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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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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单某某、黎某某、李某某抢劫、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辩护人辩护意见为,一、被告人单知华没有参与实施公诉机关所指控第一起抢劫犯罪,该起指控不能成立,第一起抢劫是被告人李秋平提议去盗窃的,被告人单知华当即就不同意,他们三人执意要去,最后由盗窃转化抢劫,单

辩护人辩护意见为,一、被告人单知华没有参与实施公诉机关所指控第一起抢劫犯罪,该起指控不能成立,第一起抢劫是被告人李秋平提议去盗窃的,被告人单知华当即就不同意,他们三人执意要去,最后由盗窃转化抢劫,单知华不但没有抢劫的犯罪故意,而且没有盗窃的犯罪故意,并且没有与其他三名被告人共同实施盗窃或抢劫的行为。二、被告人单知华认罪态度较好,且无犯罪前科,建议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单知华在多起犯罪中并不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黎永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辩护意见为,一、被告人黎永强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应认定为投案自首。二、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抢劫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而是一般的抢劫。指控的第三起抢劫认定的数额过高。三、被告人黎永强应认定为从犯,不应认定为主犯。四、起诉书认定的第二起盗窃鉴定价值过高。五、被告人能够主动交代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黎永强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秋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罪认罪伏法,抢劫罪不认罪,认为自己没有参与抢劫。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

1、2013年11月7日晚11时许,被告人王旭光、黎永强、李秋平三人预谋后决定去单三立家所开代销点内实施盗窃,被告人王旭光、黎永强、李秋平三人头戴“老熬帽”到单三立代销点内,正在实施盗窃时,单三立被惊醒,黎永强持刀威胁被害人单三立,后李秋平经过搜寻从单三立枕头底下一件衣服中将现金1200元抢走,又从受害人家抢劫香烟经鉴定价值165元。所抢劫现金及物品均已挥霍。

2、2013年12月22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旭光伙同单知华、黎永强、李秋平预谋盗窃,驾驶面包车到商水县黄寨镇闫先店村,被告人王旭光驾车在外等候,被告人黎永强、单知华、李秋平进入张桂荣家屋内,黎永强按住受害人张桂荣的头部将其控制,被告人单知华持刀把羊绳割断将一只老母羊牵走,被告人黎永强又将两只小羊羔抢走。经鉴定三只羊价值1500元。

3、2013年12月22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旭光、单知华、黎永强、李秋平在黄寨镇闫先店村作案后,四人又预谋盗窃,连夜驾驶面包车到商水县魏集镇殷庄村,被告人王旭光驾车在外等候,被告人单知华将王美兰家大门跺开,被告人黎永强控制住被害人王美兰,被告人单知华持刀把羊绳割断将羊抢走,被告人李秋平将其另一只羊抢走。经鉴定二只羊价值4200元。

二、盗窃罪

1、2013年8月31日晚11时许,被告人单知华、王旭光、李秋平、黎永强四人窜至商水县城关镇郑庄村李新霞住宅内,将胡俊臣停放在院内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两轮125摩托车和张会芳停放的一辆红色“东瀛之花”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400元、电动车价值2070元。

2、2013年10月16日晚11时许,被告人王旭光伙同单知华、黎永强、李秋平驾驶面包车窜至商水县平店乡戚楼行政村单庄自然村,将单德横家中二只羊盗走,后四人将羊卖给赵子成(刑拘在逃),经价格鉴定该两只羊价值4500元。

3、2013年11月7日晚11时许,被告人王旭光伙同单知华、黎永强、李秋平窜至商水县袁老乡刘湾村王丽停家中,将其院内的一辆红色“建设”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苏留伟(已判决),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3262元。

4、2013年12月3日晚,被告人王旭光伙同单知华、黎永强、李秋平窜至商水县平店乡文寨村单秀红家中,将其家中一辆“久久”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刘海坤(另案处理),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1620元。

5、2013年10月份,被告人王旭光伙同单知华、黎永强驾驶面包车到商水县平店乡杜庄217省道上盗窃胡国军晾晒在路上的玉米500市斤,价值525元。

6、2013年11月份晚,被告人王旭光伙同单知华、黎永强驾驶面包车窜至商水县东环城路路东一楼道内将路学军的一辆黑色两轮“银钢”牌摩托车和隋志红得一辆两轮电动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750元、电动车价值1200元。

7、2013年10月份,被告人王旭光伙同李秋平窜至商水县平店乡文寨村凡清军家中,将其室内的一辆黑色“钱江”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王旭光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苏希望(已起诉),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2730元。

8、2013年1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李秋平伙同单知华窜至商水县袁老乡刘湾村王现伟家大门前,趁人不备将王鹏辉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劲隆”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经王旭光介绍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受害人王鹏辉,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3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物证:棉帽(老熬帽)四顶,折叠式弹簧刀、强光手电筒二个、黑色水果尖刀。

2.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领条。

3.证人证言

2014年1月4日王辉证言:2013年12月26日,我在村口碰到我表弟王鹏辉及本乡马庄村的俺表弟许蒙蒙,王鹏辉对我说借许康康的摩托车前两天在村里被人偷走了,他们找我要车商量赔偿的事情,我问是什么时候被人偷的,王鹏辉给我说明情况:他说有一个和王旭光一起的陌生男子非常可疑,怀疑是王旭光偷的。26日我给旭光打电话让他帮我问问。到27日,我又给王旭光打电话,他说你拿200块钱,我说够不够,他说中,我请他们吃饭就行了,30日我看到手机上有四个未接电话,我就打过去是王旭光,他说:200块钱不中,让再拿1800元。我说1800太多,他说你不认算了。俺小叔给我打电话说给王旭光打电话说了,他要多少钱就给他多少钱。最后我又给王旭光1300块钱。第一次就我和王旭光,第二次我堂弟王鹏辉在场。

2014年1月4日许梦康证言:2013年12月24日,我借给王鹏辉红色劲隆125摩托车,有七八成新,买时价值三四千元。

2014年2月18日苏留伟证言:2013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单知华给我打电话说:“车在你家,你回来开走吧。”我说:“中呀。”最后我付给他们1600元钱把车开走了。因为他们来了四个人另外三个人很神秘也不敢大声说话,我就怀疑是偷的,而且价格比市场价低。车子是红色建设牌三轮车没有牌,单知华和我弟弟苏文生以前认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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