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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海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5、北京京润信会计师事务所京润信专审(2013)第22号审计报告审计结论:2011年3月至2011年7月期间,董海疆为天津力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吸收公众存款收据合同金额人民币98万元,人次19人,合同19份,实际吸收

5、北京京润信会计师事务所京润信专审(2013)第22号审计报告审计结论:2011年3月至2011年7月期间,董海疆为天津力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吸收公众存款收据合同金额人民币98万元,人次19人,合同19份,实际吸收安阳市公众存款金额人民币69.71万元,返还存款利息1.4万元,群众实际损失金额为人民币68.31万元。

6、天津力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证明涉案公司基本情况。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出具的复函:经查,我分局未受理过天津力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在安阳市范围内的机构设立申请,未向其颁发《金融许可证》,也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

综上,被告人董海疆共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00人次,实际吸收金额4264.45万元,已兑付金额244.93万元,未兑付金额4019.52万元。案发后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扣押被告人董海疆一辆豫XXXXXX号铃木利亚纳汽车,已移交安阳市龙安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拍卖得款人民币4.2万元。董海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损失4015.32万元。被告人董海疆从中获利198.468万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综合证据有:

1、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证明龙祥公安分局扣押了被告人董海疆的一辆牌照为豫XXXXXX的铃木利亚纳汽车,该车己上交龙安区处置办。

2、评估报告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拍卖手续,证明豫XXXXXX号铃木利亚纳拍卖价值4.2万元。

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董海疆2003年曾因犯诈骗罪,被殷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4、被告人董海疆户籍证明:1972年3月20日出生。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做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海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海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为惩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海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

(罚金应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安阳市龙安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拍卖被告人董海疆豫XXXXXX号铃木利亚纳汽车的人民币4.2万元,退赔集资被害人;

三、责令被告人董海疆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98.468万元,退赔集资被害人,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退赔款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琰成

审 判 员  于 敏

人民陪审员  张 维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常 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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