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证人朱某甲证言:刘庆英也是韩某某下面的一个集资大户,刘庆英和刘某乙一块往韩某某那儿交钱往天津滨海一号集资,韩某某给他俩的返点是存六个月期限的给21个返点,存三个月期限的给19个返点。刘庆英从中挣集资户一、两个返点。我是替韩某某收钱的。
6、证人刘某乙证言:2011年1月份开始,我和刘庆英是既通过卢某某、又通过韩某某为天津权释公司(天津滨海一号)集资,2011年4月份中旬之后我开始直接通过李某庚往天津权释公司集资。韩某某那里主要是朱某甲管收钱,16-30个返点不等。我和刘庆英的集资户是各算各的,互不牵扯,各挣各的返点。
7、证人毕某某证言:2011年2月24日,我通过刘某乙和刘庆英往天津权释公司存了20万元,当时刘某乙领着我找的卢某某,存的是六个月,交钱时直接扣除了第一个月的利息1.4万元和17个返点3.4万元,实际交了15.2万元。刘某乙和刘庆英是天津权释集资的大户。后来我的一些朋友熟人通过我,我拿钱去找刘某乙、刘庆英或卢某某往天津权释公司存款,我路上来回跑,就从返点中抽几个自己留下了。
8、集资被害人侯某某、王某乙、刘某丁、王某丙、李某辛、李某壬、王某壬、钟某某、谷某某、王某癸、王某庚、赵某乙、翟某某、李甲、李乙等人询问笔录、借款合同、收据:证明被害人通过刘庆英向天津权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集资数额、返利和造成的损失情况。
9、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同心会鉴字(2015)第004-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2011年2月至2011年6月份,刘庆英向天津权释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102人次,协议本金976万元,扣除涉案群众首次利息103.03万元和返点137.835万元,实际存款735.135万元。实际存款金额扣除存款人收到的后续利息39.34万元后差额695.795万元。
10、天津权释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涉案公司的基本情况。
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复函:我分局未受理过天津权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和刘庆英等十人在安阳市范围内的机构设立申请,未向其颁发《金融许可证》,也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
(五)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份,被告人刘庆英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阳市文明大道其门市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安阳市龙泉煤炭运销公司非法融资,经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涉及133人次,票面金额595万元,已付存款人利息57.21万元,已付存款人返点55.095万元,实存金额482.695万元,未兑付金额482.695万元。被告人刘庆英从中获利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庆英供述:2010年12月份,我通过刘某乙开始为安阳市龙泉煤炭运销公司吸收存款,给3分的利息还有返点,刚开始返点是3个,后来涨到15个点。我大都抽1个点,亲戚朋友同事不抽返点,共抽了有三、四万的返点费。我对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同心会鉴字(2015)第2-1号鉴定意见书内容没有异议。
2、证人申某甲证言:安阳市龙泉煤炭运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我,2009年9月以来,因资金短缺,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资金,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约7亿元。
3、证人胡某某证言:我是龙泉煤炭运销公司的会计,刘庆英是为我们龙泉煤炭运销公司吸收存款的大户刘某乙的一个下线。她通过刘某乙介绍群众到我公司来存款。
4、证人刘某乙证言:2010年的年底,我将我的朋友刘庆英介绍给龙泉煤炭运销公司的会计胡某某,刘庆英就自己开始通过胡某某往该公司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她和我各自拉存款户到龙泉煤炭运销公司,她自己得返点,不用通过我。她自己介绍的存款户是她自己的与我无关。
5、集资被害人邓某某、王某子、董某戊、周某甲、吴某某、李某癸、宋某乙、朱某乙、申某乙、杨某乙、郭某乙、王某丑、杨某丙、王某寅、陈某丁、闫某某、任某某、朱某乙、王某卯等人的陈述、借款借据证实:通过刘庆英向安阳市龙泉煤炭运销公司集资数额、返利和造成的损失情况。
6、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同心会鉴字(2015)第2-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龙泉煤炭运销公司经刘庆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票面金额595万元,133人次,已付存款人利息57.21万元,已付存款人返点55.095万元,未偿还本金(票面金额)扣除已付存款人利息、返点后的数额为482.695万元。
7、安阳市龙泉煤炭运销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煤炭经营资格证、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涉案公司的基本情况。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复函:我分局未受理过安阳市龙泉煤炭运销公司在安阳市范围内的机构设立申请,未向其颁发《金融许可证》,也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
9、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刑一终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申某甲、胡某某被判刑的情况。
(六)2011年4月份至2011年10月份,被告人刘庆英未经金融管理机关批准,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阳市文明大道其门市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哈尔滨市聚恒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恒公司)、黑龙江科瑞新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公司)非法融资,涉及49人次,票面金额为206万元,扣除存款时返点及首期利息,实存金额142.1万元,存款后二次以上返还利息0.63万元,未兑付金额141.47万元。被告人刘庆英从中获利2.0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庆英供述:2011年4月份,我通过刘某乙为聚恒公司和科瑞公司吸收存款,期限都是3个月,平均每万元我能得100元。我对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同心会鉴字(2015)第003号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
2、证人刘某乙证言:大约2011年3、4月份的时候,我通过董某甲为聚恒公司集资,后来公司开始不给钱了我就不干了。
3、集资被害人刘某戊、刘某己、张某戊、张某己、杨某丁、张某庚、朱某丙等人的陈述、借款合同、借据、辩认照片、辩认说明证实:通过刘庆英向聚恒公司、科瑞公司集资数额、返利和造成的损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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