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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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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杨某某、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证明310国道改扩建工程于2012年8月启动地面附属物清点、登记、赔偿工作,2013年4月开工建设,杨岭村委与涉地村民签订了地租协议,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的地租已支付给签订了协议的农户,刘某某等人因占地补偿款问题

证明310国道改扩建工程于2012年8月启动地面附属物清点、登记、赔偿工作,2013年4月开工建设,杨岭村委与涉地村民签订了地租协议,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的地租已支付给签订了协议的农户,刘某某等人因占地补偿款问题多次上访。

3、杨岭村委会证明。

证明杨岭村委按上级要求已将征地附属物赔偿款和2012年至2013年6月的赔青款赔付到位,征地款每亩30000元每年利息1416元,从2013年6月开始计息,按协议付给农户。

4、“310国道改建占地赔偿款付款事项协议”,赔偿款登记领取名册。

此协议系杨岭村委与刘某某、武某、杨某某、杨某甲等被征地村民所签,证明双方商定310国道占地补偿款每亩30000元,被征地村民同意将此款存入孟津县财政局指定银行定期五年,每年每亩利息1416元,每年6月支付利息。麻屯镇人民政府作为见证单位盖章。武某、杨某某、刘某某、杨某甲等人已签字领取了利息。

5、中标通知书,劳务承包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证明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标310国道洛阳市境改建工程施工项目,王某某承包麻屯镇路段路基土方工程及租用机械设备的事实。

6、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报案材料。

证明2014年6月30日,其公司在施工时遭到杨某乙、杨某甲等人煽动下的30多名村民阻拦,两台装载机被扣押在现场,7月1日,刘某某、杨某乙、杨某甲、杨某某、武某等人集结50余名村民在施工现场搭帐篷,撑太阳伞、接电灯轮流看管被扣押机械设备并将轮胎放气,严重影响施工长达10天。7月7日,杨某某、武某去到其办公室,要求公司给二人每人10000元好处费,另外再给30000元由他们分给群众,二人去作群众工作,公司无奈给了杨某某和武某50000元,但二人收到钱后还是不能正常施工。

7、麻屯镇人民政府“关于刘某某等五人在310国道施工现场进行阻工的证明”。

证明2013年底310国道改建工程开始施工,杨某某、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武某五人多次组织群众上访,镇政府多次协调,2014年6月30日至7月10日,刘某某等五人煽动群众在施工现场搭建帐篷,扣押施工车辆,县、镇领导到现场收集群众意见时又遭部分群众强行扣留随行车辆。

8、孟津县公安局麻屯派出所“出警证明”。

证明2014年6月30日上午,麻屯派出所接到指令去杨岭村310国道施工现场处理村民阻工事件,杨某乙带领数十名群众将正在施工的两台装载机扣押,导致施工作业不能正常进行。民警劝说杨某乙停止阻工未果,同时刘某某等人就索要土地赔偿款为由到洛阳市信访局信访。7月9日上午,孟津县政府副县长王朝阳等人赶赴现场处理阻工事件,杨某乙、杨某甲等人谩骂工作人员、阻拦公务车辆,经民警多次调解才放行。

9、现场照片。

证明2014年6月30日,杨某乙等部分群众扣押两台装载机阻止施工。后又放掉装载机轮胎气,在阻工现场搭建帐篷。

10、收条。

此收条为杨某某和武某于2014年7月7日为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注明其收到该公司“青苗补偿款”50000元。

1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

刘某甲系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310国道10标段项目部副经理,证明其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于2014年6月30日遭到杨某某、武某、刘某某等人煽动的数十名群众的阻拦,扣押其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搭篷子住宿,将车辆轮胎放气,镇、村多次协调无果,项目部就私下找杨某某和武某商量,杨某某和武某要求公司拿50000元,二人每人10000元好处费,另外30000元分给群众,二人去作部分群众工作,公司无奈被迫支付给二人50000元,二人打了收条,但直到7月9日报案,仍然不能施工。

1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王东己系310国道施工人员,证明2014年6月30日上午,在施工过程中受到杨某乙、刘某某、杨某甲、杨某某、武某带领的数十名村民的阻拦,两名车辆被扣,几天后发现轮胎被放气,以上五人发号施令,群众都听他们的,双方协调时,这五人也是照头人,共阻拦施工10天。

13、证人杨某丙的证言。

杨某丙系施工人员,证明2014年6月30日下午,杨某甲、杨某某等人带领部分群众强行阻止施工,镇政府和派出所工作人员都到现场协调的事实。

14、证人任某某的证言。任某某系施工人员,证明2014年7月9日,县领导到阻工现场处理阻工事宜,杨某甲、杨某乙不听劝说,大骂领导,阻拦领导的车辆一个多小时,直到派出所民警到场后,才让领导的车开走。

15、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吴某某系杨岭村村民,证明政府已经发放了占地赔青款,但2014年6月份,刘某某、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在村里公共场合叫群众去工地阻工,并说要来的钱发放给阻工的人,不去的不给钱。杨某某向本村一组每户收取了10元钱,说是搭篷子给阻工的人遮阳,后杨某某还送给其2000元,说是他们五人要回的赔青款。

16、证人杨某丁的证言。

杨某丁系杨岭村村民,证明政府已经把占地款拨付到位了,2014年6月30日下午,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某挨家挨户叫人去工地阻拦施工,声称去阻工的一家发10000元,不去的不给,当时许多人都去了。7月1日下午,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刘某某又煽动群众去工地阻工,因为说闹事就给钱,群众基本上都听们的话。

17、证人杨某戊的证言。

杨某戊系杨岭村村长,证明310国道占地附属物赔偿款已经支付,土地补偿款利息除杨某乙外,其余都已领取。2014年6月30日,刘某某等人去洛阳市信访局上访,其受镇政府指示去作工作。7月9日上午,因为村民拦下了施工的两台车辆多天了,县、镇领导到现场给群众解释讲政策,杨某乙和杨某甲给县领导大吵,并煽动一群妇女拦住领导的车不让走达一个多小时。直到派出所民警到场后才将领导的车开出来。

18、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宋某某系施工人员,证明2014年7月9日,县领导到现场处理阻工事宜,杨某乙、杨某甲不听劝说大骂领导,煽动一群妇女阻拦领导车辆一个多小时,直到派出所民警到场后才让领导的车开走。

1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张某某系杨某某之妻,证明杨某某从工程方要回50000元,自己留12000元,武某拿走20000元,其余给部分群众每户分2000元。

20、证人孙某的证言。

孙某系武某之妻,证明武某和杨某某从施工方要来50000元,武某拿回去12000元,其余的分给了另外几家,每户2000元。

2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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