万元转账情况。11、集资及收取利息的相关凭证证实吕某某、吕某甲分别在中汽节能公司集资160万、50万元,月息2分,中汽节能公司按月支付利息。中汽节能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后,李某出具欠吕某甲210万元的手续。12、被告人牛生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实与李某证言相印证。

(二)2010年,被告人牛生玉在担任林州市发改委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发改委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林州市德通汽配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通公司)申请享受林州市产业集聚区电价优惠政策一事上,接受该公司总经理李丁戊的请托,将不在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内的该公司纳入执行产业集聚区电价企业申报名单内,最终该公司通过审批,享受到了产业集聚区企业电价优惠政策。为此,牛生玉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李丁戊给予的贿赂款现金人民币5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李丁戊(德通公司管理人员)证言证实德通公司通过牛生玉帮忙享受到优惠电价,向牛生玉行贿5万元。2、侯某某证言证实牛生玉安排将德通公司列入享受优惠电价企业名单,通过了省发改委审批,德通公司享受到了优惠电价。3、翟某(林州市发改委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09年12月份林州市发改委上报享受优惠电价企业名单时,侯某某加上了德通公司,并说是大领导安排的。侯某某应该再经牛生玉同意才能上报安阳市发改委。4、德通公司工商资料、河南省、安阳市两级发改委关于印发第一批至第三批执行产业集聚区电价政策企业的名单通知及企业申报所填的几种表格证实德通公司享受优惠电价企业上报情况。5、被告人牛生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自书材料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三)2012年,被告人牛生玉在担任林州市发改委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发改委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林州市三力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力公司)申报201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一事上,接受该公司董事长刘甲丁的请托,对该公司申报的“年产十万套工程车车桥总成”项目立项备案并向安阳市发改委转请,最终该公司通过审批,并于2012年8月获得了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235万元。为此,牛生玉在其位于林州市兴林路舒鑫苑的家中收受刘甲丁给予的贿赂款现金人民币5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刘甲丁证言证实三力公司通过牛生玉帮忙,通过林州市发改委申报、获得财政奖励资金230万,送给牛生玉5万元。2、证人李甲戊(林州市发改委产业科科长)证言证实2011年11月份,接到关于申报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的通知,牛生玉安排让上报三力公司,最终三力公司获得资金235万。3、证人李某甲(时任林州市发改委副主任)证实李甲戊说牛生玉亲自安排让上报三力公司。4、三力公司工商资料,河南省发改委、工信厅及安阳市发改委、工信局文件,林州市发改委情况说明,林州市财政局拨款凭证证实三力公司基本情况,项目申报的政策要求及申报的相关文件,235万元拨付情况。5、被告人牛生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自书材料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被告人牛生玉在担任林州市发改委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发改委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林州市裕通碳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通公司)申报2012年度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一事上,接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某某的请托,对该公司申报的“焙烧智能优化节能减排控制系统项目”立项备案并向安阳市发改委转请,最终该公司通过审批,并于2012年10月获得了第一批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135万元。为此,牛生玉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路某某给予的贿赂款现金人民币5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路某某证言证实其公司在牛生玉帮助下获得国家科技创新资金,送给牛生玉5万元。2、证人于甲乙证言证实2012年,其通知裕通公司申报财政奖励资金项目,告诉裕通公司会计黄甲乙申报需要经过牛生玉同意。后来上报裕通公司的文件经过牛生玉签字批准后报送市发改委,裕通公司最终通过评审,拿到财政奖励资金。3、李某甲证言证实牛生玉催促其抓紧时间办理裕通公司项目的备案,其安排于甲乙办理,裕通公司成功通过申报,获得财政奖励资金。4、黄甲乙证言证实2012年,于甲乙通知其申报财政奖励资金项目,说需要经过牛生玉同意。其让路某某给牛生玉打电话。后来路某某说给牛生玉说过了,让其抓紧办理申报手续,公司的申报手续一天就办下来了,最终获得财政奖励资金。5、裕通公司工商资料,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通知及河南省、安阳市发改委落实该通知的具体安排,林州市发改委财政局文件,安阳市财政局预拨2012年度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的文件及林州市财政局将该款项拨款至裕通公司账户的相关文件、凭证证实裕通公司基本情况,项目申报的相关文件、材料,奖励资金拨付情况。6、被告人牛生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自书材料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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