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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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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向阳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11、证人王建兴的证言:玻璃灯罩的合同是其和雷志臣签订的,但张某某作为见证人也在合同中签了字,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是每月结算一次,没有规定谁管付货款,这个合同签完后,张某某跟其说,货款由他付,但张某某

11、证人王建兴的证言:玻璃灯罩的合同是其和雷志臣签订的,但张某某作为见证人也在合同中签了字,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是每月结算一次,没有规定谁管付货款,这个合同签完后,张某某跟其说,货款由他付,但张某某说每吨他要抽100元钱,当时,其和雷志臣不熟,是经张某某介绍认识的,考虑到经张某某好要账,就答应了张某某。其给雷志臣玻璃灯罩成品是用拖拉机将散装的成品玻璃灯罩送到王小林的欣华瓶厂的院内,由雷志臣派的人接货。由于其的厂内没有包装车间,王小林玻璃瓶厂有包装车间,雷志臣租的王小林欣华瓶厂的包装车间,雷志臣在王小林的厂内包装车间包装好后出货,当时张某某、雷志臣二人都知道这个情况,也都同意。送到王小林厂内包装车间的成品玻璃灯罩经过其和雷志臣、张某某共同照货,一共大约送了价值39万多元的货,但张某某照的货是2010年9月27日以前的货,2010年9月27日至10月13日之间照的货是其和雷志臣二人照的货,因是2010年9月13日开始给雷志臣生产的玻璃灯罩,到10月13日正好一月,该结账了,找不到张某某,因此才发生了10月16日的事情。其和张某某是口头约定由他付货款的。当时,张某某说其送到王小林厂内的包装车间多少货,他给其多少钱,只要雷志臣承认接到其多少钱的货,张某某就付其多少钱,因此,才着急找张某某照账结算。2010年10月16日16时左右,其接到女儿王莉莉电话,说在林州市肿瘤医院转盘处碰见张某某了,让其赶紧去,其当时在原康三星玻璃瓶厂,给杨广庆打了个电话,用他的车拉其和唐凯庆往市区走,到肿瘤医院转盘时,看见其女儿、董某某和他的司机等人在场,张某某也在场,其给张某某说,得照照账。张某某说得叫来雷志臣照照账,唐凯庆就和雷志臣联系,得知雷志臣在濮阳,要从濮阳往回赶,先在现场等濮阳的雷志臣来,停了一会,张某某联系了他一个朋友来现场把他车上的客户送走了,张某某提出找个地方去等雷志臣,其说去原康厂内等,张某某不同意,说去找个宾馆等。张某某就开着他的车其坐在他的车内来到盛世酒楼,唐凯庆去登记了211房间,其和唐凯庆、王莉莉、杨广庆、张某某到211房间,其给张某某说,得照照账,看看欠其厂的钱谁管给,张某某说得雷志臣来照照账。张某某在房间内给他朋友打电话,停了一会,帮张某某送客户的朋友也来到了211房间,后来,唐凯庆的亲戚刘华锋也来到211房间。张某某让先把单据取出来,其让唐凯庆到车内取上来单据,由于其身体难受,就让唐凯庆在211房间先给张某某照账,其就下来大厅等着,等了半个小时,其和杨广庆到车站接雷志臣,等其返回盛世酒楼时,211房间的人已走了,其就走了。

12、证人王小林的证言:张某某介绍雷志臣和王建兴合作,由王建兴的厂做灯罩,由张某某对王建兴结算,因为王建兴的厂内没有仓库,雷志臣就租用了其的仓库,在其厂内包装灯具,王建兴做好灯罩后送到其厂内,雷志臣的舅在其厂内收货组装灯具。雷志臣组装好灯具后,往外出货时,需要到其厂内财务室开货物数量出门证才能出货,能不能开具货物数量出门证,必须经过张某某同意。因为张某某给其说他在中间垫付着资金,必须经他同意,雷志臣才能往外出货。其听张某某和雷志臣说过,张某某垫付了十四五万元货款,张某某垫付的货款给了王建兴,是替雷志臣垫付的。王建兴送到其厂内的灯罩其不清楚,是雷志臣的舅舅在其厂内收货,王建兴后来到其厂内拉灯罩这个情况其知道,因为张某某交代过,货不经他手不能让任何人拉,以前每走一车货都是经张某某手来,再加上张某某说货是他垫付的钱,所以其没有让王建兴拉,后来其听说雷志臣、王建兴二人和张某某闹翻了,并听说雷志臣到法院起诉张某某,现在其厂院内和车间还存放着灯罩及灯具。

13、证人牛玉华的证言,其是原康镇三星瓶厂的会计。其厂提供半成品给雷志臣,然后由雷志臣的联系人在其厂出具的出货条上签字,该出货条一式四份,到照账的规定时间时,由张某某给付货款,这些内容是口头约定,并没有写入和雷志臣的协议书内。其没有借过张某某钱的款项。其厂自2010年9月13日和雷志臣及张某某合作,到结束时共有一个月时间。一个月内其厂共向雷志臣提供过价值约39万余元的货物,张某某前后共给付过其厂12万余元货款,还欠其厂大约25万元的货款。其没有给张某某出具过借据或借条,只是向张某某出具过三张货款收到条,就是张某某经其手付给其厂的三次货款。

14、证人刘华锋证言:2010年10月16日18时许,其接到唐凯庆的电话后到肿瘤医院转盘处,唐凯庆、王莉莉、王建兴和张某某在那儿站着,唐凯庆说直接去宾馆,有什么到宾馆再说。其和唐凯庆、王莉莉到盛世酒楼后,王建兴和张某某一块儿也过来了。唐凯庆去登记房间时没拿身份证,就签了其的名字,登记的是211房间。然后,其和唐凯庆、王莉莉、王建兴、张某某以及王建兴的司机六个人一块进入211房间,到房间后,王建兴问欠的货款什么时候给。张某某说需要照照账。王建兴从自己身上掏出来一些三联单据和张某某照账,王建兴和张某某都和一个姓雷的男子联系照账,张某某打了个电话后,停了一会,张某某的一个朋友也来到211房间,其就在房间和张某某的朋友闲聊了一会,然后,有个朋友给其打电话找其,其就走了。大约三个小时后,其联系唐凯庆说还在盛世酒楼211房间,其到盛世酒楼后,王建兴在大厅站着,说还在房间照账,其到房间后,有几个人其都不认识,其给唐凯庆打了个招呼就走了。

15、被告董某某、被害人张某某、证人唐凯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张某某身份信息。

16、盛世酒楼客房押金收据。

18、被害人张某某控告状。

19、接处警登记表。

20、案发现场物证照片。

21、王建兴与雷志臣协议书、王建兴与雷志臣的货物结算清单与对账单、林州市三星伟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企业注册信息、供货清单、收条。

22、林州市人民法院(2011)林少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3、安阳市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结论:左眼钝挫伤、左眼瞳孔缘撕裂伤、双眼高度近视。

安阳殷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张某某左眼损伤属轻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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