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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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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杨某某、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武某的刑期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被告人杨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被告人刘某某的刑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武某的刑期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被告人杨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被告人杨某甲的刑期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被告人杨某乙的刑期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陈新安

审 判 员  张兆萌

人民陪审员  宋章元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佳琦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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