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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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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海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6、集资被害人蔡某某、陈某、陈某庚、崔某乙、丁某某、杜某乙、甘某、弓某某、谢某、韩某甲、韩某乙、何某某、胡某甲、胡某乙、晋某、靳某某、李某� ⒗钅澄斓热顺率觥⒔杩詈贤⒔杈葜な担ü=蚣质”狈叫

6、集资被害人蔡某某、陈某、陈某庚、崔某乙、丁某某、杜某乙、甘某、弓某某、谢某、韩某甲、韩某乙、何某某、胡某甲、胡某乙、晋某、靳某某、李某丁、李某戊等人陈述、借款合同、借据证实,通过董海疆向吉林省北方蓄产品有限公司集资数额、返利和造成的损失情况。

7、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方(2014)会鉴字第0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011年5月至6月期间,董海疆以吉林省北方畜产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安阳地区集资票面金额331万元,涉及39人,48人次,票面利息59.58万元,票面返点31.62万元,实存金额239.8万元;董海疆获利67.68万元。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办公室出具的复函:经查,我分局未受理过董海疆以吉林省北方蓄产品有限公司名义或个人名义在安阳市范围内的机构设立申请,未向其颁发《金融许可证》,也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

9、吉林省北方畜产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10、殷商分局案件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吉林省北方蓄产品有限公司没有财会人员,未记会计账目。

(四)2011年2月至2011年4月份,被告人董海疆未经金融管理机关批准,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阳市铁西路翌奇公寓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天津权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天津权释公司)非法融资。涉及19人25人次,票面金额190万元,扣除首次返还利息3.94万元和返点9.8万元,实际存款金额176.26万元,存款后二次返还利息39.7万元,未兑付金额136.56万元。被告人董海疆从中获利2.8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董海疆供述:2011年2月份左右,我往天津滨海一号(天津权释公司)搞融资,每存一万就给不到二十个返点。存三个月期限月息四分,存六个月期限月息七分,我给集资户十几个返点,一般我都是从中挣一两个返点。我对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同心会鉴字(2014)第08-2号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

2、证人李某己证言:2011年1月董海疆通过我为天津权释公司(天津海滨一号)融资,存三个月的一次性扣除三个月利息,存六个月的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存六个月的给了23个或25个返点,存三个月的给19个或21个返点。

3、集资被害人郝某某、刘某戊、李某庚、路某某、张某丙、尚某某、樊某某、王某丙、杨某乙、任某某、王某丁等人询问笔录、借款合同、收据:证明被害人通过董海疆向天津权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集资数额、返利和造成的损失情况。

4、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同心会鉴字(2014)第08-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天津权释公司通过董海疆吸收公众存款,涉及19人,协议分数25份,协议本金190万元,扣除涉案群众首次利息3.94万元和返点9.8万元,实际存款金额176.26万元,实际存款金额扣除存款人收到的后续利息后差额136.56万元。

5、天津权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证明涉案天津权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复函:我分局未受理过天津权释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在安阳市范围内的机构设立申请,未向其颁发《金融许可证》,也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也未受理过董海疆等十人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在安阳市范围内的机构设立申请,未向其颁发《金融许可证》,也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

(五)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份,被告人董海疆未经金融管理机关批准,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阳市铁西路军转站宾馆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融资。涉及19人次,集资票面金额103万元,扣除存款时首期返还利息及返点,实际吸收存款金额是65.61万元,未兑付金额65.61万元。被告人董海疆从中获利3.09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认定:

1、被告人董海疆供述:我为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吸收存款,月息6分,期限有3个月,存款时先扣除前三个月的利息1800元,再给部分返点,吸收的存款大约有100多万元,我共获利3万多元钱。我对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相州司鉴字(2013)第03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没有异议。

2、集资被害人董某、秦某、颜某甲、崔某丙、葛某乙、赵某丙、史某某、张某丁、李某辛、付某乙、尤某某、颜某乙等人陈述、借款合同、收据:证明被害人通过董海疆向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资数额、返利和造成的损失情况。

3、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相州司鉴字(2013)第03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董海疆以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涉及19人次,集资合同金额103万元,实际吸收存款金额是65.61万元。董海疆获利3.09万元。

4、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资料:证明涉案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5、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办公室复函:经查,我分局未受理过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安阳市范围内机构设立申请,未向其颁发《金融许可证》,也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

(六)2011年3月至2011年7月份,被告人董海疆未经金融管理机关批准,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阳市铁西路今鳞宾馆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天津力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天津力成公司)非法融资。集资19人次,票面金额98万元,扣除首期利息及返点,实际存款69.71万元,存款后二次返还集资人本金、利息1.4万元,未兑付金额68.31万元。被告人董海疆从中获利1.9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认定:

1、被告人董海疆供述:2011年3月份,我通过上线韩某丙为天津力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融资,我吸收存款是月息5分,期限有3个月,19个返点。我给存款人15个返点,每万元挣4个点,共获利4万多元钱,我对北京京润信会计师事务所京润信专审(2013)第22号审计报告没有异议。

2、证人韩某丙证言:2011年3月份,我在安阳市北关区蓝天宾馆开始为天津力成公司融资,我的下线有刘某乙、张某戊等人,有一些想不起来了。

3、证人张某乙证言:2011年3月份,我通过上线董海疆为天津力成公司融资,期限为3个月,月息5分,先扣去三个月的利息和返点,好像是16个返点,我自己挣一个点。

4、集资被害人王某戊、李某、李某辛、马某某、王某乙、韩某丁、付某乙、骈某某、许某某、邵某某、郭某丙等人询问笔录、借款合同、收据证实:通过董海疆向天津力成公司集资数额,返利和造成的损失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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