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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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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1、被告人杜某某供述证实我卖给高某某摩托车后一个月左右,高某某的堂兄弟高某某见了高某某骑的摩托车就找到我,让我也找一辆弯梁的能骑得住的摩托车,我就跟某峰说了。几天后,我与某峰去台前从二跃手里以2000元买

1、被告人杜某某供述证实我卖给高某某摩托车后一个月左右,高某某的堂兄弟高某某见了高某某骑的摩托车就找到我,让我也找一辆弯梁的能骑得住的摩托车,我就跟某峰说了。几天后,我与某峰去台前从二跃手里以2000元买的银色本田100型弯梁摩托车,然后我以230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的高某某。这辆摩托车有七成新,点火锁是新换的。我把车卖给高某某之后也交待了他,说车是偷来的,没有手续,平时骑的时候小心点不要让公安局的查住了,这辆车的市场价格也是4600元左右。

2、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实杜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能不能弄一辆名牌两轮弯梁的黑摩托车,于是我就给二跃联系。过了三四天,二跃给我打电话说车来了,我就给二阳联系。当天我与杜某某一起去台前找的“二跃”,后“二跃”又联系了卖车人,然后卖车人就和我们见面,杜某某和卖车人交易,新大洲本田威武SDH100-41E摩托车是我和杜某某在张某乙的介绍下以1800元从二哥手中购买。

3、被告人张某乙供述还有一辆本田弯梁摩托车,型号不是110就是125,银灰色,八九成新。某峰打电话问我有没有名牌弯梁摩托车,我就给二哥打电话,二哥说有,我就给某峰打电话,某峰和那个年轻人一起来的,然后我们一起去了台前县侯庙镇翟庄东头大坑附近,看了车后某峰和那个年轻人以2000多元买了下来。二哥给了我100元,这辆车没钥匙,锁被损坏了。

4、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4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阳谷县城华军商贸公司买了一辆银灰色弯梁本田威武100型摩托车,6000元左右。买后没上牌照,大概是2012年在阳谷县城石佛镇被盗了,当时是我妹夫王伟骑着被盗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被盗后没报警。

另有: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阳谷县华军商贸有限公司证明、辨认笔录、高某某家属交来的摩托车照片、渠村乡安邱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

以上证据均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四)、2013年夏,被告人杜某某和张某甲经被告人张某乙介绍从他人手中购买佳颖本田125T-3A两轮摩托车一辆,后杜某某又将该车卖给濮阳县渠村乡安丘村的谭志阳(另案处理)。经查实,该车是失主卞某某2013年4月18日停放在山东省兖州南关无水洗车美容店门口被盗窃的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杜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夏,我们村的谭志阳找到我说想要一辆踏板摩托车,是名牌的就行,我就跟某峰说了。后我和某峰去台前,二跃领着我俩从卖车人手里以500或800元买了一辆黑色本田125型踏板摩托车,还是在那个大坑处交易的,这辆车五成新,摩托车的点火锁不是新换的,车钥匙也很破了。然后以不到100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的谭志阳。我把车卖给他后给他说车可能是偷来的,没有手续,平时骑的时候小心点别让公安局的给查住了。

2、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实2013年我和杜站阳一起去台前,在张某乙的介绍下以1000元的价格从二哥手中购买了一辆本田佳颖WH125T-3A摩托车。这辆摩托车只有车点火锁损坏,没有明显特征。

3、被告人张某乙供述证实深蓝色本田125型踏板摩托车,2013年先是某峰要车,我就领着某峰、杜某某和二哥在翟庄村边大水坑处见了面,见后他们交易的,交易价格1000元,某峰直接把钱给了二哥,二哥给了我100元,这辆车有原车钥匙,锁被损坏了。

4、证人卞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18日下午5时左右,在山东省兖州南关无水洗车汽车美容店门口我的摩托车被盗了。我的摩托车是宝石蓝色的本田佳颖两轮踏板的,型号是WH125T-3A,车架号LWBTCJ3A871014611,发动机号07F05579,车牌号是鲁HZ3062,这是被盗摩托车的注册登记证和三包卡(出示),摩托车是2007年8月份以8500元的价格团购的,没有发票,被盗时骑了24000公里左右。

另有: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机动车登记信息、辨认笔录、谭志阳家属交来的摩托车照片、销售给卞某某的摩托车三包服务卡、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

以上证据均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五)、2013年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和张某甲经被告人张某乙介绍从他人手中购买五羊本田WY125-S型两轮摩托车一辆,杜某某又将该车卖给渠村乡南湖村的赵某某(另案处理)。经查实,该车是失主施某某2013年3月某日停放到范县濮城镇肛肠医院门口被盗窃的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3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杜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某峰又给我打电话说有一辆没手续的黑车,当天我就去找他,还是上次见面的地方,某峰骑过来一辆八九成新的银色本田牌弯梁125型两轮摩托车,车点火锁是新换的。几天后我把这辆摩托车卖给了一赵姓打烧饼的人。我只知道他姓赵,男,40多岁,那个地方只有他一个打烧饼的。我给他说这辆摩托车没手续,便宜。他明白我说的是被盗抢的摩托车,就说“便宜就要”。这辆摩托车的市场价格是5000元左右。

2、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实我自己去台前找二跃,在水坑里我以2400元的价格从二跃手里买了一辆灰色本田125型两轮弯梁摩托车。公里表显示跑了2000公里左右,没明显特征,只有点火锁被撬坏,新车市场价5700元左右,后来我把原来车上损坏的点火锁换掉,以2400元卖给了二阳。

3、被告人张某乙供述证实2013年某峰问我有无弯梁摩托车,我就联系二哥,后来二哥将一辆银灰色本田弯梁125型摩托车给我,我就以2300元或2400元的价格卖给了某峰,二哥给了我100元的好处费。

4、证人施某某、路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3月17日上午11时许,二人在范县濮城镇转盘往北20米路西的肛肠医院看病时,将摩托车放在医院门口被盗了。被盗的摩托车是银灰色五羊本田牌,型号WY125-S,车架号是LWBPCJ1S6B1029050,发动机号是11E02419,2011年10月以5500元购买的。

5、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我平时在濮阳县渠村乡集上打烧饼,我的烧饼摊就在渠村乡邮政储蓄银行的大门口。2013年农历二月份,我以3100元价格从濮阳县渠村乡安邱村的杜二阳那里买了一辆七八成新的五羊本田牌银白色弯梁两轮二手摩托车,发动机号是11E02419,车架号被人毁坏了,后三位号码好像是050。

另有: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辨认笔录、赵某某交来对应的摩托车照片、摩托车被盗现场图、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

以上证据均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综合证据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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