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证人王某某2014年10月29日证言:2012年8月22日上午11点45分,我们在东铺镇马店村康西组北水泥路南侧一小卖部门口(马店卫生室对面)当场发现褚某某骑一辆二轮摩托车从康西组北砍树现场往外走,他身穿迷彩服,脚穿黄色球鞋,二轮摩托车后面携带一把汽油锯。我与罗强要钱其下车接受询问,褚某某到执法警车旁自成姓关,正阳人,受丁某某雇请来现场砍树。我责令其将实话。后艾滋病患者丁某某在场阻止继续询问,褚某某趁机逃走。
14、同案犯关某2012年11月15日供述:我与苏某某是今年春上认识的,他以前在浉河砍树,我买过他的树。今年7月初,苏某某到大林来玩,他问我这附近有树卖没有?我就说:“我有一个朋友在罗山县尤店乡双楼村,是个搞树生意的,我介绍你们认识一下,他可能有树卖。”后来我找到吕某某,吕某某就带着苏某某到尤店乡双楼街上的李某某家,他买了李某某的树。我没有与苏某某合伙,是苏某某自己掏钱买的树。苏某某买好树之后又让我帮忙给他找民工砍树,他说给我600元钱算报酬。我于是找了正阳县大林乡的胡学成、付兵带工人来砍树桠子和装车。苏某某给我600元,我只留了200元。砍李某某的树我找了四个工人给苏某某帮忙,四个工人工钱每人每天150元,这个工钱由苏某某先付给我,我再回来分发给工人。李某某的树一共砍两天,装了两天半,每车约装十七八吨。砍的树卖什么地方去了,我不知道,是苏某某自己联系的买主。今年8月份,苏某某又来找我说想在罗山买树砍,他让我给吕某某联系,由吕某某带着我们一起去买树。于是我坐着苏某某开的车一起到双楼村接上了吕某某,吕某某直接把我们带到了东铺乡马店村卫生室门口一个小卖部门口,我几人坐在小卖部门口与附近群众谈的买树的事。我在旁边站着没有着声,苏某某与群众谈了价格,按每棵树35的价钱买过来,买树钱由苏某某支付。苏某某还说他可以办证砍树,但是我没有看见林木采伐许可证。吕某某也没有说价格,他和我一样,也是起介绍作用,苏某某也是每砍一车树付他几百元钱。吕某某主要是帮他找砍树工人和找卖树人。今年8月份至10月份,苏某某一共付我3600元钱,是我给他帮忙联系工人的抱酬。另外我又从苏某某手中直接买了两大车杨树,是今年10月份苏某某在马店村砍的最后两车树。这两车树我是以每车700元的价格买过来的,我又以710元的价格转给正阳县陡沟乡的祝老板了,然后祝老板又将树转卖给山东省荷泽市黄家镇了。这两车树一车35吨,另一车33.62吨。这两车树钱祝老板只付了一车钱24850元,另一车33.62吨的还没有来得及付,我就被你们拘留了。其他的树我不知道苏某某卖哪去了。你们先后三次告诉我,不要再与信阳艾滋病人在一起来罗山砍树,我没有理解你们的意思,我以为只是帮忙,没有多大责任。我知道苏某某砍树没有办林木砍伐许可证,但是我想也不是我砍树,我只是介绍工人和买树,没多大事。我介绍吕某某与苏某某认识,他负责给苏某某介绍谁卖树,他也得点好处费。李乙、褚某某负责砍树,可能只得工钱。我负责给苏某某找民工装车、抬树、砍树桠子、收购他的树。
15、同案犯吕某某2012年10月15日供述:今年7月份,东铺乡马店村康湾村的康河在双楼路口碰见我。他说他家的杨树死了叶子想卖掉,问我要不要这个树。当时我问康河:“你咋不找周国松?”康河说:“那是退耕还林的树,周国松放不掉。”我就说:“我去找人问问,可以放不?”后来我问了正阳大林的关某,我说东铺乡马店村康湾有一片退耕还林的杨树,周国松放不掉,你可以放不?”关某说:“我可以找人来砍!”过了一段时间关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在双楼村路口等着,他带了两个信阳人,这两个信阳人我后来才知道是艾滋病人,一个姓苏,一个姓陈。我四人一起坐着小车到了马店村康湾门口小卖部。在小卖部门口我们与康湾的群众谈的买树的事。当时付群众的树钱是从车上拿出来的,我也不清楚是关某的,还是信阳艾滋病人的。当天只买好两户人的树,后来砍树过程中又有好几户群众找到我们主动要卖树。关某让我在马店维持现场秩序,我还联系工人在双楼路口吃饭。关某说等树搞完了,给我买几条烟吸。除了我帮忙砍树,还有双楼村的褚某某、李乙二人负责给关某和信阳艾滋病人砍树。他俩负责掌的锯,每天开他两个二百元钱。是关某找褚某某、李乙来砍树的,至于他俩的工钱由谁付,我不清楚。艾滋病人是关某找来的,砍伐的树是关某联系山东省的老板来调的,调树的车是关某找来的。艾滋病人实际上就是关某找来负责应付林业部门的,只要林业局来找事,就由艾滋病人有前面顶着。第一次砍树是7月份在尤店乡双楼村砍李某某的树,第二次是8月份砍马店村康西组北边退耕还林的树,第三次是10月初砍马店村康西组卫生室北边的退耕还林的杨树。买李某某的树是我听褚某某最早提起来的,褚某某告诉我说,李某某的树想卖。我说我不敢买。后来我告诉了关某,关某就直接找李某某谈价钱。关某找褚某某、李乙砍的树。我知道这些杨树都是属于退耕还林工程区的树,没有砍伐证不能砍。我想着与关某是朋友,我才帮他的。你们多次前往现场制止,我想着只是给关某帮忙,我也没有多想。没办采伐许可证,我想着没有我的多大责任,我也不管。我不清楚关某和艾滋病人是怎么分配利益的。
其2014年11月14日供述:褚某某和李乙在尤店乡双楼村砍伐杨树干了两天的活;在东铺乡马店村康湾砍树干了两、三次活,具体砍伐杨树干了几天我现在记不清了,但三次砍伐褚某某都参加了。在东铺乡马店村康湾组砍伐杨树时褚某某开始帮关某砍树干了不是三天就是两天,中间他没有干,最后他又去干了一天。最后一天褚某某去砍树我知道,具体是谁叫他去的我不清楚。最后一天褚某某砍树就是艾滋病人砸执法车,是2012年10月份。
16、同案犯李乙2012年10月15日供述:我第一次放树是在今年夏天,我组李某某退耕还林的杨树他想卖掉栽桂花,他卖给了谁我不清楚。我骑自行车从那走,想叫放树的师傅把我的锯修一下。锯给我调好了,这时林业局执法人员来拿锯不让砍,有一个瘦瘦的女的不愿意,锯就没有拿走。第二天这个女的找到我说给我一天150元钱,我去放了一天的树。放树的有几个人我不认识,听口音有两个像是信阳的。汽油锯是我自己的。大概过了一个月,又是这个女的找我给她放树。我在康湾组放了三天的树,和我一起放树的有褚某某,他放了两天的树,还有放树的人我不认识。你们执法人员制止了后,我们又放了,那个女的说办有证,我没有看见证,谁给我钱我就给谁放树。在康湾放树一天给我200元,放树是用我的汽油锯。
17、证人邓某甲2014年10月22日证言:我这次卖给老褚(大名我不清楚)杨树8棵,南畈田埂上6棵,我门口有两棵杨树。这几棵树卖了600元钱。他买了后就开始砍伐。我卖树只管得钱,别的我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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