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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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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实2012年春天,我在濮阳市石化路和濮上路交叉口路西一个废品收购站里看到一辆红色气派QP125-9型摩托车,是杂牌子的摩托车,看着还挺新,就问废品收购站的人是否出售,他们可能是收的黑摩托车

2、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实2012年春天,我在濮阳市石化路和濮上路交叉口路西一个废品收购站里看到一辆红色气派QP125-9型摩托车,是杂牌子的摩托车,看着还挺新,就问废品收购站的人是否出售,他们可能是收的黑摩托车,我花了600元把摩托车买了,后来二阳找我的时候我以800元卖给了他。没有任何手续和牌照。

3、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8月25日17时30分,我把摩托车放在濮阳市自来水公司营业处楼下,只锁了车把,2012年8月27日早上8时发现摩托车被盗了。我被盗的摩托车是红色气派牌QP125-9,车架号:LXAPCJ901AX001212,发动机号:A5093950,是今年6月份以4000元买的,车牌号是豫JFN030。

4、证人秦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秋我从杜某某门市上买了一辆小路摩托车,具体时间记不准了。我今天把摩托车送来了,啥牌子我说不清楚,经查看是红色QIPAI两轮的QP125-9型,车架号是LXAPCJ901AX001212。,发动机号是A5093950。我买这辆摩托车时看着有八九成新,买摩托车的时候没手续。因为价格很便宜,我就知道可能是偷来的,被偷的摩托车怎么会有手续,当时就是图便宜,应该不是正常渠道的车。

另有: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秦某某交来对应的摩托车照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信息、辨认笔录、

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刘某甲的机动车行驶证、濮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等证据。

以上证据均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二)、2012年秋,被告人杜某某和张某甲经被告人张某乙介绍从他人手中购买豪爵喜运HJ110-2型两轮摩托车一辆,后杜某某又将该车卖给濮阳县渠村乡安邱村高某某(另案处理)。经查实,该车是失主吴光勇于2009年停放在大埝乡堌堆寺村后路边被盗窃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3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杜某某供述证实我村高某某想要一辆能骑住的弯梁摩托车,我说帮他问问。我给某峰打电话问他手里有没有弯梁的摩托车,后我与张某甲一起去台前,二跃领着我俩从卖车人手里以1700元或1900元买的,在那个大坑处交易的,车辆状况记不清了,没有车辆手续,我以2100元卖给高某某了。我把车卖给高某某的时候告诉了他车是偷来的,车没手续,让他骑的时候小心点别被查住了。这辆车是老款的,新车市场价格4600元左右。我们找到二跃之后他再联系人,而后找一个偏僻的地方就会有人送摩托车来。谈好价格后都是现金交易,我从某峰那里买车的话把钱给某峰,和某峰去台前的话把钱给卖摩托车的人,二跃起介绍作用,具体中间收不收钱我不清楚,我没给过他钱。

2、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实2012年春末夏初以来,我多次给台前县后方乡集东头一开摩托车修理门市的二跃起联系,经他购买多辆偷来的摩托车,然后又加价卖给濮阳县渠村乡的杜某某。杜某某通过我认识的二跃,他让我陪着去买的摩托车都没有手续,应该是偷来的,因为车锁更换过。杜某某打电话给我要黑车时,我就给二跃打电话,我们互相说好型号后,二跃有车时就联系我,然后我与杜某某去买,有时我自己去二跃那先将摩托车买过来,加价后卖给杜某某。二跃本人不卖车,他主要是介绍我们给卖摩托车的人认识,他中间可能收取介绍费。我不认识二跃介绍的卖摩托车的人,每次我和杜某某需要车的时候都是先与二跃联系,然后二跃再联系卖车的人,联系好之后就在台前侯庙镇一村庄没有水的水坑附近交易。豪爵喜运HJ110-2摩托车是我和杜某某一起去台前找二跃,后二跃又联系了卖车人,然后卖车人和我们在水坑里见面,在张某乙的介绍下,以2000元购买。这辆摩托车没有明显特征,只有车点火锁被撬坏,公里表显示3000公里左右,当时新车市场价4000元左右,回来时我将摩托车送到二阳家里了。

3、被告人张某乙供述证实我在台前后方乡集东头开一修摩托及电动车门市,因为帮某峰联系购买小路摩托车被带到公安机关。某峰老家是台前马楼乡的,2012年某峰回老家时摩托车坏了到我门市上修摩托车,闲聊时他问我台前小路摩托车好找不,互留了联系方式。我帮某峰联系成后他会给我50或100元好处费,卖摩托车的人也会给我同样的好处费。某峰买摩托车也是帮别人联系的。他去台前买小路摩托车时经常带一年轻人,那人应该是倒摩托车挣钱的。我帮某峰联系买摩托车都是和台前侯庙镇翟庄的二哥联系,二哥叫啥名不知道。这些车都没有手续,应该都是偷来的,因为车锁更换过或损坏过。还有一辆黑色豪爵牌喜运弯梁摩托车,型号是110,八成新,新车4400元左右。某峰打电话问我有没有名牌弯梁摩托车,我就给二哥打电话,二哥说有,我就给某峰打电话,某峰和那个年轻人一起来的,然后我们一起去了台前县侯庙镇翟庄东头大坑附近,看了车后某峰和那个年轻人以2000多元的价格买了下来。二哥给了我100元的好处费,这辆车没钥匙,锁被损坏了。

4、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吴光勇是我大哥,大概是2009年他的一辆黑色弯梁豪爵喜运110-2型两轮摩托车被盗了。这辆摩托车是2008年9月11日在左营镇左南修理部以5200元买的,没上牌照。光勇的外甥骑着这辆摩托车找人,将车放在大埝乡堌堆寺村村后沿路边上被盗了,当时也没报案,吴光勇现在在天津,他外甥在北京。该车的手续找不到了,只剩下一个保修手册,显示发动机号:F0047063。

5、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7、8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从杜某某的摩托车维修门市以2200元价格买了一辆无手续八九成新的黑色豪爵喜运牌两轮弯梁110型摩托车,车后有黄色带有“HK-0005”字样的号牌,车架号和发动机号记不清了。我知道购买被盗抢的摩托车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那辆摩托车比市场价便宜将近一半,当时图便宜就没考虑那么多。

另有: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鄄城县左营乡左南修理部销售记录复印件、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投保记录卡、高某某家属交来的摩托车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

以上证据均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三)、2012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和张某甲经被告人张某乙介绍从他人手中购买本田威武SDH100-41E两轮摩托车一辆,后杜某某又将该车卖给濮阳县渠村乡安邱村的高某某(另案处理)。经查实,该车是失主郭某某2012年在阳谷县城石佛镇被盗窃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37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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