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昆明新农村建设考察日程、2013年6月17日大河路街道办事处全体科员干部会议记录、云南省旅游标准合同示范文本证明了王国周以组织人员考察的名义将和薛某甲一起因私出国旅游的费用及机票费用在大河路街道办事处财务报销的事实。 7、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明了薛某甲、王国周于2013年6月份分别从昆明前往马尔代夫、泰国的事实。 8、郑组通(2013)8号通知、中共郑州惠济区委组织部出具的关于王国周同志参加郑州市第48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的情况说明、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出具的证明、中共郑州惠济区委组织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二、关于挪用公款部分 2012年8月至2014年5月份,被告人王国周通过利用其担任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先后九次以协调相关工程项目的名义,从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财务挪用公款共计403万元人民币,全部用于其个人前往澳门赌博消费。被告人王国周后将上述挪用的公款403万元元人民币归还财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国周供述证明了其曾先后挪用单位公款金额共计403万元人民币用于澳门赌博。这其中挪用公款时间及金额主要分两个阶段:一是大概从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3、4月份,其累计挪用公款金额有103万元人民币;二是大概从2013年底至2014年4月份,其累计挪用公款金额有300万元人民币。其以大河路办事处的名义向薛某甲借了300万元人民币,将其中的103万元人民币归还了前期挪用的公款103万元,这笔借款300万元是其个人借款;其向薛某某借了300万元,用于归还后期挪用的公款300万元。 2、证人董某某系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所长,其证言证明了自2012年8月至2014年5月期间,王国周分多次以转账或现金的形式从办事处的财务上挪用资金共计403万元人民币。王国周挪用资金大概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大概是从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先后六次累计挪用金额有103万元人民币;第二个阶段大概是从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先后三次累计挪用金额有300万元人民币。王国周挪用这403万元人民币,其是根据办事处的财务账目及凭证,以每项支出的用途来统计计算出来的。王国周挪用的公款403万元,后来王国周都归还了。 3、证人苗某系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出纳,其证言证明了其印象中董某某标注王国周用的那部分大额借据大概分为两个阶段。大概在2013年初的时候,董某某陆续分了几次从其这里取了100多万元人民币,后来大概到2013年7月份的时候,董某某又分了几次将这100多万元人民币交给其,然后其就把钱也分了几次存到单位账户里了,部分钱还用于发放工资等单位支出。大概在2013年11月的时候,董某某分两次从其这里提出了共计100万元现金。大概到2014年4月份的时候,董某某让其把其个人的农信社账号发给他,说是有笔300万元人民币会打到其的账户里,董某某让其把这300万元钱除去用于单位人员工资发放和经费报销等单位支出,分几笔存到单位账上。 4、证人王某某系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财政所会计,其证言证明了在岗李村合村并城拆迁期间,大河路办事处财政所所长董某某让其从岗李村合村并城的账户上支取300万元,其中100万元是现金,用于发放岗李村村民拆迁奖金,另外200万元董某某让其转到王国周的光大银行卡上。 5、证人陈某某系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财政所会计,其证言证明了2013年11月,其单位财政所长董某某分两次各给其现金50万元,共计100万元人民币,让其存到王国周的光大银行卡上。 6、证人薛某甲、马某某证言基本一致,均证明了王国周以大河路办事处的名义向薛某甲借款300万元的事实。 7、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明了王国周向其借款300万的事实。 8、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财务凭证,王国周、董某某、苗某、陈某某、王某某的银行交易明细和相关款项的转账凭证,证明了王国周多次安排大河路办事处财政所长董某某挪出公款及归还前期挪用的公款的事实。 9、王国周出入境记录查询与被告人王国周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了王国周频繁前往澳门赌博的事实。 三、关于受贿部分 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国周利用其担任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办事处主任、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惠济区大河路街道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指挥部成员的职务便利,先后索取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办事处铁炉寨村委会主任母某某人民币25万元;非法收受河南四季同达有机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某人民币20万元;索取郑州市东风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薛某某人民币80万元;非法收受河南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某人民币20万元,索取河南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某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王国周收受以上贿赂款共计225万元,并为上述公司及人员承揽相关改造开发工程、协调各方关系等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国周供述证明了其先后收受他人钱款共计225万元人民币。在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2009年底的一天、2010年春节前一天,其分三次向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办事处铁炉寨村村委主任母某某索要钱款共计25万元人民币。其作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主任,是铁炉寨村村委主任母某某的上级,在2008年该村换届选举时给母某某帮过忙,母某某顺利当上了村主任,母某某的工作也需要其支持,另外其在2012年为母某某儿子与惠济区林业局相关人员发生冲突,造成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受伤一事出面协调了此事,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其收受母某某的25万元人民币均用于平常打麻将、宴请等日常开销了。2012年5月份,李某某作为河南中原四季水产物流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多次找其,让其抓紧协调河南中原四季水产物流港股份有限公司在大河路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惠济桥村的进入开发事宜,其作为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以办事处的名义向区里相关部门打报告,建议采取措施,后区里采取行动,使河南中原四季水产物流港股份有限公司顺利进驻了。2013年下半年,张某某代表其公司和中冶十七集团拟联合在惠济区开发几个村庄,其中包括大河路辖区内的牛庄村等三个村。后来惠济区成立大河路街道新型城镇化指挥部决定对惠济区的三个村分开开发改造,其中牛庄村项目由张某某和中冶十七集团联合开发,其在指挥部担任成员,负责辖区内相关村庄的协调工作。当时牛庄村的支部书记李某甲反对张某某开发。张某某就多次找其,让其帮忙做牛庄村的工作。后经过其协调并做李某甲的工作,中冶十七局与指挥部签订了“合作意向协议”,而张某某是这个项目的股东之一。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其收受张某某现金20万元人民币。2014年3月份,其以协调牛庄村项目需要经费为由向张某某索要了80万元人民币。2013年期间,薛某某曾多次找其协调河南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某及合作伙伴承接牛庄村开发改造项目和河南厚朴文化有限公司承接保合寨村开发改造项目。薛某某多次找其,希望其从中帮忙协调项目推进,并对其讲只要能拿到项目,可以提供协调经费。后在其协调下,两家公司均与指挥部签订了“框架协议书”。2013年11月,其以协调项目需经费为由向薛某某索要了50万元人民币。2013年12月1日,其再次以协调项目需经费为由向薛某某索要了30万元人民币。其向李某某、张某某、薛某某收受和索要的共计200万元人民币均用于了在澳门赌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