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11年3月至2011年7月份,被告人刘庆英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阳市文明大道其门市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天津力成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天津力成公司)非法融资。集资14人次,合同金额人民币92万元,实际吸收金额65.01万元,存款后返还存款利息4.25万元,未兑付金额60.76万元。被告人刘庆英从中获利0.9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庆英供述:2011年3月份,我通过韩某某为天津力成公司融资几十万,我吸收存款利息月息都是5分的,期限3个月,我抽返点不等,平均来说有一个点。我对北京京润信会计师事务所京润信专审(2013)第22号审计报告没有异议。
2、证人韩某某证言:2011年3月份,我在安阳市北关区蓝天宾馆开始为天津力成公司融资,我的侄媳妇朱某甲帮我收钱。我的下线有刘庆英、张某丙等人。
3、证人朱某甲证言:2011年3月中旬韩某某为天津力成公司融资,我给韩某某融资帮忙干了不到一个月,韩某某的下线有刘庆英等人。
4、集资被害人付某甲、冯某某、赵某甲、陈某乙、张某丁、王某甲、崔某、王某乙、李某己、王某丙、安某某、李某丙、陈某丙、杨某某等人询问笔录、借款合同、收据证实:通过刘庆英向天津力成公司集资数额、返利和造成的损失情况。
5、北京京润信会计师事务所京润信专审(2013)第22号审计报告审计结论:2011年3月至2011年7月期间,刘庆英吸收安阳市公众存款收据合同金额人民币92万元,人次14人,合同14份,实际吸收安阳市公众存款金额人民币65.01万元,返还存款利息4.25万元,群众实际损失金额为人民币60.76万元。
6、天津力成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证明涉案公司基本情况。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出具的复函:经查,我分局未受理过天津力成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在安阳市范围内的机构设立申请,未向其颁发《金融许可证》,也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
8、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破案报告:证明2011年12月北关分局依法对刘庆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立案侦查。2014年11月龙祥分局抓捕刘庆英后,北关分局对刘庆英进行询问,刘庆英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份,被告人刘庆英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阳市文明大道其门市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恒宇公司)非法融资。涉及43人次,集资合同金额268万元,实际吸收存款金额是169.26万元,未兑付金额169.26万元。被告人刘庆英从中获利2.6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庆英供述:2011年1月份,我通过黄某甲和王某丁为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吸收存款,平均获利1%,我对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相州司鉴字(2013)第03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没有异议。
2、证人黄某甲证言:我在为海南恒宇公司吸收存款过程中,下面的骨干成员有刘庆英等人。
3、证人王某丁证言:刘庆英等人不仅自己存款还吸收别人的存款来我这儿存。
4、证人刘某乙证言:我吸收存款平均每万元挣200元钱,我和刘庆英在一块办公,但是我们吸收存款,各是各的。
5、集资被害人王某戊、王某己、苏某某、王某庚、刘某丙、王某辛、崔某、董某丙、董某丁、付某乙等人陈述、借款合同、收据:证明被害人通过刘庆英向海南恒宇公司集资数额、返利和造成的损失情况。
6、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相州司鉴字(2013)第03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刘庆英在2011年1-6月份,在安阳市以海南恒宇公司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涉及37人、43人次,集资合同金额268万元,实际吸收存款金额是169.26万元,从中获利2.68万元。
7、海南恒宇公司营业执照、登记资料:证明涉案海南恒宇公司的基本情况。
8、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办公室复函:经查,我分局未受理过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安阳市范围内机构设立申请,未向其颁发《金融许可证》,也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
9、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北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黄某甲被判刑的情况。
(四)2011年2月至2011年6月份,被告人刘庆英未经金融管理机关批准,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阳市文明大道其门市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天津权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天津权释公司)非法融资。涉及102人次,协议本金976万元,扣除涉案群众首次利息103.03万元和返点137.835万元,实际存款735.135万元。存款后二次返还利息39.34万元,未兑付金额695.795万元。被告人刘庆英从中获利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庆英供述:2011年1月份左右,我通过刘某乙往天津权释公司(天津滨海一号)搞融资,由刘某乙把钱交给卢某某或韩某某,韩某某的会计朱某甲和另外一个女的收的钱。存三个月月息4分,存六个月月息7分,卢某某和韩某某给我15至20个返点,我一般从中挣一个返点,有部分没有抽返点,一共大约挣了有5万元钱。我对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同心会鉴字(2015)第004-1号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
2、证人李某庚证言:2011年1月卢某某、韩某某、刘某乙通过我为天津权释公司(天津滨海一号)融资,存三个月的一次性扣除三个月利息,存六个月的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存六个月的给了23个或25个返点,存三个月的给19个或21个返点。
3、证人卢某某证言:2011年1月份经李某庚介绍,刘庆英和刘某乙去柏维宾馆通过我往天津滨海一号存过几次钱,后来他俩不光通过我,还通过韩某某往天津滨海一号存钱,2011年4月份之后他俩就直接通过李某庚往天津滨海一号存钱,不再通过我了。大家都知道刘庆英和刘某乙他俩是一块干的,他俩来我这儿存钱,我给他俩的返点都是一样的,我把18至21个返点一块给了他们,至于他俩怎么分集资户,怎么算账,我就不管了。
4、证人韩某某证言:2011年李某庚介绍了大户刘某乙去我那里存钱,2011年5月份之后刘某乙就不去我那里存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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