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王旭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 二、被告人单知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4日起至2025年2月13日止。) 三、被告人黎永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7日起至2025年6月6日止。) 四、被告人李秋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25年7月7日止。) 五、对作案工具棉帽(老熬帽)四顶,折叠式弹簧刀一把、强光手电筒二个、黑色水果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