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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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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8、证人肖某乙证言:2012年5月份,我们镇副镇长任某某把我们五个管区书记叫到办公室,给我们说:保险公司对农户有一项保险政策,就是投保小麦种植保险,即使小麦不发生自然灾害,保险公司在返还本金的同时还会按照

8、证人肖某乙证言:2012年5月份,我们镇副镇长任某某把我们五个管区书记叫到办公室,给我们说:保险公司对农户有一项保险政策,就是投保小麦种植保险,即使小麦不发生自然灾害,保险公司在返还本金的同时还会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一定数额的返利,任某某问我们要不要投保,我们听后觉得这样可以赚点钱,就答应任某某参与保险公司投保。这样,我在2012年5月份参与了小麦种植保险。我投保的20600元的保费是我从家拿了7600元,借了任海松13000元,共凑了206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濮阳市分公司赔案,险种:小麦种植保险,赔案编号:WHRY2012410X00XX00XXXX,保户名称:李某某。我们甲某某镇各村在2012年小麦没有受灾,保险公司也从来没有对镇各村进行过保险赔偿,这份赔案是造的一份假赔案。2012年X月份,任某乙把我的甲某某农村信用社的存折要走了,是他把25500元转到我的存折上,具体怎么转的我不清楚。这25500元,我还给了任海松13000元,我之前从家拿了7600元,还剩余4X00余元全部用于我们管区防火工作花费使用。剩余的4X00余元用于防火工作花费,我向主抓我们管区的综治办副主任赵显村和副书记晁岳敏汇报了,他俩知道这件事。这4X00元全部用于工作开支,既没有入账,也没有票据可以证明。我们甲某某镇各村在2012年小麦没有受灾,保险公司也从来没有对镇各村进行过保险赔偿,这份赔案是造的一份假赔案。我们造假是为了套取保险赔偿,因为保险公司让我们投保,并在返还本金的同时返还一定的返利。这份假赔案上的甲某某镇政府的公章是任某某安排人盖的。这件事是任某某安排我投保的。

X、证人田某丙证言:2010年至2012年下半年任小濮州管区主任。我没有代表管区交过保险费,也没有得到过赔偿款,只是受副镇长任某某的指示,给保险公司打过报案电话。副镇长任某某让我给县保险公司报一下受灾面积,我就按任某某给我说的受灾面积给县保险公司报了案。

10、证人陈某乙证言:2012年8月份,我从甲某某镇小濮洲管区书记调任沙窝管区书记,沙窝管区主管领导是副镇长任某某。2012年,甲某某小麦投保时我所在的管区是小濮洲管区。当时,小濮洲管区的群众都不交,是我个人垫付的,交了二万八千块钱左右小麦保费,我把保费交给原财所会计任某乙了。任某某给我们管区书记开的会,任镇长开会给我们说,小麦保险,如果受灾正常理赔,如果不受灾到时候一定返还保费,再给你们弄两个酒钱,意思就是给点好处费,一定不让你们赔本,让我们各管区按照各管区的土地亩数交保费。2012年度,甲某某的小麦有点灾,受灾不严重,没有出现大面积受灾的情况。2012年度,小濮洲管区小麦投保后,后来保险公司按承诺兑现了,总共给了我36000多元。这个钱是在信用社给我转的账,是任某乙转的。

11、证人任某乙证言:2012年,任某某安排我向我镇的八个管区收取小麦保险费,都是从各管区书记处拿到的保险费。2012年X月份的一天,任某某给我说:“小麦农业保险赔偿款到了,你通知各管区的书记把手续办一下,让各管区的书记打收到条,你联系大屯村的支书李某某一起把款打到各管区书记的账户上。”任某某还给我说了一下应该给各管区书记打的赔偿款的数目,我当时还记到了一张纸上。随后,我就通知八个管区书记到我办公室,按任某某的数字让各管区书记打收到条,同时还要了他们的账号,我又联系了李某某。当天,我就和李某某一起到农村信用社,我和他一起办了五笔转账,把钱转到了五个管区书记的账户上。后来还把剩余的157522.X元全部取了现金,我和李某某一起把这157522.X元现金到任某某的办公室给了任某某。我不知道另外三个管区的钱是如何给他们的。各个管区的负责人打的收款条全部给了李某某。我是严格按照任某某给我说的数额给这五个人打的款。我将剩下的15万余元小麦赔偿款取出后在任某某办公室给了任某某,任某某在小麦保险赔偿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套取6万余元保险赔偿款的事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任某某用他套取的这6万余元保险赔偿款用于政府公务支出。我不知道任某某用他套取的这6万余元保险赔偿款用于他负责管区的公务支出,我和任某某不是一个管区的。我不知道任某某用他套取的这6万余元保险赔偿款用于他负责管区的吃喝招待、购买招待物品等公务支出。

12、证人胡某丙证言:2013年7月份,任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有急事需要用八、九万块钱,问我有没有,我给他说我手里没那么多钱,我给他说弄五万吧,最后他让甲某某镇政府的任某乙从我化肥门市上把那五万块钱拿走了。任某某向我借钱时,没有给我说干什么用,光说有急事用。当时,任某乙从我门市上拿走那五万块钱时没有给我打借条。后来任某某还给我了,我记得任某乙从我门市上拿走那五万块钱后没多少天,任某某就把借我那钱还给我了。

13、证人李某某证言:2012年X月份,我到镇里办事,任某某给我说:“保险公司有一项政策,让我们各村投保小麦种植保险,每亩3.6元,即使小麦不发生自然灾害,也会返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现在各村投保的保费各管区书记已经把钱垫付了,保险公司返钱需要我们镇一个农户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复印件,你把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给我,方便保险公司返钱。”我听后也没有多问,就把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给了任某某。投保的保险金是各管区书记垫付的,返的钱也会给各管区书记,不会给各村。甲某某一共有五个管区书记参与投保了,分别是申某乙、陈某乙、肖某乙、刘某丙、孙某丙。这五个管区书记一共投保了多少保费我不清楚,什么时候办的,怎么办的我一概不清楚,我只是提供了我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复印件。2012年X月份,任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保险公司返的钱到位了,需要我到信用社办理转账手续,任某某就安排任某乙跟我一块到农村信用社办理转账手续。到信用社后,任某乙给我提供了5个管区书记的银行卡和向各个管区书记转款的数额,让我办理转款手续,我就按照任某乙提供的银行卡号和转款数额办理了转款手续,具体给各管区书记转多少款我现在记不清了,以银行记录为准。一共转了多少,我不清楚,大概有十几万元钱,以银行记录为准。办理完转款手续后,卡上还剩余一部分钱,任某乙取走了,并把我的卡销户了。剩余这部分钱,任某乙干什么用了我不知道。保险公司往这个卡上转的钱我一分也没要,我们村也一分没有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濮阳市分公司赔案,险种:小麦种植保险,户名:李某某,赔案编号:WHRY2012410X00XX00XXXX,保户名称李某某,这份赔案上的“李某某”的名字都不是我签的,手印也不是我按的。这份赔案是一份假赔案,谁造的假我不清楚。在2012年8、X月份,我把我的身份证和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给我副镇长任某某。河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甲某某信用社交易明细,户名:李某某,卡号:622XX1131500XXxxxx,日期2012年X月6日。这就是我和任某乙在2012年X月6日一块到甲某某信用社办理转款业务和取现销户的交易明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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