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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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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杨某某、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证明310国道扩建工程占用了其一亩多责任田,自己也领了补偿款,但事后听说补偿标准低于国家政策,即和杨某甲、杨某某等人上访。2014年6月30日自己和杨某甲、杨某某、武某等人在市信访局上访时,知道一组群众阻拦施

证明310国道扩建工程占用了其一亩多责任田,自己也领了补偿款,但事后听说补偿标准低于国家政策,即和杨某甲、杨某某等人上访。2014年6月30日自己和杨某甲、杨某某、武某等人在市信访局上访时,知道一组群众阻拦施工之事,当时杨某乙等群众把施工方的两辆车拦下了,一直拦到自己被公安机关处理。期间村干部杨某戊叫自己作群众工作,自己去过阻工现场,杨某某说过去工地阻拦施工的人可以得到补偿,杨某甲说过再上访时,让杨某乙和杨某某在家挡着,杨某乙说他一个人就行,自己没有阻拦施工。

22、被告人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证明310国道扩建工程占有其家土地,补偿款都已经领过了,由于当时没开工,村民们就又私自种上了玉米,这次施工,施工方要推掉玉米,老百姓不让推,要求给补偿。2014年6月30日上午,刘某某、杨某甲、杨某某、武某等人去市政府上访,施工队的两台装载机,平整地面附属物,自己就和其他群众挡住施工车辆不叫离开,派出所民警去劝说也没有结果,接着群众就在现场搭了一个棚子,放了三四张床,摆了一张麻将桌,昼夜看护不让铲车施工,棚子是杨某某收部分群众每户10元买的,床是杨某甲和武某家的,麻将桌是杨某甲提供的,目的是挡车没事时打牌玩,第一天晚上自己和杨某甲、杨某某、武某等人住现场看护。拦车期间,刘某某让自己和杨某某在家负责挡车,他带人上访,大家都听刘某某的。挡车期间,杨某某和武某从施工方要回有钱,杨某某给其2000元,自己没有要,听说有十几户每户分了2000元。7月9日上午,县领导到阻工现场处理此事,自己和杨某甲等人吆喝着群众挡住县领导的车辆不让走。

2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证明310国道扩建工程占其家二分责任田,自己已经领取了赔偿款,由于在自家已征用的地上又种上了玉米,因此还想要赔青款。2014年6月30日上午,其和刘某某、武某、杨某某等人在洛阳市信访局上访时,村民挡住了施工现场的两台装载机,此后杨某某收部分群众每户10元钱买了帐篷,提供了麻将桌,自己提供了麻将牌和两张床,还有武某家一张床,白天黑夜均住人看守不让施工方把装载机开走,自己在工地看管了六个晚上,杨某某、武某等人也看管过,7月9日县领导去现场处理此事时,自己和县领导争辩了几句。

24、被告人武某的供述和辩解。

证明310国道扩建工程征用其家五亩多地,地面附属物已赔偿,占地款只给了利息。2014年6月份,工程开始施工。刘某某即召集自己和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上访,大家都听刘某某的。6月30日,其和刘某某等人在洛阳市信访局上访,刘某某接电话知道开始施工了,即给在家的杨某乙打电话让他带人阻拦施工。最早是刘某某和杨某乙在村里鼓动群众阻拦310国道施工,刘某某说拦住车辆不能走,他带人去告状。第二天杨某某收每户10元钱买了遮阳伞,自己和杨某甲提供了床,杨某甲还提供了麻将桌,日夜看护施工方车辆不让施工,自己和杨某乙、杨某甲、杨某某、刘某某都在现场睡过,其中自己睡了两晚上。阻工后,村、镇多方协调无果,后来杨某某让其一块与施工方协调作群众工作,并说可以得到好处费,7月6日,杨某某叫自己与他一起见施工方,自己同意了,经协调,杨某某答应作群众工作不让挡车,施工方拿了50000元,二人打了收条,回去商量后,二人各分10000元好处费,这是杨某某定的,说只要能作通15户群众的工作,每人10000元好处费,剩余30000元按每户2000元分给另外十五户群众,可是没分到钱的群众继续阻拦施工。

2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证明310国道改建工程征用其土地已支付了赔青款和征地补偿款利息。2014年6月30日上午,刘某某带着自己和武某等群众到洛阳市信访局上访时,刘某某打电话让在家的杨某乙带人阻拦施工,刘某某是村里的能人,指挥着上访和挡工地,杨某某收取群众每户10元买了帐篷,武某提供了一张床,杨某甲提供了麻将桌,两张床,住在工地阻拦施工,自己也去过。7月6日中午,村长杨某戊说施工方的刘某甲让其到办公室,在那里自己承诺作通15户群众的工作不让拦车,条件是刘某甲给50000元,这事是自己和刘某甲两人说的。当晚其与武某以赔青款为由打收条取走50000元,回去后二人每人10000元,其余30000元分给了15户作通了工作的群众,每户2000元,自家也分了2000元。

26、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310国道项目部“说明”及“阻工期间职工工资明细表及损失明细”。

证明施工方经济损失情况。

2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

证明案发后,杨某某和武某分别退出赃款30000元和20000元,并已退还被害单位。

28、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

证明五被告人的自然身份状况,刘某某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被行政拘留9日,杨某乙、杨某甲、武某、杨某某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中刘某某系首要分子,杨某甲、杨某乙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杨某某、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共计2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杨某某、武某事前已经告知被害人索要的50000元中有30000元是支付给不再阻拦施工的十五户群众的费用,事后也确实将其中的26000元支付给了部分阻拦施工的群众,没有非法占有此款的主观故意,故此钱款应当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中扣除。以上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武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能够退还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案发后能够退还非法所得并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被告人杨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五、被告人杨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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