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董向阳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24、民事赔偿协议书:(1)唐凯庆、董某某、景万吉、高晓锋、王建兴一次性给付张某某28万元(包括张某某的医疗费、眼视力伤害、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费等各项损失136250元及王建兴返还张某某所发生的九笔款项14

24、民事赔偿协议书:(1)唐凯庆、董某某、景万吉、高晓锋、王建兴一次性给付张某某28万元(包括张某某的医疗费、眼视力伤害、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费等各项损失136250元及王建兴返还张某某所发生的九笔款项143750元);(2)各方放弃并不再相互提起与经济纠纷及本案相关的任何主张和要求,互不再追究。

25、医疗费的相关票据。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原判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索要债款为目的,伙同他人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庭审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董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该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12年4月29日止。)

再审中,公诉机关坚持起诉意见,对鉴定无异议。

原审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是,原审依非法拘禁罪定性不对,应该是抢劫。应以抢劫罪量刑。

原审被告人董某某认为其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没有抢劫事实,不构成抢劫罪。

再审另查明,2012年9月14日,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豫新乡医学院司鉴中心(2012)临鉴字第8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害人张某某左眼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上述事实,有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原审被告人、原审被害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再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董某某以索要债款为目的,伙同他人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关于原审被害人张某某所持被抢走借据及现金、原审被告人董某某构成抢劫罪的申诉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董某某未实施上述行为,被害人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准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本院(2012)林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建华

审判员  郭爱民

审判员  方林太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